載貨集裝箱7月起實施強制稱重!
2016-06-20 08:58:07
Landbridge平臺
來自交通運輸部的消息,為防止因集裝箱超重或船舶積載不當導致船舶發(fā)生破損、斷裂或沉沒事故,自今年7月1日起,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將強制稱重,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對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不得安排裝船。
這一要求的根據是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5年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該修正案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上述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于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
根據修正案,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可采用兩種方法,即整體稱重或累加計算。托運人提供的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驗證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將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
交通運輸部關于執(zhí)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
各直屬海事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于2015年在其第94屆會議上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第MSC.380(94)號決議)。該修正案要求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重量進行驗證,并將于2016年7月1日起強制生效。我國是《安全公約》的締約國,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強制約束力。為做好該修正案的履約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一)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規(guī)定。
該修正案要求在載貨集裝箱交付船舶運輸前應當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驗證其毛重,并確保經驗證的毛重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和碼頭經營人,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如果托運人未提供載貨集裝箱經驗證的毛重信息,船長有權拒絕該集裝箱裝船,除非船長和碼頭已經通過其他方式獲得了其經驗證的毛重信息。
(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方法。
該修正案允許托運人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法對貨物及集裝箱的總重量進行確認:
1.整體稱重法:用經過檢定合格后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
2.累加計算法:用經過裝箱所在國家主管機關認可的稱重方法對集裝箱內所有包裝和貨物的重量進行稱重,與集裝箱內的底盤、襯墊、其他系固材料和集裝箱本身重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三)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的適用范圍。
該修正案規(guī)定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要求適用于所有適用《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的和裝載在《安全公約》第VI章適用船舶上的載貨集裝箱。
二、對載貨集裝箱托運人的要求
(一)擬交付計劃于2016年7月1日以后駛離我國內地港口的船舶運輸的外貿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所托運的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7月1日以前境外裝船,并于7月1日后經停我國內地港口的國際中轉載貨集裝箱不受此約束。
(二)上述托運人可以自行選擇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算法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使用整體稱重法的,應當在完成集裝箱裝箱和封條后,自行或通過第三方使用經過計量技術機構認證和檢定的衡器對載貨集裝箱進行整體稱重。使用累加計算法的,應當按照所制定的符合《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見附件)的程序,進行累加計算出載貨集裝箱的整體重量。
(三)上述托運人應當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將載貨集裝箱驗證的毛重信息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并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托運人對載貨集裝箱毛重進行驗證的方法。
2.托運人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聲明。
使用整體稱重法的,聲明內容為:“本托運人聲明:該文件資料所含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1條所述方法獲得,稱重點的衡器已取得計量技術機構頒發(fā)的計量檢定證書,且獲得重量的日期在證書的有效期范圍內。”。
使用累加計算法的,聲明內容為:“本托運人聲明:該文件資料所含載貨集裝箱重量信息系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4.2條所述方法獲得,該方法符合主管機關制定并公布的《載貨集裝箱累加計算法重量驗證指南》的要求。”
3.托運人的正式授權人簽字確認,該簽字可為電子簽字。
三、對船舶、承運人與碼頭經營人的要求
(一)承運載貨集裝箱的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碼頭經營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獲得托運人提供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對于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承運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該載貨集裝箱裝船,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集裝箱裝船。
(二)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告知碼頭經營人載貨集裝箱是否經重量驗證以及具體的重量信息。
(三)上述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與碼頭經營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途徑,確保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按照托運人—承運人—碼頭的流程得到有效傳遞。
四、其他事項
(一)托運人承擔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的責任和義務。
(二)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對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承運船舶進行糾正,糾正合格后方可開航。海事管理機構接舉報或有理由懷疑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進行重新驗證,托運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承運船舶、碼頭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
(三)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港口經營人履行本通知要求的責任,建立健全與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信息傳遞途徑。
(四)使用整體稱重法進行載貨集裝箱裝箱驗證的稱重裝置,應當滿足我國現行有效相關計量技術法規(guī)要求的精度標準和要求。稱重裝置的經營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以便各方使用該信息。
(五)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若超過,托運人應重新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滿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運輸。
交通運輸部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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