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集裝箱“強制”稱重新規7月實施
2016-06-17 10:29:51
Landbridge平臺
6月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正式通知,對7月1日起載貨集裝箱實行強制稱重新規做出明確的闡釋和界定。
2015年,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2條修正案,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因此修正案對我國也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段時間來,針對出口集裝箱面臨重量查驗這一新要求,圈內人士是熱議紛紛,外貿物流鏈條上的船方、港方、貨主方,也包括貨代方,基于各自位置和利益,均對新規的實操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然而,從最新《通知》看,其對“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應當驗證其毛重”予以了強調,也給出了托運人有關集裝箱稱重的聲明體例,字里行間顯示,托運人已經被認定是集裝箱驗證總重量數據提供方和主要監管對象,具有提交準確數據的當然義務。而且強制稱重成為收費項目、并由市場調節價格的“輿論”也在逐漸清晰。
托運人責任在身
出于防止因集裝箱超重或船舶積載不當導致船舶發生破損、斷裂或沉沒事故的考慮,自今年7月1日起,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將強制稱重,以供準備船舶積載計劃時使用;對于未按要求提供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不得安排裝船。
一位從事外貿物流工作多年的老貨代人告訴記者,貨物稱重原本就是港航企業要求的一項數據,但以往對于超重箱的懲戒力度不夠,做貨代甚至常常要在“超重”問題上幫助貨主’解決”掉。新規最大的區別對于稱重不僅強制,而且要求準確。《通知》指出,托運人承擔載貨集裝箱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其實際重量進行驗證的責任和義務,載貨集裝箱托運人可以自行選擇整體稱重法或累加計算法進行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并以運輸單據的形式盡早將毛重信息提供給船長或其代表,該單證可以是提交給承運人裝船須知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一份單獨的證明材料;稱重裝置,應當滿足我國現行有效相關計量技術法規要求的精度標準和要求;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所提供的經驗證重量與海事管理機構、承運船舶、承運人或碼頭經營人獲得的該集裝箱經驗證的重量間的誤差范圍不得超過±5%或1噸(兩者取其小者),且重量不超過集裝箱最大核準載重量。若超過,托運人應重新驗證載貨集裝箱重量,滿足要求后方能交付船舶運輸。
對此,貨主和貨代企業專業人士普遍認為,操作中所有貨物均通過實際稱重獲得VGM數據操作難度較大,成本也高,而且貨主和貨代均無稱重的設施和能力,對集裝箱整體重量予以把控,只能借助其他機構完成,而這必然在流程和費用上都將帶來影響。因此,面對即將到來的新規,大多數貨主貨代們多少有些緊張,有提出建議由配備有稱重設備的港口提供相關服務可能更有可行性,但希望這項服務能夠免費。
港口稱重服務存在疑問
根據通知,船舶、承運人與碼頭經營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獲得托運人提供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在載貨集裝箱裝船前告知碼頭經營人載貨集裝箱是否經重量驗證以及具體的重量信息;承運船舶、承運人及其代理人與碼頭經營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途徑,確保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按照托運人—承運人—碼頭的流程得到有效傳遞。
由于承運人和承運船舶對于船舶安全負有主體責任,根據公約修正案,新規提出了最嚴懲戒措施:對于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承運船舶和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該載貨集裝箱裝船,碼頭經營人不得安排該載貨集裝箱裝船。同時,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承運的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情況進行抽查,對未取得重量驗證信息的載貨集裝箱,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承運船舶進行糾正,糾正合格后方可開航。海事管理機構接舉報或有理由懷疑載貨集裝箱重量驗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載貨集裝箱的托運人進行重新驗證,托運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承運船舶、碼頭經營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于這些措辭嚴厲的規定,港航企業也出現了一些“畏難”情緒,例如有的航運企業提出是否可以通過處以罰金或提高保險費的方式,在有把握不發生超重的情況下,安排沒有重量數據的集裝箱裝船。更多的討論集中在港口提供稱重服務的合理性和現實性上。有人認為,港口設施提供的集裝箱稱重數據應該作為核準托運人提交的集裝箱驗證總重量是否符合標準的“裁判”,而不是用作托運人提交的數據;也有人認為港口企業可以充當“第三方”機構,提供稱重服務,但因涉及流程調整和增加投入,應設定為收費項目。
新政即將上路,但似乎目前的《通知》仍給執行和監管留下不少“模糊”的空間。對于外貿出口貨主來說,在只有半個月的時間里找到給載貨集裝箱稱重的地方,恐怕還真需要花點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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