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間接代理人也可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2014-01-24 16:37:35
Landbridge平臺
1月23日訊,據財政部網站的最新消息,稅政司對于財稅 2013 106號文件進行了解讀,指出一些地方出現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免稅政策理解不一問題,指明并非只有直接與船公司、航空公司等國際運輸公司直接進行結算才能享受免稅政策。
此前,國際貨代聯合會與中國國際海運網主導200多家貨代和外貿企業聯名,擬上書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商務部反映財稅 2013 106號文件下發后,國際貨代行業實際稅負仍大幅增加的問題。
據了解,在各地方實際操作中,免稅政策僅針對直接與境外或境內船公司、航空公司、國際汽運公司結算者。而大部分貨代企業都是通過船代等與船公司訂艙,為間接代理人。
稅政司表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3 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定義中,“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包括為貨物的國際運輸開展的訂艙、業務聯絡、貨運安排、箱管、結算等業務活動。
因此,試點納稅人無論是否與國際運輸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其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只要符合上述定義,就可以按照財稅 2013 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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