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責任制
2013-06-01 11:12:58
Landbridge平臺
重型貨車的超載現象讓道路不堪重負,“傷痕”累累。為了能徹底遏制超載現象,5月27日,提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二次會議審議的《自治區實施<公路法>辦法(修訂草案)》中就首次提出,新疆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對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超載貨物的將處以萬元以上罰款。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里加提·蘇里堂向會議作了關于修訂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訂草案在路政管理方面,主要針對治超難的問題,強化了相應的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治超工作機制、實行源頭治超等。
據了解,我區自2003年開展治超工作,《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又于2011年實施,加大了對超載超限車輛的處罰力度。但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的現狀并未得到根治,超載車的數量反而有增無減。除新疆本地車輛外,甘肅、安徽、山東、河南等省份的大型貨車近年來也紛紛加入到我區超載車的“大軍”當中。
為此,該修訂草案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發展和改革、公安、國土資源、工商、安監、監察等部門建立完善治理超限運輸工作機制,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加強超限運輸綜合治理。
另外,煤炭、礦石、水泥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裝載貨物,不得超標準裝載、配載;不得為超限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不得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否則將被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訂草案還指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立固定超限檢測站,同時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
公路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如發現車輛超過公路、橋梁、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應當就近引導至公路超限檢測站進行處理。附近沒有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應當選擇適宜的地點進行卸載和處理,載貨車輛應當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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