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讓利” 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劃歸地方
2012-10-13 11:35:42
Landbridge平臺
面對鐵路建設所需的巨額投入以及經濟下滑所帶來的地方財政吃緊,財政部于國慶節前向地方政府派出禮包,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營業稅及附加稅和企業所得稅的40%下劃給地方。
不過,與地方財政5萬億的量級相比,鐵路企業稅收收入下劃地方不過是杯水車薪,顯然難以緩解地方財政的困境。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在接受《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舉措的進步意義在于財政部邁開了調整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一小步,其象征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于9月7日下發名為《關于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了理順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
《通知》規定,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按照現行稅制,營業稅為地方稅種,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但同時還規定了特殊情況,即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由國稅系統負責征收,劃歸中央收入。同時,國務院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
財政部此次改革等于將三項收入劃歸地方,即鐵路運輸企業繳納的全額營業稅,附加于營業稅上的全額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以及40%的企業所得稅。
鐵道部公布的《2011年度匯總財務報表審計報告》顯示,2011年,鐵道部繳納營業稅214.3億元,2010年為186.8億元;繳納所得稅64.8億元,2010年繳納54.29億元。
本報記者昨日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人員表示稅收收入的劃分不會影響到鐵路運輸企業具體納稅行為,企業仍繼續向國稅繳納即可。
根據《通知》的規定,營業稅及其附加稅以及40%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客、貨運發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區間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企業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36%,貨運周轉量占54%,客運發送量占4%,貨運發送量占6%。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28%,貨運周轉量占42%,運營里程占30%。
楊志勇認為,中央此次將鐵路運輸企業稅收作為中央讓利地方的突破口,重要原因還在于當前鐵路建設巨額的資金缺口,這部分下劃地方的收入雖然不是專款專用,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地方的支出缺口,使其有余力對鐵路進行投資。
“至于其他行業如銀行、石油等在中央繳納營業稅或是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何時能夠下放地方,相信并不僅僅是時間表問題,更需要財政領域進行更加深入的改革來解決。”楊志勇說。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則認為,在過去的十年中,中國的財政體制在預算公開、稅種調整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小進步,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調整上卻一直進展不大,地方所能獲得財權和財力都很有限,這種狀況并沒有隨著轉移支付的大幅增加而得到根本解決,未來中央應該給地方更大的財權。(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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