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制”改革加碼,多式聯運發展迎來“春天”
2021-09-26 14:20:21
Landbridge平臺
2020年初持續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全球供應鏈不暢、歐美港口持續擁堵等問題,同時反襯出海鐵聯運在保障全球供應鏈穩定中的重要性。
日前,國務院發出《關于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快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并探索賦予多式聯運單證物權憑證功能。以“一單制”為引領的一系列改革創新必將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給多式聯運帶來“春天”。
賦予多式聯運單證物權憑證功能
《通知》指出,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的具體實施先在自貿試驗區先行試點;以鐵路運輸為主;率先在國內陸上公鐵聯運使用標準化單證,逐步推廣到內水陸上多式聯運,做好與空運、海運運單的銜接,最終實現陸海空多式聯運運單的統一。
多式聯運“一單制”推行的是多種運輸方式的單證統一,需要跨多部門、多種運輸方式承運商的合作。目前,多式聯運中海陸空鐵都各有各的運輸單證。以海運為例,根據《海商法》規定,海運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具有三項功能——托運人和承運人的運輸合同證明、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貨主據此提貨的物權憑證。
多式聯運單證與海運提單相似,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但是不像海運提單“天然”具備物權憑證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40條:“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多式聯運單證只有在作為指示單據或不記名單據時才具有物權憑證功能。
為了彌補多式聯運單證這一“天然”不足,《通知》第9條提出要探索賦予多式聯運單證物權憑證功能,通過司法實踐積累經驗,條件成熟時形成司法解釋,逐步探索鐵路運輸單證、聯運單證實現物權憑證功能。
在自貿區內先行試點
根據《通知》精神,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探索賦予多式聯運單證物權憑證功能將在自貿試驗區內先行試點,力爭在國際規則層面解決鐵路運單物權憑證的問題。作為中國首個自貿試驗區,上海自貿試驗區的海鐵聯運始終存在一定短板,該業務的快速發展對加速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的意義不言而喻。
2019年7月,上海市政府發布《上海市推進海鐵聯運發展工作方案》(《方案》),提出聚焦蘆潮港站中心站功能作用發揮和上海港集疏運體系優化,推動公路集裝箱中短距離運輸向鐵路、水運方式轉移,至2035年完成海鐵聯運箱量175萬~300萬TEU,最終全面實現多式聯運年均增長20%、海鐵聯運年均增長10%的目標。2019年11月,由上海港、上海鐵路局、中鐵集和中遠海運四方合資成立的海鐵聯運平臺——上海海港海鐵聯運有限公司應運而生。
“實現鐵路貨運和海運的單證互認,并全面推行電子單證,實現鐵路箱、海運箱、自備箱各種箱源的互認,把鐵路場站變成內陸‘無水港’,成為港口的延伸,或者把鐵路線修至港區內,是我們公司的努力方向。”上海港海鐵聯運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偉向《航運交易公報》表示,“2020年我們的海鐵聯運箱量已經突破20萬TEU,未來有望突破100萬TEU。上海外高橋港區內即將接入鐵路網,這是硬件設施的質的改變。”
實現“一次委托,全程服務”
“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任務是實現多種運輸方式的整合,達到‘一次委托,全程服務’的效果。當前多式聯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成本高且服務效率低,未來將實現反轉,也即成本下降、服務質量提高。”上海港海鐵聯運有限公司商務信息部經理、上海鐵路集裝箱中心站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顧希表示。
按照多式聯運“一單制”的要求,上海港海鐵聯運有限公司目前已經在內部信息平臺上實現了鐵路、港口和集卡的電子信息整合,下一步將爭取與更多班輪公司開展合作,實現向門點和海運段延伸。
據顧希分析,要達成“一單制”的實際落地,需要解答兩大問題:一是誰來做簽單人,也即多式聯運承運人究竟由誰來擔任。據介紹,海陸空鐵等承運方只是分段承運人,而整段運輸過程的承運人需具備整合多種運輸方式并提供相應信息的能力,對其經營管理、信息化程度、資金體量以及行業公信力有相當高的要求。二是各分段承運人如何進行貨權交接和票據互認。需要一個較高層面、具有足夠公信力的信息平臺以電子提單來替代當前使用的紙質提單,多端運輸單證的流轉在這個信息平臺上以系統內部的電子貨票交付加以實現。也即通過某信息平臺形成一個多式聯運信息鏈,各分段承運人均需上鏈,通過電子掃碼等終端方式及時記錄貨物的流轉和交互過程,解決相應的物權轉移難題。此外還需要金融行業的參與,因為金融機構能幫助解決資金墊付和運輸標的物權擔保交付的難題,類似通過網購時中間擔保支付的功能。
《方案》中已經考慮到上述問題,為此特意指定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最高人民法院、銀保監會、國家鐵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明確多式聯運電子運單的數據標準、交換規則及參與聯運各方的職責范圍等,加快推進全國多式聯運公共信息系統建設。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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