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
2014-03-31 11:59:20
Landbridge平臺
一系列“先行先試”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創新,即將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全面實施。這兩個經濟開發區也正成為我國向西開放、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窗口。3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出臺《關于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從完善兩個經濟開發區體制機制、加強財稅、金融、土地、產業、人才等7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為推動兩個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提供更加優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務。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兩個經濟開發區依法行使統一的行政管理權,協調指導自治區有關部門設立在兩個經濟開發區相關機構的工作;按照“封閉式管理、開放式運營、自主式開發、一站式服務”的運行機制,建設和管理兩個經濟開發區。
在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發展方面,《意見》明確提出自2014年起,自治區每年為兩個經濟開發區各安排補助資金5000萬元,以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全額留存兩個經濟開發區范圍內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扶持園區建設和產業發展,由各區管委會制定管理辦法自主使用。
同時,自治區人民政府繼續向兩個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簡政放權。自治區各部門應當重點圍繞投資及項目建設全過程,將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等管理重心下移。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意見》還提出,自治區金融辦和一行三局要協助兩個經濟開發區,加強與“一行三會”的銜接,進一步將各項支持政策落到實處、形成實效。
加強土地政策支持中,《意見》規定:試行商業用地彈性出讓。兩個經濟開發區新增商業用地可分別設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讓年限,出讓價格按照相應年限通過評估確定。出讓年限屆滿,經出讓人認定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土地出讓合同履行到位、符合產業導向等條件的,可直接以協議方式續期,續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與原來出讓年限合計不超過40年。允許兩個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盤活土地資本。
此外,“人才特區”的軟實力建設也是本次《意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高品質人才公寓、人才財政獎勵和津貼等優待政策的落實,將激勵經濟開發區的重點機構和企業自行引進緊缺急需人才,加大從對口援疆省市和社會團體引進管理和專業人才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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