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取消10項物流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2019-03-13 13:56:24
Landbridge平臺
近期,國務院決定取消25項行政許可事項(其中物流相關10項),下放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層級(其中物流相關1項)。其中涉及船運相關事項8項,涉及道路運輸3項,涉及國際運輸3項。同時,從取消和下放后要求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來看,“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和“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實行聯合懲戒”成為最重要的手段。
國務院取消10項物流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取消的“物流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審批
取消審批后,交通運輸部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建立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的備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關企業主動備案,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向全社會公開信用記錄,對失信企業實行聯合懲戒。
2、優化對國際班輪運輸集裝箱業務的審批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3、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二、從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許可
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交通運輸部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建立內地與港澳間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的備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關企業向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并向全社會公開企業信用記錄,對失信企業實行聯合懲戒。
2、交通運輸部歸集內地與港澳間航運船舶信息,并根據需要向海關總署提供,海關加強后續監督。
3、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三、無船承運業務審批
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交通運輸部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建立無船承運人的備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時向全社會公開信用記錄,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無船承運市場的監督。
3、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四、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核發
取消審批后,由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簽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交通運輸部要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指導和監督第三方船舶檢驗機構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水平,優化對國際船舶保安計劃的技術審核和證書簽發工作。
2、交通運輸部門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時,加強對船舶保安體系執行情況和船舶保安證書有效性的監督檢查。
五、船員服務簿簽發
取消審批后,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交通運輸部要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范圍,并優化服務,方便船員辦事。
2、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擔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
六、國際道路貨物運輸許可
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加強雙、多邊國際道路運輸協定的制定修訂工作,完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協定體系,明確國際道路貨物運輸相關要求。
2、加強相關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對接“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技術標準,加快健全國際道路貨物運輸標準體系。
3、加強與海關、邊檢、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加強對有關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監控。
4、加強信用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違法失信企業推出機制。
七、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
取消審批后,交通運輸部要制定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標準,指導、督促地方交通運輸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及入駐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相關標準,推動站(場)建設運營標準化。
3、加強信用監督,建立健全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考核制度。
八、小型船舶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取消審批后,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通過進出境運輸工具(水運)管理系統對往來香港、澳門進行貨物運輸的船舶進行管理,及時、準確掌握有關情況,實施有效監管。
2、加強與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九、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建立備案制度,要求轉運海關監管進出口貨物的長江駁運船舶通過有關信息系統主動進行備案,及時、準確掌握有關情況,實施有效監管。
2、加強與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十、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注冊
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建立備案制度,要求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通過有關信息系統主動進行備案,及時、準確掌握有關情況,實施有效監管。
2、加強與交通運輸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下放管理層級的“物流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一、從事內地與港澳間客船(含客滾船、客貨船等),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許可(交通運輸部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部門)
下放后,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完善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管理制度,明確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要求。
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強執法監督,依法處罰違法行為。
3、加強信用監管,向全社會公開企業失信記錄,并實行聯合懲戒。
4、交通運輸部對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問題。
5、交通運輸部歸集內地與港澳間航運船舶信息,并根據需要向海關總署提供,海關加強后續監管。
(來源:中物聯區塊鏈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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