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帶一路背景下鐵路提單”問題分析
2019-03-06 13:41:57
Landbridge平臺
最近看到楊臨萍的“一帶一路背景下鐵路提單創新的法律正當性”文章,感到文章中充滿對“一帶一路倡議”的熱情,也提出一些意見和措施。迎合了社會對于一帶一路中”多式聯運、一單到底“的討論。但感到楊的文章淺顯和片面,對于延續了一百多年的,已形成系統規范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規則沒有真正的了解。尤其是在提單最關鍵的兩個環節“物權憑證”和“提貨單據”,產生了較大誤解
我從改革開放起就從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業務,在多年的實踐工作中,對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有一定的了解認識,同時對國際鐵路運輸的規則和單證也有分析研究。現在就楊文的分析和國際鐵路規則的解析,談一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中的“運單與提單“問題。基本章節:
1.國際鐵路運輸組織歷史和規則的建立;歐亞大陸的兩個國際鐵路運輸組織規則《國際貨約》和《國際貨協》,在一百多年的實際運作中,已形成一套自成系統的國際鐵路運輸規則。
2.國際鐵路運單(包括“國際貨協運單“、”國際貨約運單“和”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都只是《運輸合同》,不具有”物權憑證“和”提貨憑據“作用。
3.國際貿易運輸界多年來對于“多式聯運、一單到底“的運輸規則的提出和現狀。包括1980年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2010年鹿特丹規則,和近期我國各有關組織所提出、所做的多式聯運提單事項。
4.對“提單“和”運單“兩種單證的功能及案例分析;
5.在“一帶一路倡議“規劃下,根據目前的國際物流現狀和運輸規則,如何提出可行的國際鐵路物流方案,而不是憑想象和迎合輿論的宣揚。
我準備就上述問題加以分析詳解,并請大家鑒閱;
一.國際鐵路運輸組織歷史淵源和規則的建立
在1825年英國人斯蒂芬遜開創了近代鐵路運輸的第一列貨運列車后,由于鐵路運輸具有大運量、長距離、安全性好的特點,以鐵路建設為中心的交通運輸革命在工業化中發揮了先行作用。但鐵路管理國家不同、基礎設施不統 一、管理者利益不同,阻礙了鐵路的有效營運。當時歐洲各國政府和鐵路經營者認識到這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于是在1890歐洲各國鐵路代表在瑞士的伯爾尼舉行的會議上,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英文全稱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自1893年1月1日施行。后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英文簡稱CIM. 中文簡稱《國際貨約》)。從此,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才有了第一個比較完整的國際鐵路規章,并正式開始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以后在1951年11月1日,蘇聯東歐國家簽署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中文簡稱《國際貨協》,其運輸規則基本與《國際貨約》相同。我國鐵路于1954年1月1日正式加入。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歷程,《國際貨約》與《國際貨協》經過多次調整修改,國際鐵路運輸已形成一套具有鐵路專業運輸形式特色、包括兩大鐵路貨運國際組織的規則的完整的系統規定。
兩大鐵路運輸組織經過多年的協商,于近期簽訂了歐亞鐵路直通運單規則,即《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我國鐵路于2015年7月1日正式頒布。
但上述規則雖然適用于國際鐵路運輸,但與目前國際通行的貿易運輸規則還有一定的差別。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中,運單和貨運清單填制,除了要與商務合同相符合外,還要符合《國際貨協》及其附件的要求和規定,但《國際貨協》及其附件的要求和規定與目前通用的國際貿易慣例(如《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是有差異的,在使用中需要加以注意。
附件1;《國際貨約》、《國際貨協》和《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參加國家鐵路和企業名錄。
附件2;國際鐵路運輸規則與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的差悖
二.國際鐵路運輸單據;
1.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定義: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鐵路全程運輸中,使用一份運送票據,只使用鐵路一種運輸方式,并以參加鐵路連帶責任辦理的貨物運送,稱為國際鐵路貨物聯運。2015年版《國際貨協》條文中增加了“鐵水聯運”條款,但在我國還沒有實行。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是跨越國界的國際貨物運輸,其運輸中所使用單據包括鐵路運輸單據和外貿商務單證(包括海關商檢單證和商務貿易文件)。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特點是始發地和貨物出境地存在較大距離差和時間差,并且需要跨越國界(包括過境數國),因此單據的正確繕制是全程運輸的必要保證。其國際運輸單據最主要的是鐵路運單,在《國際貨協》成員范圍使用的稱為“國際貨協運單”.在跨越亞歐兩個鐵路運輸組織的亞歐鐵路直通運輸中使用的運單是“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其運輸規則按《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執行)。
2.國際貨協運單的法律效力和規定;
2.1.國際貨協運單是發運人、收貨人(貨主)與鐵路承運人間締結的運輸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發貨人填制好運單,蓋上發貨人印鑒,發運站蓋上帶有日期的發運印鑒后,即為運輸合同簽訂。國際貨協運單不是物權憑證、不是提貨單據,只是確定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之間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運輸合同。
2.2.貨物的承運以運單上加蓋發站日期戳為憑。在發貨人提交運單中所列的全部貨物、添附文件,并付清一切應付的運送費用后,應立即加蓋戳記。發站應在補充清單上加蓋日期戳。運單加蓋發站日期戳后,即是運輸合同締結的憑證。
在發運國鐵路與發貨人接受貨物、簽署“國際貨協運單”后,即運輸合同成立。同時也是《國際貨協》成員鐵路間的運輸契約。每一個參加全程運輸的《國際貨協》成員鐵路,自接到附有國際貨協運單的貨物時起,即認為參加本次運輸合同,承擔連帶責任,負責完成本承運段貨物運送的運輸契約,直到在到站交付貨物為止。也是《國際貨協》各承運鐵路之間責任劃分相互結算的憑證。
附件3;國際貨協運單
《國際貨協》第2章 運 輸 合 同
第14條 運 輸 合 同
第1項 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有償將發貨人托運的貨物,按發貨人同締約承運人商定 的經路運至到站并將其交付收貨人。
第 3項 運單為締結運輸合同的憑證'
第 4項 運單中記載的事項不正確或不準確,或者承運人丟失運單,均不影響運輸合同的 存在及效力。
第5項 每一接續承運人自接收附有運單的貨物時起,即參加了運輸合同,并承擔由此而 產生的義務。
第 5條 國內法律的適用
如本協定中無相關規定,則適用權利人行使權利時所在國的國內法律。
第 21 條 貨物的承運
從發貨人處承運貨物,由締約承運人辦理
《國際貨協》貨物運送規則
第 1章 貨物的承運
1.5. 運輸合同的締結以加蓋日期戳的運單正本和承運人據此交給發貨人的運單副本為憑。
第 33條 代收貨價和貸款
不準許辦理代收貨價和貸款'
2.2國際貨協運單不是物權憑證,所有承運貨物的鐵路承運人均沒有“物權”,只是負責把貨物運至到達站。在運輸途中發現貨物運送發生阻礙或貨物交付發生阻礙時,無權處置。只能通過簽約承運人(即發運鐵路)通知發貨人,在得到發貨人指示后,按發貨人指示辦理。
附件4. 《國際貨協》貨物運送規則
第5章運送途中對貨物的處理辦法;
30運送發生阻礙時承運人的處理辦法
30.1 貨物運送發生阻礙時,如承運人已決定征求發貨人的指示,則該承運人應向締約承運人寄送發貨人指示征詢書
30.2發貨人應將自己的指示通知締約承運人,而締約承運人將該指示轉達給征求指示 的承運人
39.貨物交付發生阻礙時的處理辦法
39.1如發生貨物交付阻礙,承運人應向締約承運人寄送發貨人指示征詢書。
39.2. 發貨人應將自己的指示通知締約承運人,而締約承運人將該指示轉達給征求指示 的承運人。
2.3.貨物運抵到達站后的交付;
貨物運抵到達站后,到達鐵路車站應立刻通知收貨人,收貨人須在許可時間內提取貨物。《國際貨約》和《國際貨協》均規定,只能是國際鐵路運單上署名的收貨人,在向到達鐵路確認身份證明(法人或自然人),交付了到達車站應收費用,在國際鐵路運單“3貨物交付單”的“貨物交付”欄內簽署后,必須把貨物提走。此時唯一的提貨人是“國際鐵路運單上的署名收貨人”,沒有其他任何“提單”或“提貨憑證”在到達站有提取貨物作用。
附件5;貨物運抵到達站后交付提貨
《國際貨協》第2章 運 輸 合 同
第26條貨物的交付
第1項貨物到達到站后,承運人必須將運單和貨物交付收貨人,收貨人必須領取貨物和運單。
第2項收貨人只在貨物由于承運人的過錯而使質量發生變化,以致部分貨物或全部貨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方可拒絕領取貨物。
第3項如相互間協議未另作規定,則在收貨人向承運人付清一切應付的運送費用后辦理運單和貨物的交付。收貨人應支付運單所載的所有貨物的運送費用,即使是運單中所記載的貨物部分短少時。
第4項如貨物由收貨人卸車,在下列情況下,承運人應參加貨物件數、狀態或重量的檢查:
1.貨物運至到站時,有痕跡表明車輛、多式運輸單元或汽車運輸工具內的貨物可能被觸及,但發貨人封印未毀損,其記號與運單中的記載相符;
2.貨物運至到站時,車輛、多式運輸單元或汽車運輸工具上的封印短缺、毀損或其記號與運單中的記載不符;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發貨人封印有一個未毀損并能防止貨物被觸及,封印記號與運單中的記載相符,承運人就有權拒絕參加貨物的檢查;
3.用敞車類貨車運送的貨物,通過外部檢查可以確定存在短少、毀損(腐壞)的痕跡;
4.易腐貨物超過運到期限到達;
5.承運人對由其照管的機械冷藏車未遵守保溫制度;
三.“多式聯運、一單到底“的提出沒有法律根據;
1.在我國和國際規則中,“提單”的概念基本只適用于海運形式。不要說國際上,就是我國的海運、空運、公路、鐵路的運輸規則也是各搞一套,互不銜接。包括運輸單證和運載包裝,差異很大,無法形成“多式聯運、一單到底”。關鍵是物權憑證和提貨單據
2.國際經濟法中的“提單( BILL OF LADING簡稱B/L)”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
(1) 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和貨物已裝船的貨物收據
(2)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3) 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漢堡規則》給提單下的定義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是能夠用于結匯、收貨人憑以提取貨物和商業流通的單證。因此,提單既屬船務(或運輸)單證,又屬商務(業)單證。既是與承運人交付貨物的運輸契約,也是收貨人據以接受貨物的物權憑證。
3. 在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中,對“多式聯運提單”有所規定。但該公約一直未得到足夠的簽字國(我國也未簽字)沒有執行。所以所有的“多式聯運提單”均為企業行為,而不是國際規則。
在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中,根據《國際貨協》規定:
國際鐵路貨物在運抵到達站后,到達車站行使鐵路連帶責任,負責通知收貨人(國際貨協運單第5欄中注明的自然人或法人),憑收貨人證明,在付清鐵路運單所載一切費用后,即可把貨物和運單提走。在這里,提單和多式聯運提單均無物權憑證作用。
在《國際貨約》的交貨條款中,也是基本同樣規定。《國際貨約》第十六條 貨物交付第1項:收貨人開具收據并向鐵路付清轉給它的一切費用后,鐵路應在到站將運單和貨物交付收貨人。收貨人接到運單即有責任向鐵路付清轉給他的一切費用。
所以在兩大鐵路運輸組織的規定中,均沒有“提單“這一文件的位置和使用。“提單“只適用于海運的“海牙公約”和“漢堡公約”的適用范疇。不能用于國際鐵路運輸。并且在航空貨運和國際公路運輸中,均沒有關于“提單”的規定和使用方法。近年來所發生的有關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法律糾紛案件,大部份均是有關“提單”的。這需要從事國際鐵路物流工作的人員注意的。
四.目前的“一單到底”的做法和存在問題;
我國各有關部門響應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為了實現便利快捷的亞歐運輸,對于“一單到底運輸”減少中途票據的麻煩,策劃了不同的運輸方案。有的是專業性較強可行的、有的是需要進行一定工作才可施行的、還有的只是應付表面文章得的。現將各種方案列舉如下,并加以分析,供參考使用;
2.1.由于《國際貨約》規定:收貨人可以是運輸商或貨運代理人,這樣可以開出全程運輸提單給收貨人,由簽有協議的運輸商或貨運代理人負責放貨。成為“一單到底”的格局。但在使用“國際貨協運單”的國際貨協國家。由于收貨人只能是直接收貨人,憑國際貨協運單簽署的收貨人直接提貨。提單是沒有作用的。這樣只對《國際貨約》國家(不包括已參加《國際貨約》的《國際貨協》國際鐵路)可以開具運輸提單。收貨人是簽有協議的運輸代理人和貨代人,運單的收貨人是他們。讓實際收貨方持提單到他們處提貨。這樣可以就現有條件形成“一單到底”運輸,但有著局限性。
目前重慶“渝新歐”班列已開始在發往歐洲地區的中歐班列使用這種做法。
2.2.有的方案提出;與所經過國和到達國鐵路簽訂運輸協議,規定以我國發運人的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憑單辦理物權轉讓和提貨手續。這樣的做法在理論上能說過去,但在實作時會難度極大。因為與我國鐵路接軌的國家均是《國際貨協》成員,在運輸中的單據和規則都是《國際貨協》的。如單簽協議是否還需從新制定規則和使用新的運輸單據。這樣等于又成立了一個新的運輸組織。這些國家能否同意,牽扯到很大的地緣政治因素。如繼續使用《國際貨協》單據和規則,那么新的提單又怎能起作用。
2.3、檢查了一下,以下中歐班列過境國家鐵路均是《國際貨約》成員。這些國家都是“中歐班列”的經過國和到達國。如果我國鐵路也參加了《國際貨約》,是否能夠使用“國際貨約運單”一票到底運輸,同時開具“運輸提單”。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我國中歐班列的4條運輸徑路中,哈薩克和蒙古均不是《國際貨約》成員,只有滿洲里口岸可以使用。且俄鐵只有其西部歐洲地區的幾條鐵路通道可以使用《國際貨約運單》,其東部和西伯利亞大陸橋鐵路還未見到使用。到西歐如果繞行滿洲里會增加運輸里程和費用。到達北歐(芬蘭)的貨物可以這樣運輸。并且俄鐵適用《國際貨約》規則只限于其西部與歐盟國家鐵路連接的幾條線路,其東部和西伯利亞大陸橋線路是否能用還不明確。
Poland波蘭、Romania(羅馬尼亞)、Russia(俄羅斯)、Slovakia(斯洛伐克)、Spain(西班牙)、Ukraine(烏克蘭)、Belgium(比利時)Croatia(克羅地亞)、Czech Republic(捷克)、Estonia(愛沙尼亞)、Finland(芬蘭)、France(法國)、Germany(德國)、Georgia(格魯吉亞 )、Greece(希臘)、Hungary(匈牙利)、Iran(伊朗)、Iraq (伊拉克)、Italy(意大利)、Latvia(拉脫維亞)、Lebanon (黎巴嫩)、Lithuania(立陶宛)、
2.4不管實際運輸規則如何,發運人開出全程提單,并不管其是否有用。其實際運輸還是使用《國際貨協》運輸單據。這樣雖然面子好看,但是也給自己帶來風險。即在貨物運輸全程中,如產生事故,按《國際貨協》規定是由發運國鐵路當局與所經過國、到達國承運鐵路去協調調查處理的。作為發運人是沒有能力和相應規則去處理事故的,會帶來麻煩和風險。這種提單沒有物權轉讓和提貨憑證作用,只是廢紙一張。(附件6.1蓉歐快鐵到波蘭羅茲的運單、附件6.2成都陸港開具的提單)
2.5有個別運輸行業協會,只憑印象。提出自己的“中歐班列一單到底”方案;
2.5.1如“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提出;可以開出“FIATA”提單,即“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提單”。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是一個成員包括世界各國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非政府和非盈利性組織,,工作目標是團結全世界的貨運代理行業;通過發布信息,分發出版物等方式,使貿易界、工業界和公眾熟悉貨運代理人提供的服務; 協助貨運代理人進行職業培訓,改進和提高貨運代理的服務質量。聯合會制訂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示范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國際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還制定了fiata運送指示、fiata貨運代理運輸憑證、fiata貨運代理收貨憑證、fiata托運人危險品運輸證明、fiata倉庫收據、fiata不可轉讓聯運提單、fiata可轉讓聯運提單、fiata發貨人聯運重量證明等八種貨運代理單證格式,供會員參閱使用。這里“FIATA提單”只是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推薦使用的一種貨運代理單證格式,并不負責國際運輸中的運輸責任、物權轉讓等責任。所以在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沒有和所經過國、到達國的運輸商簽有協議的情況下,此提單只是一張廢紙。在我向中國國際貨代協會提出意見后,他們撤銷了這個提案。
2.5.2中國交通協會也提出過“國際多式聯運提單”的意向,其根據是“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但該公約在1980年5月24日通過后,一直未得到足夠的簽字國(公約需在三十個國家的政府簽字),所以一直未能施行(包括我國在內的歐美大國均未簽字)。所以其提案也不了了之。
2.6. “一單到底”的事項,還有1998年鐵道部與交通部聯合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可作為參考,此規則更像一份國內運輸合同,與國際和外貿運輸不相干。頒布后,因與國際貿易慣例不相適應,沒有被外經貿系統接受,就不了了之。
2.7.關于運輸單證;現我國發運的亞歐班列,實際上真正的實現亞歐直通運輸的不是全部,許多是到中西亞、獨聯體和東歐國家的(但發運地區也掛名“中歐班列”)。這樣只需使用“國際貨協運單”即可。如成都“蓉歐快鐵”是到波蘭羅茲站的。波蘭也是《國際貨協》成員,可以使用國際貨協運單直到。(波蘭是歐盟國家,嚴格意義上來說也是中歐班列,但是蓉歐快鐵如果要延伸到西歐國家也需要進行換單操作)而不用“國際貨約/國際貨協直通運單”。如到芬蘭的貨物,可以使用國際貨協運單運到俄芬邊界,芬蘭段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可以使用“國際貨協運單”,不用直通運單。
2.8.關于《國際貨協》規則修改問題;
《國際貨協》的參加鐵路成員有26個,其運輸規則的修改需全票通過。由于各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不一、地緣政國際治關系復雜,所以對運輸規則做本質上的修改難度極大,在目前的國際形勢可見的時間里,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附件6;《國際貨協》條約更改程序;
《國際貨協》第4章附則
第54條協定辦事細則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用于調整承運人之間的關系,國際貨協辦事細則不能用以調整發貨人和收貨人(為一方)同承運人(為另一方)之間法權上的相互關系'
第55條事務的辦理
本協定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事務的辦理由鐵組委員會負責,鐵組委員會根據鐵路合作組織章程、部長會議議事規則和鐵組委員會辦事細則進行工作'。
第56條國際貨協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修改、補充和公布
第1項本協定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可由各方在鐵路合作組織(鐵組)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用談判方式,或通過鐵組委員會以交換信件的方式,相互取得協議后進行修改或補充'。
通過的修改和補充事項,如在將其寄給各方后2個月的期間內,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異議,即自次年7月1日起生效'.
相應專門委員會擬訂的修改事項,由鐵組委員會核準后,報請部長會議備案'。
第2項各方關于修改和補充國際貨協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提案,應在相應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的2個月以前提交鐵組委員會,并同時提交各方'。
鐵組委員會交給相應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提案,應在該專門委員會召開會議的1個月以前寄給各方'.
第3項修改和補充事項的生效日期!由鐵組委員會公布'
第4項關于修改和補充本協定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通知,應由鐵組委員會寄出,并應于修改補充事項生效的45天以前寄到各方。
第5項本協定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以及本協定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的修改和補充事項,根據各方國內法律規定公布。公布國際貨協和國際貨協辦事細則及其修改和補充事項時,應注明生效日期。修改和補充事項應在其生效的15天以前公布.
五.目前的國際鐵路聯運的運單分析;
關于國際運輸中的多式聯運單證,是在國際和國內存在多年的問題。最近國家發改委運輸研究所請我參加了幾個項目的討論,其中有一個就是《我國多式聯運系統建設與發展研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運輸研究所2016年12月),會后頒發了《十三五鐵路集裝箱多式聯運發展規劃》。當時我就提出規劃寫的太空洞,沒有實際操作可能。中國國際貨代協會也提出要搞“國際貨代提單”,我向協會指出;提單只適用海運,對于國際空運、國際鐵路運輸不適用。貨代協會聽取我的意見,不再進行“國際貨代提單”項目。
作為一種運輸方式的合法提單,要具有物權轉讓、提貨單據、結匯憑證作用。但是現在國際上和國內都沒有相應的法規法律,聯合國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迄今也沒有執行,聯合國貿法會經過多年努力,力求統一多種運輸方式的《鹿特丹規則》在2010年頒布,也沒有達到效果。目前只有我國的海商法中對提單有所規定;但只限于“海運”。鐵路和民航法律沒有相應規定。
在我國參加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華沙鐵組)和以西歐國家為主的《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伯爾尼公約)中,對于物權轉讓和交貨條款的規定,均是以“鐵路運單”收貨人為實際收貨人交接。沒有“提單”的內容。兩大鐵路國際運輸組織擬訂的適用于亞歐直通運輸的《國際貨約/國際貨協運單指導手冊》規定;貨物運輸在兩個組織范圍內,執行各自的運輸規定。同樣沒有“提單”的規定。
按規矩;國際鐵路聯運運單在發運站蓋有發運戳記后,即為全程運輸合同締結的憑證,即使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唯一發運憑證,可以用于核銷結匯。由于“提單”在國際鐵路運輸中沒有“物權憑證”和“提貨單證”作用,所以在產生事故時,會給開單單位帶來麻煩和副作用。
這里面有一個運輸程中的貨損責任問題,按《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規定;每一實際承運人(即各國鐵路承運人),在接到附有國聯運單的貨物時,即表示已經參加了全程運輸合同,要承擔“連帶責任”,負責把貨物運抵到達站,交付收貨人(國聯運單標明的收貨人)。其運輸過程中的責任由鐵路實際承運人負責。在這過程中,提單是沒有作用的。而貨代公司開出提單后,容易造成誤解;即開出提單的貨代公司要承擔運輸過程中的貨損和延期責任。
貨代公司開出提單實際是一種企業行為,由發貨企業與接貨承運人的企業協議規定。而不是國際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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