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EPC項目貨物出口,怎樣確保商品名稱如實申報?
2018-06-26 10:15:14
Landbridge平臺
2015年,中國某企業承建巴基斯坦一座水電站EPC項目,根據施工進度選擇分批出口貨物。其中有一票貨物,企業在報關單上填報的商品名稱為:自動化元件。
該票貨物在通關過程中被隨機查驗,開箱后發現實際出口貨物包括幾十種不同種類的商品,如流量計、閥門、液位信號器、測溫電阻等。實際上,這些商品并不能組裝成某個裝置或系統,因此應分別申報商品名稱,并逐項確定商品編碼,而不同的商品也將適用于不同的出口貿易管制條件。
企業錯誤地將全部出口貨物按一個商品名稱申報的行為,屬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申報不實”,并由此引發了商品編碼申報錯誤,其中有部分商品涉及騙取出口退稅,以及逃避海關監管。
企業最終受到了相應處罰。
但是,面對上述違法問題,該項目部人員感到非常困惑!
“自動化元件”是招標文件中的商品名稱,也是與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上使用的商品名稱。貨物出口時將該名稱填寫在報關單上向海關申報,怎么會被認定為“品名申報不實”?
對此,我們就從如實申報商品名稱的立法意圖,以及海外EPC項目貨物的分包采購模式入手,對案例所述違法事實的形成原因進行分析,并討論應如何避免。
一、如實申報商品名稱的立法意圖
通過以上法律法規條文可知,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商品名稱的立法意圖,是為了讓海關能夠了解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的要求。
換句話說,如果企業申報的商品名稱無法使海關準確了解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不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管理的要求,就屬不符合如實申報要求的范疇,應被認定為“品名申報不實”行為。
二、海外EPC項目出口貨物的分包采購
商品名稱,是為了區別于其他商品而運用語言文字對某一特定商品主要特性進行的概括反映。在貨物買賣交易中,商品名稱就是對貿易合同約定買賣標的物的稱呼。
通常情況下,企業將貿易合同中出現的商品名稱填報在報關單上,即符合如實申報的要求,并能滿足海關在審核方面的要求。但也存在特殊情況,企業切不可以偏概全,因為這可能造成海關無法了解實際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無法據此完成審核工作,甚至可能由此引發涉稅、涉證、逃避監管等違法問題。
這種特殊情況在其它形式的貨物進出口貿易中都有存在,但在海外EPC項目的貨物出口過程中尤其多見。
具體來看,執行海外EPC項目,總承包商要先與項目業主一同簽訂總承包合同:
而后,總承包商會將項目進一步拆解為設計、采購、安裝、運輸、監理等幾塊:
在把項目分解后,總承包商才會與不同專業領域的若干個分包商分別簽訂分包合同,而非單一分包商:
設備采購是EPC項目中占據成本比例最大的一塊,通常會達到整個工程項目造價的65%左右。根據設計方案的要求,總承包商會將設備采購進行更加細致的拆分,分別選擇不同的供應商簽訂分包采購合同。
分包采購合同所約定的買賣標的物,有些是某個具體的設備或裝置,如發電機、靜電除塵器等。在這些買賣標的物的實際出口方面,企業將合同中出現的商品名稱直接填報在報關單上,即可讓海關準確了解貨物,并能滿足審核的要求。
與之不同的是,有些分包采購合同所約定的買賣標的物,并不是某個具體的設備或裝置,而是某個施工階段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或裝置,抑或項目建設所需某個專業領域的全部貨物,如鍋爐保溫材料、水電站自動化元件。
此時,合同中出現的一個商品名稱,實際包括了數量不等、種類多樣的具體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如簡單地將采購合同中出現的商品名稱填報在報關單上,就將造成海關無法了解貨物的真實情況,無法完成審核工作,并給企業帶來了違法隱患。
三、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標準DL/T1107—2009《水電廠自動化元件基本技術條件》定義,自動化元件(Automatic Components)是指用于溫度、壓力、液位、流量、轉速、振動、位移等非電量監測的傳感器、信號器、監視儀和監測裝置,以及用于調節工作介質參數的自動減壓閥、過濾器和執行工作介質通斷或換向控制的電磁閥、電動閥、液壓操作閥門等。
通過上述定義可知,水電站“自動化元件”實際包括了數量眾多的不同種類具體商品。水電站總控室要通過計算機對水電站的運轉進行綜合控制,首先必須通過“自動化元件”來采集原始的工作信號,進行邏輯分析后,再通過“自動化元件”去完成終端控制操作。
雖然“自動化元件”包括諸多不同種類的商品,但均屬水電站自動化控制專業領域,EPC總承包商并不會自行逐項采購這些商品。而是以設計方案為依據,對外發布《自動化元件設備采購招標公告》,將整個水電站項目所需的“自動化元件”作為一塊內容整體發包出去。
當招標完成后,EPC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采購合同,合同中出現的商品名稱就是某某水電站用“自動化元件”,而并不會將所包括的具體商品逐一列在合同中。
在以上案例中,企業便是錯誤地將采購合同中出現的名稱作為商品名稱填報在報關單上,在遇到海關查驗時,出口貨物品名申報不實的問題即刻便被發現。
四、確保商品名稱如實申報有三招
1
理解如實申報商品名稱的立法意圖
海關總署以公告形式對如實申報商品名稱進行了規范,是為了保證進出口企業所申報的商品名稱,能夠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管理的要求。那么進出口企業在填報商品名稱時,也應以是否能夠滿足海關審核為標準來判斷其所申報的商品名稱正確與否。
2
改變申報商品名稱的工作模式
目前的工作模式,是報關人員被動接受來自于海外EPC項目總承包商或供貨商所提供的商品名稱,不加分析地直接填報在報關單上,進而向海關進行申報。這種被動接受包括商品名稱在內的全部報關信息的工作模式,不僅存在于海外EPC項目的貨物出口通關過程中,在其它形式的貨物進出口通關過程中也很普遍。
貨主委托專業的報關人員來完成報關操作,是為了彌補自身在關務知識方面的欠缺,這是社會化專業分工的需要。而報關人員被動接受報關信息,不加入任何專業分析和判斷,與委托報關的初衷相違背,是一種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貨主利益的行為。
因此,必須將這種被動接受信息的錯誤工作模式,改為由報關人員主導并確定向海關申報何種商品名稱的工作模式。
在此過程中,報關人員應該充分發揮其所擅長的通關業務知識,以是否能滿足海關審核為標準,對貨主提供的商品名稱進行分析,并綜合供貨合同、裝箱清單、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等多方面信息,最終選擇合適的商品名稱向海關申報。
3
熟悉海外EPC項目的設備構成
從通關申報的角度分析,海外EPC項目的出口貨物具有數量巨大、構成復雜、種類繁多,以及報驗狀態多變的特點。具體到不同的項目,其設備構成又是不一樣的,如燃煤電站項目,其主要設備包括鍋爐、汽輪機發電機組、除塵設備等;又如水電站項目,其主要設備包括水輪發電機組、引水室、閘門起閉設備等。
要順利完成海外EPC項目貨物出口的通關申報工作,必須熟悉所涉項目的主要設備構成。在項目開始執行前,就清楚知道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將要從中國出口哪些主要設備,這些設備會在項目施工的什么階段出現,以何種方式報驗,分幾個批次運輸等。這無疑對報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實際也是通關服務向更加專業化方向發展的必然趨勢。
(來源:中國海關雜志 原創:王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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