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國際多式聯運單證作為物權單據的可行性
2014-03-05 13:13:41
Landbridge平臺
【摘要】近年來,經濟全球化以及跨國貿易的飛速發展,一種新型運輸方式——國際多式聯運應運而生。國際多式聯運依托集裝箱,綜合海、陸、空、內河航運等多種運輸手段,多式銜接,一單到底,真正實現“門到門”一站式服務。國際多式聯運大大縮短了運輸時間,節約運輸成本,集裝箱的運用又減少了途中裝卸對貨物造成的損害,因而這一運輸方式的出現大大便利了跨國間貨物貿易。由此說來,國際多式聯運作為傳統海運運輸方式的一種補充和提升,多式聯運單證是否也具有海運提單作為“物權單據”的性質與功能呢?本文將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淺析。
【關鍵詞】國際多式聯運單證,物權單據,傳統海運提單
一、什么是多式聯運單證
“多式聯運單證”是指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該單證可以在適用法律的允許下,以電子數據交換信息取代而且可以以可轉讓方式簽發,或者表明記名收貨人,以不可轉讓方式簽發。
多式聯運單據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其作用與海運提單相似,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契約的證明。多式聯運單據表面上和聯運提單相仿,但聯運提單承運人只對自己執行的一段負責,而多式聯運承運人對全程負責;聯運提單由船公司簽發,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全程運輸,多式聯運單據由多式聯運承運人簽發,也包括全程運輸但多種運輸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運輸。
二.什么是“物權單據”
物權單據是一種財產憑證,也可稱為權利憑證,即這種單證是債權債務或其他權利義務的象征。它以促進貨物的商業流通為目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提單。貨物物權單據的主要功能體現在它是貨物的代表。?當貨物的轉讓以交付為條件時,轉讓這種單證具有同實際交貨一樣的法律效果,即通常所說的象征性交貨。它代表著單證所代表的合同權利或義務的轉讓,這時它要受合同法的管轄;它的轉讓還意味著其所代表的貨物的所有權的轉讓,這時它受物權法的管轄。
物權單據使貨物在運輸途中即可被轉讓;使單據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在海運中即憑提單提貨。由此,賣方得以轉讓處于運輸途中無法完成實際交付的貨物,?賣方也可在買方付款之前一直保持對貨物的控制權,免受買方破產的威脅或不付款的危險。對于買方,作為物權單據的持有人他享有要求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給他的權利。對于銀行,因物權憑證是安全系數較高的一種單證,所以銀行也樂意以其作為債務擔保而對作為收益人的賣方承兌付款。海運提單正是具有以上功能,才能在國際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對于“多式聯運單據不應作為物權憑證”的論據及分析
第一,海運強國英國在國際海上貿易領域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海運領域有著相當的發言權。英國相關法規曾規定,海運提單作為物權單據,必須是承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發的已裝船單據。而多式聯運提單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而不要求由掌握運輸工具的實際承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發。
第二,多式聯運單據多是貨物入柜待運時簽發,而非已裝船單據。但以上論據是否足以否定多式聯運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呢?
首先,多式聯運單證簽發者雖不是實際承運人,但多式聯運經營人在收貨以后對整個運輸過程負責,直到貨物最終到達收貨人為止,即使沒有參與實際貨運,仍然不影響其承擔運輸風險,履行運輸責任。1991年國際商會規則對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定義是“簽訂一項多式聯運合同并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合同責任的任何人”?所以,貨運代理人是“作為承運人來負責完成全程運輸任務”, 這說明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看作是現代化運輸方式下的一種新型承運人,因此,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的單據理應具有實際承運人所簽單據的效力。
第二點,由于國際多式聯運不一定涉及海運,則談不到“裝船發貨”。海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單據,此舉有利于避免買方遭到“錢貨兩空”的情況。而多式聯運單據的簽發即表明多式聯運經營人已收貨并有裝貨進箱,送貨上門的義務,所以雖然不是“已裝船單據”,這并不影響多式聯運單據成為物權憑證。
第三,回顧海運提單被視為物權憑證的歷史我們發現,提單之所以作為物權憑證,是由于海上運輸往往需要歷經很長時間,買方在貨物運輸途中可能就希望將其轉讓出去?在以交付為完成貨物轉讓的條件下,因海上運輸不可能實現實際交貨,所以賦予提單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代表著貨物,持有提單及意味著持有貨物,轉讓提單即意味著貨物的象征性交付,從而滿足了貨物流通轉讓的條件,促進了國際運輸和貿易的發展。多式聯運包括多種運輸方式,單一的海路運輸相比,路線之長,運輸途中花費的時間更久。加上當今國際貿易的飛速發展,各種資源跨國流動需要不斷增加,高新科技的發展為交易在廣度和速度上提供了更大空間,迅速轉讓貨物的期望也不斷增強。如此說來,賦予多式聯運單證物權憑證的功能也十分符合現實的需要。
四.實際應用中的多式聯運單證已經顯現出物權單據的特性
在應用信用證作為結算方式的交易中,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多式聯運單據,銀行可接受多式聯運單證。也就是說,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可以憑多式聯運單據向銀行結匯。如此,國際多式聯運單證就具有了類似海運運單的物權憑證的性質。
五.總結
綜上所述,海上提單之所以被視為物權單據,以象征性交貨取代實質性交貨是為便利現實中的貨物貿易,特別是方便轉手交易,賦予提單流通及融資功能。相應的,多式聯運這一運輸方式的出現亦是應現今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因此,多式聯運單據的進一步發展完善和廣泛應用將是接下來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方向,多式聯運單的“物權憑證”性質勢必得到廣泛認可和應用,為跨國交易與結算帶來更多變革與便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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