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利用連云港裝卸和運輸哈薩克斯坦過境貨物的協定
2013-04-06 09:48:47
Landbridge平臺
發文單位: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
發布日期:1995-9-11
執行日期:1995-9-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鞏固兩國間的友好關系和發展兩國間的運輸聯系,在友好和互諒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利用連云港裝卸和運輸哈薩克斯坦同東南亞、南北美洲國家間往返過境貨物。
第 二 條
過境應遵守兩國的法律和法規。
第 三 條
除遇不可抗力之情形外,締約雙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過境運輸之延遲或限制。
第 四 條
締約雙方主管部門的職責(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有其他有關部委的代表參加):
——制定過境的條件,包括貨物的裝卸、運輸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收費標準。
——建立不違反兩國法律的、有效的運輸發送業務相互結算和支付制度。
締約雙方的主管部門分別為: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交通部和鐵道部;
——代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交通通訊部。
第 五 條
中方船舶轉運的哈薩克斯坦過境貨物應占在連云港裝卸的哈薩克斯坦貨物總量的百分之五十。
第 六 條
保持和發展締約雙方主管部門間有效的業務關系,同時鼓勵發展兩國相應的企業和組織之間的交往,其目的如下:
——有效地利用船隊、港口、鐵路,擴大經濟和科技聯系及交流經驗。
——就研究商船航運問題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加入國際海運公約交換意見。
第 七 條
為實現第六條所述的目的及監督本協定的執行情況,締約雙方同意成立由雙方主管部門的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在必要的情況下,締約任何一方可以吸收其他有關部門的代表加入混委會。
一、混委會的任務是:
——應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同解釋或執行本協定有關的一切爭議。
——討論執行本協定過程中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包括雙方商船航運問題及國際商船航運的共同問題。
二、混合委員會內可成立工作小組,單獨討論有關問題和制定有關計劃并提交混委會審議。
三、應締約一方的請求,混合委員會應在該請求提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召開會議。混合委員會每次會議的議程由雙方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 八 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長期有效。如締約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失效。
三、如有必要,締約雙方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定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哈薩克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締約雙方如遇有解釋分歧,以俄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 嵐 清 伊辛加林
(簽 字) (簽 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