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聚焦】中物聯關于物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情況的調研報告及政策建議
2012-09-24 15:50:48
Landbridge平臺
物流業“營改增”試點基本情況及主要問題
物流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產業。國家“十一五”和“十二五”兩個五年規劃綱要都要求“大力發展現代物流業”。2009年3月,國務院發布《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發〔2009〕8號文)。2011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辦發〔2011〕38號《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國九條”),明確要求“切實減輕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營改增”試點工作,也是落實“國九條”的一項具體措施,引起了物流企業的普遍關注。
經調研,我們認為本次“營改增”試點指導思想明確,基本原則合理?!对圏c方案》首次將“物流輔助服務”列入應稅服務范圍,并設置了6%的適用稅率,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有利于解決物流業重復納稅和發票管理等問題。試點政策使原有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多,稅負有所下降。試點納稅人中的物流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由原來的3%或5%的含稅稅率,調整為3%的不含稅稅率,有利于促進中小物流企業的發展。
但是,我們也發現試點中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1.貨物運輸業務稅負大幅增加
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物流企業從事倉儲、貨代等“物流輔助服務”,其稅收負擔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多數企業可通過內部降本增效等措施自行消化。裝卸搬運服務和貨物運輸服務從3%的行統一的稅目和稅率,以適應物流業一體化運作的需要。
2.適當增加進項稅抵扣項目
我們建議,適當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項目。對于占有物流企業較大成本比例的過路過橋費、保險費、房屋租金等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對于一些相對固定而實務中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支出(如燃油消耗、修理費等)按照行業平均水平測算應抵減比例,將這些項目的支出作為減計收入處理,計算銷項稅額。這樣,不僅照顧到物流業全天候、全國范圍運營,不易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實際情況,也可大大減輕稅收監管工作的難度。
3.對存量資產(非不動產)采取過渡性抵扣政策
建議對于近5年內購置的存量機器設備和運輸工具,允許每年計提的折舊額中包含的進項稅額核定為可抵扣進項稅額;對于其他存量應抵扣物資,參照1994年增值稅改革時對已有存貨的進項稅額抵扣的方法處理。
4.統一快遞業行業歸屬及適用稅率
我們建議,明確快遞業所提供的服務為物流輔助服務,統一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或者暫時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統一實行郵電通信業3%的營業稅稅率。
5.允許試點物流企業集團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繳納增值稅
我們建議,首先允許上海市改征增值稅的物流企業集團實行增值稅合并納稅;一旦“營改增”全國推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物流企業集團增值稅合并納稅。
6.設計使用物流業專用增值稅發票
一是設計使用增值稅專用定額發票。為適應物流企業經營網點多,發票額度小、用量大的特點,我們建議,設計增值稅專用定額發票(撕本),并允許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是設計使用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適應物流企業經營特點和業務需要,我們建議設計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打),貨物運輸服務和物流輔助服務統一使用物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適應物流業“一票到底”的要求。
7.明確試點物流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我們建議,充分考慮物流企業的經營和核算特點,允許物流企業收入成本確認與增值稅確認時點分離。同時,稅務機關根據此原則對物流企業增值稅的申報繳納進行審核。
8.慎重對待試點擴圍
上海市“營改增”試點實施兩個月來,總體運行情況正常,但上述主要問題仍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國家大力支持的物流企業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上游客戶原有的增值稅納稅人要求出具11%的增值稅發票,以擴大自身進項抵扣稅額;一方面直接從事運輸業務的實體企業稅負升高又抵扣不足,本已微薄的企業利潤進一步受到擠壓。加之操作環節許多問題尚未明確,不斷出臺政策“打補丁”,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難度。與此同時,各地也強烈要求納入試點范圍。
為此,我們建議,有關部門在上海試點中應進一步發現和解決相關問題。在問題不能妥善解決的情況下,應慎重對待試點擴圍。在問題沒有充分暴露,沒有找到相應解決辦法的情況下,貿然擴大試點范圍,將會產生較大震動。以后即使擴大試點,也應該按照行業,而不是地區穩步推進。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按照地區試點,無論稅負高低,都會引發地區間的不平衡。特別是像物流業這樣全國性網絡化經營的行業,更不宜因試點政策的不同,造成新的地區分割。
以上是我們經過深入調研,就此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中,物流業遇到的問題提出的政策建議,提交相關政府部門決策參考,希望予以重視并妥善解決。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作為行業社團組織,將繼續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訴求,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工作,確保“營改增”試點取得實效,達到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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