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第一、二章)
2012-08-21 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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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集裝箱運輸管理工作,提高集裝箱運輸效率,保證運輸安全,加快集裝箱運輸發展,依據《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規章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是鐵路內部集裝箱運輸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全國營業鐵路,不作為托運人、收貨人與承運人間劃分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依據。
第3條 與國家鐵路接軌的其他鐵路,其集裝箱運輸的安全管理和業務指導,由行使安全監管職責的鐵路局負責。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4條 集裝箱運輸實行全路統一管理。鐵路局、鐵路集裝箱專業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均應設專人負責集裝箱運輸管理,共同完成集裝箱運輸工作。
第5條 集裝箱辦理站(包括辦理集裝箱運輸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下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其運量相適應的,適合集裝箱堆存、裝卸和修理的場地。
2.具備集裝箱計量稱重及安全檢測條件。
3.配備集裝箱專用裝卸機械和吊具,裝卸機械的起重能力要滿足所裝卸集裝箱總重量的要求。
4.具備計算機管理和與全路聯網的條件,滿足自動化管理和信息傳輸的需要。
5.辦理專用集裝箱和特種貨物集裝箱的,還必須具有相應的生產和安全設備設施(如:機械、站臺、充電、充液、充裝設備等)。
6.鐵道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6條 集裝箱辦理站應設置集裝箱貨運人員,負責集裝箱運輸管理和裝卸車組織。公司在主要集裝箱辦理站的箱管人員應掌握集裝箱作業動態和信息,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溝通車站解決。
第7條 集裝箱運輸業務的開辦與停辦,由車站根據貨源、辦理條件等提出申請逐級上報。鐵路局和公司協商一致后報鐵道部審核公布。
車站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后,應對站存的鐵路箱進行清查,按集裝箱調度命令及時回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8條 集裝箱辦理站因站場施工等需臨時停辦集裝箱運輸業務時,需提前一個月逐級上報,由鐵道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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