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第三、四章)
2012-08-21 1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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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9條 集裝箱辦理站對到發、堆放、進出站及待修、待報廢的集裝箱必須按箱號跟蹤管理,保證信息準確、完整、傳輸及時。
第10條 辦理集裝箱運輸業務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應由車站貨運人員按照車站集裝箱貨場條件對鐵路箱進行管理。
第11條 進出站的鐵路箱應使用“鐵路箱出站單”(《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附件1)管理。發到的集裝箱應使用“集裝箱到發登記簿”(附件1)進行管理。單證保管期限為1年。
第12條 車站應根據貨源情況建立開箱檢查制度,防止匿報貨物品名。
第13條 車站應每日整理“鐵路箱出站單”,與站外存箱單位核對存箱數量,填制“鐵路箱站外存留日況表”(附件2),及時催還未按時送回車站的鐵路箱。
車站應按月清查站內外的鐵路箱。發現賬實不符時,應查明原因,及時上報。
第14條 在車站存放的鐵路箱禁止挪作他用。如有挪用,對挪用者自挪用之日起核收規定費率2倍的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第15條 集裝箱應固定作業場地,分區碼放,與其他貨物分開存放。
第16條 集裝箱裝卸和搬運時應穩起輕放,防止沖撞。10噸以上集裝箱應使用集裝箱專用吊具裝卸。
第17條 裝卸部門碼放集裝箱時,必須關閉箱門,碼放整齊,箱門朝向一致;多層碼放時,要角件對齊,不得超過限制堆碼層數。
第18條 集裝箱裝車時,應填制“集裝箱貨車裝載清單”(附件3),記明箱號和對應的施封號。在貨運票據封套右上角加蓋箱型戳記并填記箱號(1噸箱除外),在“貨物實際重量”欄內填記箱數和全車集裝箱總重。
第19條 空集裝箱運輸時,須關緊箱門并用10號鍍鋅鐵線擰固。
第20條 集裝箱裝車前,須清掃干凈車地板。使用集裝箱專用車和兩用車時,裝車前須確認鎖頭齊全、狀態良好;裝車后要確認鎖頭完全入位,門擋立起。
第21條 使用鐵路貨車裝運集裝箱時,應合理裝載,防止超載、偏載、偏重。1噸集裝箱可與普零貨物混裝一車。10噸以上集裝箱不得與其他貨物裝入同一輛貨車內。10噸集裝箱可與20英尺集裝箱混裝,但裝載須符合有關規定。
1噸集裝箱僅限使用棚車裝運,近車門處最外層集裝箱應箱門朝里碼放,防止運行中倒塌,保證到站從兩側門卸車。
10噸集裝箱使用敞車裝運時,集裝箱箱門朝向相鄰集裝箱,箱間距不大于150毫米。使用集裝箱專用車或兩用車時,相鄰集裝箱箱門不得朝向同一側。
端部有門的20英尺集裝箱使用平車裝運時,箱門應朝向相鄰集裝箱。
使用普通平車裝運集裝箱時,應按規定裝載加固。
使用敞車裝運重集裝箱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偏載。
第22條 集裝箱裝車和卸車時,應核對箱號,檢查箱體和施封情況。專用集裝箱和特種貨物集裝箱還要檢查外部配件。
第23條 到站卸車發現集裝箱施封鎖丟失、封印內容不符、施封失效時,應在當時清點箱內貨物并編制貨運記錄;發現集裝箱破損可能危及貨物安全時,應會同收貨人或駐站公安檢查箱內貨物并編制貨運記錄。鐵路箱破損時應編制“集裝箱破損記錄”。
第四章 運輸組織
第24條 集裝箱運輸應按“合理集結、多裝直達、均衡運輸、減少回空”的原則組織,以開行班列為發展方向。鐵路局和公司要不斷優化運輸組織方案,提高班列開行質量,加快集裝箱周轉。
第25條 集裝箱運輸實行全路集中統一調度指揮,集裝箱調度納入全路運輸生產調度系統。各級集裝箱調度根據鐵道部下達的月度集裝箱裝車計劃審批和下達月度裝箱計劃,按計劃組織裝箱,調整集裝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組織實施集裝箱班列運輸方案,掌握集裝箱扣修和修竣情況,全面、準確掌握集裝箱運輸和專用平車動態,及時處理發生的問題。
第26條 集裝箱運輸實行優先審批計劃、優先配車、優先掛運、優先排空箱的政策,統計報表單獨統計。
第27條 車站應預先受理運單,集結后按方向有計劃地組織裝箱。
第28條 集裝箱月度裝箱計劃由車站向集裝箱調度提報。其主要內容有發送箱數、發送噸數、去向、排空和接空箱型、箱數等。
第29條 集裝箱應組織一站直達車裝運。鐵路局應制定管內中轉集結辦法,避免積壓,盡快運抵到站。
第30條 發站對承運超過7日未能裝出的集裝箱應及時報告集裝箱調度處理。
第31條 鐵道部下達鐵路局鐵路箱保有量。日常運輸出現不平衡或積壓時,應進行調整。調整以裝運重箱為主,回送空箱和停限裝為輔。
鐵路箱保有量=鐵路箱日均發送箱數×平均停時
第32條 鐵路箱空箱憑集裝箱調度命令調整。經鐵路運輸時,憑“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記明箱號、命令號免費回送;采用其他運輸方式時,交出站憑調度命令填制“鐵路箱出站單”,接收站在“鐵路箱出站單”乙聯上加蓋站名日期戳后交送箱人返回交出站。交出站按發出空箱、接收站按到達空箱統計。
待修、待報廢的鐵路箱只準回送到修理或報廢地點。
第33條 根據運輸需要,可備用適當數量狀態良好的鐵路空集裝箱。鐵路箱備用必須備滿24小時,不足24小時解除備用時,自備用時起,仍按運用箱計算在站停留時間。鐵路箱的備用和解除須鐵道部集裝箱調度下達調度命令。
第34條 新造鐵路箱應憑集裝箱調度命令投入運用;對報廢的鐵路箱,涂掉標記、摘除銘牌后,憑集裝箱調度命令剔除。
第35條 鐵路箱從國境站出境時,發站憑集裝箱調度命令裝車,國境站憑集裝箱調度命令放箱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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