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聯運規章有哪些
2015-05-06 16:20:23
Landbridge平臺
辦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所依據的規章是《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以下簡稱《國際貨協》,俄文縮寫為СΜΓС),以及《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辦事細則》(簡稱《辦事細則》)、《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統一過境運價規程》(以下簡稱《統一貨價》)、《國際旅客聯運和鐵路貨物聯運清算規則》(簡稱《清算規則》)和《國際聯運車輛使用規則》(簡稱《車規》)等規章,此外,相鄰的國家鐵路間還簽訂有雙邊國境鐵路協定和議定書。《國際貨協》主要規定了適用的范圍、運輸的基本條件、運輸合同的締結、履行和變更、鐵路的責任以及賠償請求和訴訟等內容,闡明了鐵路和收、發貨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對雙方均具有約束效力。《國際貨協》是參加運送鐵路和收、發貨人辦理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時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章。上述其他規章主要規定了鐵路之間的車輛和貨物在國境站的交接、國境站之間的列車運行、適用車輛的技術條件、過境運送費用的計算、鐵路的責任劃分及相互費用的清算辦法等內容。這些都是參加運送的鐵路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的規章。
為了根據變化的情況對上述規章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波蘭華沙設立了國際聯運事務局,由其負責召集有關參加路開會討論研究。1957年成立了鐵路合作組織委員會,取代了事務局,并相應設置了專門機構,負責此項工作。雙邊鐵路簽訂的國境鐵路協定和協議書,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進行修改和補充。為合理安排和采取措施保證各國間國際鐵路進出口貨物聯運順利進行,充分利用各國境口岸站以及后方線路的通過能力換裝接運,由參加國際貨協各成員國鐵路和外貿部門代表分成5個分組(中國、朝鮮、蒙古、俄羅斯、越南和中亞國家鐵路組成一個分組),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分口岸、分貨物品類的運量計劃會議,并簽定相應議定書共同執行。
迄今為止,參加《國際貨協》的有阿塞拜疆、阿爾巴尼亞、白俄羅斯、保加利亞、越南、格魯吉亞、伊朗、哈薩克斯坦、中國、吉爾吉斯斯坦、朝鮮、拉脫維亞、立陶宛、摩爾多瓦、蒙古、波蘭、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和愛沙尼亞等22個國家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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