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的交付
2014-01-09 13:52:41
Landbridge平臺
一、貨物到達到站,在收貨人付清運單所載的一切應付的鐵路運費后,鐵路必須將貨物連同運單一起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應付清運送費用并領取貨物。
收貨人只在貨物因毀損或腐壞而使質量發生變化,以致部分貨物或全部貨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時,才可以拒絕領取貨物。
二、即使運單中所載的貨物部分短少時,也應按運單向鐵路支付應付的全部款額。在這種情況下,收貨人(根據第二十八條)按賠償請求手續對未付部分的貨物,有權領回其按運單所付的款額。
三、如鐵路主動或根據收貨人的要求檢查貨物的狀態,確定貨物部分或全部滅失或毀損時,鐵路必須編造商務記錄,并將記錄抄本發給收貨人。但在檢查貨物狀態時,如發現重量短少或多出(不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標準者),則不編制商務記錄。在這種情況下,鐵路應在運單“鐵路記載”欄內填寫確定貨物的重量。在貨物交付后,收貨人不得要求鐵路編造商務記錄,但到達路國內規章準許這樣辦理時除外。
在交付不發生自然減量的貨物,當檢查重量時,如到達路確定的重量同發送路確定的重量相差不超過0.2%時,則認為運單中記載的重量是正確的。
在包裝時已經確定重量,并且在每件貨物上都標有重量的包裝貨物,以及同一標準重量的貨物,在包裝完整情況下交付時不檢查重量。
四、根據第十四條計算的運到期限期滿后30日內,如未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未交由收貨人處理時,收貨人可不提出證據,即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但貨物如在上述期限期滿后到達到站時,則到站應將此事通知收貨人。如貨物在運到限期滿后4個月內到達時,收貨人應予領取,并將鐵路所付的貨物滅失賠款和運送費用退還給鐵路。
如貨物滅失賠款和運送費用款額已付給發貨人時,則發貨人必須將該款退還給鐵路。在這種情況下,收貨人對貨物運到逾期和對于找到貨物的毀損或滅失部分,保留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
五、在其他一切情況下,貨物的交付,按到達路國內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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