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超重超限貨物運輸規則
2014-01-09 14: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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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鐵路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工作,確保運輸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2條 本規則適用于標準軌距的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是鐵路超限、超重貨物運輸的基本依據。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3條 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對保障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國防建設需要,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鐵路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配備專人負責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工作。
鐵路局要成立以主管運輸副局長為主任,總工程師為副主任,各有關處長為成員的鐵路局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及限界管理委員會。鐵路局直屬貨運站、車務段應成立以站、段長為組長的超限超重貨物運輸領導小組。
管理委員會和領導小組應建立工作制度,明確職責,負責協調解決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4條 承運人在每條鐵路正線(區段)、每個車站(含專用鐵路、專用線)辦理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均須按規定取得資質許可。
第二章定義及等級劃分
第5條 貨物裝車后,車輛停留在水平直線上,貨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或車輛行經半徑為300米的曲線時,貨物的計算寬度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者,均為超限貨物。
機車車輛限界圖見附件1。
貨物計算寬度的計算方法見附件2。
第6條 根據貨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貨物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超限、二級超限和超級超限。
1.一級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者;
2.二級超限:超出一級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軌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間超限但未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
3.超級超限:超出二級超限限界者。
各級超限限界圖見附件3。
機車車輛限界、各級超限限界與建筑限界距離線路中心線所在垂直平面尺寸表見附件4。
第7條 根據貨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貨物分為三種類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1.上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超過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2.中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間,任何部位超限者;
3.下部超限:自軌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滿1250毫米之間,任何部位超限者。
第8條 裝車后,重車總重活載效應超過橋涵設計標準活載(中-活載)的貨物,稱為超重貨物。
第9條 根據貨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貨物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超重、二級超重和超級超重。
1.一級超重:1.00<Q≤1.05;
2.二級超重:1.05<Q≤1.09;
3.超級超重: Q>1.09。
注:Q為活載系數。
超重貨物分級表見附件5。
第三章托運、受理和承運
第10條 托運人托運超限、超重貨物時,除按一般貨運手續辦理外,并應提出下列資料:
1.超限超重貨物托運說明書(格式一),貨物外形的三視圖。圖中應標明貨物的有關尺寸,支重面長度,并以“+”號標明重心位置。
2.自輪運轉貨物,應有自重、軸數、軸距、固定軸距、長度、轉向架中心銷間距離、制動機形式和運行限制條件。
3.申請使用的車種、車型及車數,計劃裝載加固方案。
4.其它規定的資料。
托運人應在托運超限超重貨物說明書、計劃裝載加固方案和所提供的資料上蓋章或簽字,并對內容的真實性負完全責任。
第11條 車站受理超限、超重貨物時,應認真審查托運人提出的有關技術資料,測量貨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必要時應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審查后,以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請示電報向鐵路局請示裝運辦法。跨及四個及以上鐵路局的各級超重貨物和超級超限貨物由鐵路局審查后向鐵道部請示。
第12條 測量超限貨物以毫米為單位。裝車前后的測量按下列規定辦理。
1.裝車前,按計劃的裝載加固方案測量
(1)長度:測量其最大長度、支重面長度、重心至端部的距離、檢定斷面至重心的距離。
(2)高度:自支重面起,測量其中心高度、側高度和重心高度。
①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最大高度處的高度為中心高度;
②側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測點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數個不同側高度時,應由上至下測出每一個不同的側高度。
(3)寬度:測量中心高度處的寬度和不同側高度處的寬度。
①中心高度處的寬度:中心高度處,在貨物重心所在縱向垂直平面左側和右側的最大寬度;
②側高度處的寬度:每一側高度處,在貨物重心所在縱向垂直平面左側和右側的最大寬度。
2.裝車后,按實際的裝載加固狀態測量(含加固材料)
(1)長度:
①跨裝時,測量支距和兩支點外方的長度;
②突出裝載時,測量突出車輛端梁的長度;如兩端突出不相等時,應分別測量。
(2)高度:自軌面起測量其中心高度和側高度。
(3)寬度:自車輛縱中心線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別測量中心高度和不同側高度處在其左側和右側的寬度。
第13條 鐵道部、鐵路局接到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請示電報后,向各有關單位批示裝運辦法。
超限超重貨物運輸電報代號見附件6。
第14條 鐵路局接到批示或抄送的電報后,應結合管內的實際情況及時批轉。對需臨時改變建筑物、固定設備的,應在電報中詳細指明。管內通行確有困難時,應在收到電報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電話和電報通知發局和電報批示單位。
第15條 車站接到鐵路局批示電報后,應按裝載加固方案及時組織裝車。裝車后測量與批示電報不符時,須重新請示。
第16條 超限、超重貨物禁止無批示電報裝車,實行裝車質量簽認制度。
第17條 裝車后,車輛轉向架任何一側旁承游間不得為零(結構規定為常接觸式旁承的貨車除外),遇球形心盤貨車一側旁承游間為零時,可用千斤頂將壓死一側頂起,落頂后出現游間,表明貨物裝載符合要求。
使用落下孔、鉗夾式車輛裝載的貨物,裝后貨物底部與軌面的距離不得少于150mm。
第18條 裝車后,應用顏色醒目的油漆標畫易于判定貨物是否移動的檢查線,并在貨物兩側明顯處以油漆書寫、刷印或粘貼“X級超限、X級超重”,或掛牌標識。
第19條 裝車后,發站應填寫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記錄(格式二),在貨物運單、貨票、票據封套、編組順序表上注明“超限貨物”或“超重貨物”或“超限超重貨物”;以連掛車組裝運時,應注明“連掛車組不得分摘”;限速運行時,應注明“限速XX公里”。并按規定在車輛上插放貨車表示牌。
第20條 發站掛運超限、超重車前,應向鐵路局調度所拍發超限超重車輛掛運請示電報(條件不具備時也可電話請示)。
第21條 超限、超重貨物變更到站時,受理變更的車站應復測貨物裝車后尺寸,以電報向鐵路局重新請示,并注明原批準單位、電報號碼、新到站及車號。受理變更的車站,應對貨物的裝載加固狀況進行檢查,并在“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記錄”中簽認。
第22條 對超限、超重的大型設備,托運人應在設計的同時考慮經鐵路運輸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分部制造。
對通行上有困難的貨物,應采取改變包裝和拆解貨體等措施,盡可能降低超限、超重程度。
第23條 裝后超出機車車輛限界基本輪廓的貨物,經鐵道部批準,可不按超限貨物辦理。
第24條 為確保特大型超限貨物運輸安全,可采用檢查架等方法檢查確認運輸線路或區段的限界能否通過。
1.檢查架的尺寸應與貨物檢定斷面的實際尺寸相同。
2.安裝檢查架的車輛應與擬用車輛的車型相同。
3.檢查架應安裝在貨物檢定斷面所在的位置。
當使用其他車輛安裝檢查架時,應安裝在車輛轉向架中心銷所在橫斷面位置,檢查架的尺寸應考慮擬用車輛的偏差量和傾斜量等。
第25條 鐵路局應于每月5日前,按格式六、格式七要求統計上月本局管內超限、超重貨物裝車數,并報鐵道部運輸局。
第四章途中檢查
第26條 超限、超重車的途中檢查是確保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安全的重要措施,鐵路局必須加強對超限、超重車運行途中的檢查,落實區段負責制。
第27條 途中檢查站應按下列內容檢查超限、超重車,并記錄檢查結果:
1.有無超限超重貨物運輸記錄及其填寫是否完整;
2.貨物兩側明顯位置,是否有超限、超重等級標識;
3.是否標畫有檢查線,貨物有無移動,加固材料是否有松動和損壞;
4.車輛轉向架左右旁承游間不得為零(結構規定為常接觸式旁承及球形心盤除外)。
第五章超限、超重車運行
第28條 鐵路局調度所接到車站掛運請示或鄰局預報后,應根據超限超重貨物運輸批示電報核對掛運請示或預報內容,制定具體運行條件,填寫超限超重車輛掛運通知單(格式三),納入日(班)計劃。掛運跨及兩個調度所的超限、超重車前,需征得鄰局調度所的同意。
相鄰調度所間的預報內容,應包括掛運車次、批示電報號碼、車種車型、到站、品名、超限等級、超重等級和有關注意事項等。
調度所在掛運和接運超限、超重車前,應將管內的具體運行條件以調度命令下達有關站段。
第29條 車站接到掛運命令后,應及時做好車輛掛運準備工作,并將調度命令交值乘司機。
第30條 超限、超重車應經由最短徑路運輸,但受到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響時,可指定徑路繞道運輸。
運行上有限制條件的超限、超重車,除有特別指示外,禁止編入直達、直通列車。
第31條 掛有超限車的列車,按《車站行車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站細》)規定的線路辦理到發或通過。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線路時,須得到鐵路局批準。
第32條 掛有超限車的列車與鄰線列車會車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列車經過車站時,與鄰線線路上車輛之間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350毫米;
2.列車運行在復線,多線或并行的單線區間的直線地段時,兩運行列車之間的最小距離,大于350毫米者不限速;在300毫米至350毫米之間者每小時運行速度(以下簡稱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于300毫米者禁止會車。曲線地段必須根據規定相應地加寬。
3.掛有中上部半寬超過1800毫米的超限車的列車,區間禁會動車組、直達特快旅客列車、特快旅客列車和特快行郵專列。
4.掛有超限車的列車在CTCS-2級區段的區間禁會動車組。
第33條 超限車在運行過程中,如超限貨物的任何部位接近建筑物或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超限貨物的任何超限部位與建筑限界之間的距離(以下簡稱限界距離),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間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2.限界距離在超過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間時,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
限界距離不足100毫米時,由鐵路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運行辦法。
第34條 裝有二級及以上超限貨物的車輛禁止溜放。
第35條 各站應將接發超限、超重車組織辦法,超限車固定通行線路及其限界納入《站細》管理。
第六章電氣化區段運輸
第36條 電氣化區段超限貨物停電、不停電運輸的條件:
1.在電氣化區段,超限貨物頂部距接觸網導線的垂直距離L≥350毫米時,可不停電運輸; 100≤L<350毫米時,加蓋絕緣軟蓋板后,可不停電運輸; 50≤L<100毫米時,必須停電運輸。
2.超限貨物頂部距接觸網導線的垂直距離,在線路平面海拔高度超過1000米時,應按每超過100米增加3.5毫米的附加安全距離計算(不足100米時四舍五入計算)。
第37條 電氣化區段使用的絕緣軟蓋板必須是經過鐵道部科技鑒定,并經省部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認證的產品。使用前須經耐壓試驗合格,使用過程應嚴格遵守使用說明書規定。
第38條 鐵路局應指定絕緣軟蓋板苫蓋、撤卸站,絕緣軟蓋板苫蓋、押運人員必須經過鐵路局培訓合格。
第39條 絕緣軟蓋板的苫蓋、撤卸、途中故障處理必須在無電區進行。
第七章專列運輸
第40條 對國家重點工程和國防建設急需運輸的特大型設備和需要派人監護、監測運行的重車,可開行超限、超重貨物運輸專列。跨及三局運輸時,由鐵道部批準;跨及兩局運輸時,由相關鐵路局協商決定;局管內運輸時,由鐵路局自定。
第41條 專列開行前,批準單位應召開運輸協調會議,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研究制定運輸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42條 鐵路局須成立專列運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專列運輸方案在本局管內的實施。
第八章建筑限界管理
第43條 鐵路局必須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定期對管內建筑限界進行檢測,并將辦理超限貨物運輸線路的建筑限界資料報鐵道部備案。
第44條 建筑限界資料應包括分區段的綜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斷面圖,以及線路的相關技術資料(最小線間距、最小曲線半徑、最小道岔轍岔號等)。
第45條 辦理超限貨物運輸線路上需要臨時縮小既有限界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書面向鐵路局申請,鐵路局審核后上報鐵道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46條 未經鐵道部批準,任何單位及個人均不得擅自縮小原限界。設備和建筑物違章侵入鐵路建筑限界的,應追究責任單位責任并限期拆除。
第九章國際聯運超限貨物的辦理
第47條 經由鐵路運輸的進口(包括過境)超限貨物,鐵道部國際合作司(簡稱國際司)根據國際聯運有關規定,在接到有關國鐵路商定超限貨物的文電后,會同運輸局(必要時請有關鐵路局參加)共同審核確定。對于可以接運的,除以電報答復有關國鐵路外,還應通知國內有關國境鐵路局。
國境站接到鄰國鐵路國境站的預(確)報后,須做好接運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超限貨物到達國境站后,應根據本規則第10、11條的規定,向上級請示裝運辦法,根據批示的裝運辦法及時組織換裝。
第48條 經由鐵路運輸的出口(包括過境)超限貨物,裝車站應按本規則第10、11條的規定,向鐵路局請示。鐵路局審核后向運輸局和國際司請示。國際司接到請示后與運輸局協商(必要時請有關鐵路局參加),并根據國際聯運有關規定同相關國鐵路商定,商定結果通知運輸局,由運輸局下達有關鐵路局。
第十章長大貨物車的運用管理
第49條 長大貨物車的備用、解除、使用和回送,應根據鐵道部的調度命令辦理,鐵路局調度所間須互相進行預報。鐵路局在接到鐵道部下達的調度命令或接到鄰局的預報后,要及時納入日(班)計劃,將車輛向指定到站掛運。沿途各站應快速掛運,不得積壓。車站回送長大貨物車時,應填寫“特種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并注明到站和調度命令號碼。
第50條 鐵路局應在每月25日前向鐵道部運輸局提報次月長大貨物車使用計劃。每日18點將自局管內的長大貨物車的出入、現在車位置、空重狀況,按車型、車號、位置、發站、到站及時登記,并上報鐵道部運輸局。
第51條 長大貨物車應嚴格按照車輛技術條件運用。長大貨物車常用技術參數表見附錄一。
第52條 長大貨物車18點登記簿和超限超重車輛(裝、卸、運行)登記簿見格式四和格式五。
第十一章附 則
第53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54條 鐵路其它有關超限、超重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與本規則不符時,以本規則為準。
第55條 鐵路局可依據本規則,制定局管內的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56條 本規則自2007年4月1日起實行。鐵道部前發《鐵路超限貨物運輸規則》(〔79〕鐵運字19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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