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的那些事兒
2017-08-25 17:20:41
Landbridge平臺
問:什么是海關查驗呢?
答:海關查驗是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的執法行為。查驗應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不宜在監管區內實施查驗的,可書面申請區外查驗。
問:怎么能知道海關查驗呢?
答:當海關決定查驗時,應將查驗的決定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約定查驗時間。查驗時間一般約定在海關正常工作時間內。
問:海關查驗有哪些方式呢 ?
答:海關查驗有徹底查驗和抽查兩種方式。查驗操作有人工查驗和設備查驗,其中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和開箱查驗。海關可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法。
問:海關可以對已查驗的貨物進行復驗,什么情況下,海關可以復驗呢?
答:以下這幾種情況,都需要的:
1)經初次查驗未能查明貨物的真實屬性,需要對已查驗貨物的某些性狀做進一步確認的;
2)貨物涉嫌走私違規,需要重新查驗的;
3)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對海關查驗結論有異議,提出復驗要求并經海關同意的;
4)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情形。
已經參加過查驗的查驗人員不得參加對同一票貨物的復驗。
問:什么是徑行開驗呢 ?
答:徑行開驗是指海關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進出口貨物進行開拆包裝查驗。
問:什么情況可以徑行查驗呢 ?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徑行查驗:
1)進出口貨物有違法嫌疑的;
2)經海關通知查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屆時未到場的。
海關經行開驗時,存放貨物的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到場協助,并在查驗記錄上簽名確認。
問:如何配合海關查驗呢 ?
答:有如下幾點:
(1)按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包裝以及重新封裝貨物;
(2)預先了解和熟悉所申報貨物的情況,如實回答查驗人員的詢問及提供必要的資料。
(3)協助海關提取需要進一步檢驗、化驗或鑒定的貨物,收取海關出具的取樣清單;
(4)查驗結束后,認真閱讀查驗人員填寫的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仔細核實開箱情況、貨物殘損情況及造成殘損的原因、提取貨樣情況以及查驗結論等記錄。查驗記錄準確清楚的應簽名確認。配合查驗的人員如不簽名的,查驗人員應當在查驗記錄中予以注明,并由貨物所在監管場所的經營人簽名證明。
問:如果被查驗貨物損壞了, 可以要求海關賠償嗎?
答:在查驗過程中,或者證實海關在徑行開驗過程中,因為海關人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關賠償。
問:哪些情況可以賠償呢 ?
答:海關賠償的范圍僅限于在實施查驗過程中,由于海關關員的責任造成被查驗貨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根據被損壞貨物及其部件的受損程度或者修理費確定。
問:哪些情況不屬于海關賠償呢?
答:如下幾點 :
(1)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搬移、開拆、重封包裝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2)易腐、易失效貨物在海關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時間內(含扣留或代管期間)所發生的變質或失效;
(3)海關正常查驗時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損;
(4)在海關查驗之前已發生的損壞和海關查驗之后發生的損壞;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損壞、損失。
如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海關查驗時對貨物是否受損壞未提出異議,事后發現貨物有損壞的,海關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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