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失蹤,群體事件一觸即發(多方簽訂貨運合同,貨主失聯引發糾紛)
2016-05-19 09:03:19
Landbridge平臺
2015年,位于上海四川北路街道法蘭橋商務園區內的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河南一家私人企業由于貨運代理合同引發矛盾,河南企業以該公司未支付運輸費用為由,糾集了大量社會人員圍堵物流公司,致使該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干擾,其間撥打了多次110報警電話,一場群體性事件一觸即發。
【事件】
多方簽訂貨運合同,貨主失聯引發糾紛
江蘇省常州市的一家企業要將一批貨物以海陸聯運方式從常州經上海港口發往國外,將這批貨物委托給位于四川北路街道轄區內法蘭橋商務園區的某物流有限公司承運。該物流公司又與另一家貨運代理公司簽署了貨運代理合同,約定由貨運代理公司作為承運人,將貨物由常州通過陸路運至上海,之后再由物流公司安排海運將該批貨物運往國外。
貨運代理公司在與物流公司簽訂了貨運代理合同之后,又將陸路承運任務轉包給河南的一家私人企業,而河南這家私人企業在接受該項業務后竟私自與常州貨主結賬。在尚未支付完全部運費之際,常州貨主卻因資金鏈斷裂失聯了。在無法獲得運費的情況下,河南企業找到了物流公司要求其支付運費,而物流公司則以河南企業私自與貨主結賬違約在先為由,拒絕支付給其運費。
在屢次遭拒,討要運費無果后,河南企業糾集了大量社會人員圍堵物流公司。一時間,法蘭橋園區內聚集了三十余名外來人員,不僅影響了園區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隨時有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給四川北路地區的和諧穩定造成了極大的隱患。
【調解】
聯動調解及時響應,情法兼顧化解矛盾
四川北路司法所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委派人民調解員迅速趕往現場疏導。相關調解員在了解了大致情況后認為,該事件的矛盾焦點和難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該矛盾涉及的四個法律主體中,貨主一方失蹤,貨代公司一方拒絕參加,僅有物流公司和河南企業兩家針鋒相對,解決矛盾缺失相關主體; 二是河南私人企業法制意識淡薄,拒絕通過司法途徑尋求解決,并且糾集大量人員圍堵物流公司,導致矛盾迅速升級激化; 三是該案件涉及物流貨代的專業知識,普通的人民調解員顯然難以勝任此項調解工作。
為及時疏導化解矛盾,街道司法所決定啟動聯動調解平臺解決問題,一方面由派出所治安民警協助維持現場秩序,并對糾集外來人員的河南企業負責人進行了口頭訓誡,督促河南企業方撤走無關人員。另一方面請市場監管所同志出面,查找物流公司在該項業務中的違規做法,及時固定證據。同時向區司法局提出,邀請專業人士主持調解。
區司法局在了解相關情況后,委派曾經長期擔任海事法院法官的陳瑞榮調解員前來主持調解工作。陳法官在分析評估此案件后認為,如果走司法途徑,雖然案件責任明晰,但對各方均耗時費力,而且河南企業已經明確表示拒絕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憑借著扎實的專業功底和嫻熟的調解能力,陳瑞榮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解,促使各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由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河南企業運費人民幣8.6萬元。在收到運費后,河南企業有義務協助物流公司向相關責任方追索貨運代理費并保留對常州貨主方的追溯權。
最終,雙方在調解協議書上簽了字。至此,一起可能釀成群體性事件的矛盾被成功化解。
【點評】
啟用聯動調解平臺,“法外求情”化糾紛
調解的作用主要就是在“法”外求“情”。就本案而言,從法理上來說,物流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絕河南企業的要求,但從“情”特別是從穩定的角度來說,此次調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極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矛盾,充分體現了調解法外求情以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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