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貨代員工詐騙客戶鋃鐺入獄
2016-02-29 08:57:03
Landbridge平臺
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詐騙公司客戶。公司到底是其中的受害者,還是可以置身事外?又或者也是關聯責任人?上海某貨代公司用其親身經歷,說明了由于疏于對員工的管理,給自己帶來的毀滅性教訓。
上海某貨代公司是一家從事國際進出口貨物海運、陸運、空運、鐵路、倉儲、保管、多式聯運等物流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成立以來,該公司各項業務穩步開展。
王洋是某五金公司的員工,通過冒充外商向出口企業詢價、簽合同,后又找到一直有合作的上海某貨代公司的業務員徐林,一起合謀從上海某貨代公司的貨代運輸環節下手,從集裝箱內掏貨銷贓獲利,再把掏貨后的空箱正常出口。2013年7月至12月期間,兩人用上述方法單獨或結伙實施詐騙7次,騙得了不少錢財。
海鹽某進出口公司便是其中一家受害單位。去年6月9日,該進出口公司向海鹽縣法院起訴上海某國際貨代公司,以其員工徐林利用履行貨代合同期間控制貨物的機會,非法侵吞貨物為由,要求被告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海鹽某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這一案件中,業務員徐林以被告名義與原告簽訂貨物運輸及報關業務委托合同,并利用履行該些合同的職務之便,故意加損害于原告,騙得原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0萬余元。被告作為徐林的用人單位,對其經營活動未盡到管理責任,對原告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嚴重過錯,已構成侵權,應當對徐林因簽訂、履行該些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受業務員徐林詐騙事件影響,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上海某貨代公司由此也陷入經營困境,并最終轟然倒塌。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