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課堂】國際貨運代理 到底是什么?
2016-01-08 1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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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規定》,國際貨運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
國際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運人。國際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輸合同相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和收款等。中國最早對貨運代理給予明確定義的是商務部1992年7月13日頒布的《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的若干規定》所下的定義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是介于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中間人,是接受貨主或承運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1995年6月29日國務院批準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行業管理規定》給予了明確定義: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運輸方式則分為以下四種:
1、水運代理
指提供水上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可以具體劃分為海運代理和河運代理兩種類型。
2、空運代理
指提供航空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
3、陸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貨運代理。
4、聯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又可以進一步劃分海空聯運代理、海鐵聯運代理、空鐵聯運代理等類型。
國際貨代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有:
為發貨人服務
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并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并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里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并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于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并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為海關服務
當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有關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它不僅代表他的客戶,而且代表海關當局。事實上,在許多國家,他得到了這些當局的許可,辦理海關手續,并對海關負責,負責早發定的單證中,申報貨物確切的金額、數量、品名,以使政府在這些方面不受損失。
為承運人服務
貨運代理向承運人及時定艙,議定對發貨人、承運人都公平合理的費用,安排適當時間交貨,以及以發貨人的名義解決和承運人的運費賬目等問題。
為航空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在空運業上,充當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議空運貨物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則上,它被指定為國際航空協會的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貨運手段為貨主服務,并由航空公司付給傭金。同時,作為一個貨運代理,它通過提供適于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為班輪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系,隨業務的不同而不同,近幾年來由貨代提供的拼箱服務,即拼箱貨的集運服務已建立了他們與班輪公司及其它承運人(如鐵路)之間的較為密切的聯系,然而一些國家卻拒絕給貨運代理支付傭金,所以他們世界范圍內爭取對傭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級裝運輸的增長,引進集運和拼箱的服務,在提供這種服務中,貨代擔負起委托人的作用。集運和拼箱的基本含義是:把一個出運地若干發貨人發往另一個目的地的若干收貨人的小件貨物集中起來,作為一個整件運輸的貨物發往目的地的貨代,并通過它把單票貨物交各個給收貨人。貨代簽發提單,即分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每票貨的發貨人;貨代目的港的代理,憑初始的提單交給收貨人。拼箱的收、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聯系,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而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給貨代簽發的是全程提單或貨運單。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的話,貨代也可以在出運地和目的地從事提貨和交付的服務,提供門到門的服務。
多式聯運服務
在貨代作用上,集裝箱化的一個更深遠的影響是他介入了多式聯運這是他充當了主要承運人并承擔了組織一個單一合同下,通過多種運輸方式進行門到門的貨物運輸。它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與其他承運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分別談判并簽約。但是,這些分撥合同不會影響多時聯運合同的執行,也就是說,不會影響發貨人的義務和在多式聯運過程中,他對貨損及滅失所承擔的責任。
責任分類
(一)以純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代公司作為代理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作用,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時候,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二)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1、貨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承運人)簽訂合同
2、在安排儲運時使用自己的倉庫或者運輸工具
3、安排運輸、拼箱集運時收取差價
以上這三種情況,對于托運人來說,貨運代理則是作為承運人,應當承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并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
(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理負責多式聯運并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運人。
1、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限額最多不超過每件或每運輸單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過2.75SDR,以較高者為準。但是國際多式聯運如果根據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內河運輸,則MTO的賠償責任按滅失或損壞貨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過8.33SDR計算單位。
(2)、對于貨物的遲延交付,規定了90天的交貨期限,MTO對遲延交貨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2.5倍,并不能超過合同的全程運費。
2、我國《海商法》規定MTO對貨物滅失或延遲交付的賠償責任
(1)對于貨物滅失或損壞:每件或者每個其他運輸單位666.67SDR,或按照滅失或損壞的貨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兩者中較高的為準; (2)對于遲延交付,我國的《海商法》規定貨物交付期限為60天,MTO遲延交付的賠償限額為遲延交付貨物的運費數額,但承運人的故意或者不作為而造成的遲延交付則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現時的責任劃分
貨運代理,從事的業務范圍較為廣泛,除了作為貨運代理代委托人報關、報檢、安排運輸外,還用自己的雇員,以自己的車輛、船舶、飛機、倉庫及裝卸工具等來提供服務,或陸運階段為承運人,海運階段為代理人。對于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確認,不能簡單化,而應視具體的情況具體分析。
(六)以合同條款為準的責任劃分
在不同國家的標準交易條件中,往往詳細訂明了貨運代理的責任。通常,這些標準交易條件被結合在收貨證明或由貨運代理簽發給托運人的類似單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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