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橋貨代物流企業聯盟章程
2012-12-22 1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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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聯盟是由從事大陸橋貨代、物流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聯盟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系,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大陸橋貨代、物流流通的改革與發展,更好地為沿橋物流企業服務。
第三條 本聯盟接受新亞歐大陸橋協調機制辦公室、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聯盟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聯盟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貨代、物流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愿望和合理訴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或有關方面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絡,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四)推進本行業的企業改革與產業發展,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組織現代物流理論以及流通經濟理論、電子商務、理論與實務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和流通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六)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經政府部門批準或授權委托下,參與物流與商品流通方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七)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提高物流產業、采購分銷領域與生產資料流通行業的隊伍素質。
(八)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系,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九)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發展對外貿易、經濟技術、科學管理、學術研究以及合作與交流。
(十)組織國際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展覽、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與企業采購、連鎖經營、代理制等新型營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采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帶動物流、采購分銷和流通的現代化。
(十一)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主管、主辦相關行業報刊、網站與數字媒體、年鑒、資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聯盟是由從事大陸橋貨代、物流流通以及相關業務的法人、非法人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聯盟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并及時通知聯盟秘書處備案。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在貨代、物流流通領域內以及相關行業中有一定經濟實力或影響;
(四)本聯盟認為可以接納的。
第八條 會員加入聯盟程序:
(一)申請單位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二)經本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理事會授權,由本聯盟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及特制的理事標牌。
第九條 聯盟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盟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聯盟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十條 盟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并可自愿提供資助;
(五)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盟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盟,并交回盟員證。
盟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并經本會秘書處討論通過的,視為自動退出聯盟。
第十二條 盟員嚴重違反聯盟章程的,經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是盟員代表大會。盟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聯盟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盟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盟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秘書處是盟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并及時通知聯盟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聯盟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聯盟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成員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權利,對理事會負責。經理事會授權,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席辦公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主席辦公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聯盟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聯盟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采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聯盟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聯盟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盟簽署重要文件。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負責聯盟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聯盟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聯盟會員單位捐贈及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于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聯盟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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