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減并港口收費項目 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
2022-03-04 14:42:37
Landbridge平臺
3月2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布《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減并港口收費、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的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實地調研、征求意見、成本監審等制定了將港口設施保安費并入港口作業包干費、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費、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范圍等措施,該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降低貨主企業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
《通知》明確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通知》還提到分類定向降低18個沿海港口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標準。據悉,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等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煙臺港、廈門港、泉州港等1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經測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機構減費金額約每年3.2億元。
在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方面,《通知》指出,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通知》還提到,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來源:中國水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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