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海事法院邀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共同參與海事糾紛“訴源治理”
2019-11-19 10:31:43
Landbridge平臺
11月14日上午,寧波海事法院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共同簽署《關于建立海事糾紛委托調解等工作機制協作紀要(試行)》。訴訟與仲裁都是化解糾紛的重要途徑,訴訟與仲裁長效協作機制的建立,能給當事人提供更多更快捷解決糾紛的途徑,為“訴源治理”打通另一條通道。
仲裁調解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國際化的特征,尤其更適合于企業和法人代表的糾紛調解,而且在《紀要》簽署的試行階段,仲裁中心為當事人提供免費的糾紛調解。
據了解,本紀要所稱海事糾紛委托仲裁調解是指由寧波海事法院將當事人起訴的海事海商、計量爭議和涉自貿區案件,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中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計量爭議糾紛仲裁中心進行訴訟外調解的爭端解決方式。
雙方約定了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等十二種類型糾紛可以委托仲裁調解。經仲裁中心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中心會及時函復委托寧波海事法院,并將調解協議文本、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以及當事人新提交的證據隨函移交委托寧波海事法院,由寧波海事法院審查并征詢當事人意愿后,以裁定準許原告撤訴或出具調解書的方式結案。
對于當事人擔心法院委托仲裁調解的案件是不是時間會被拖延問題,該院胡建新專委介紹說,這個顧慮不會有的,我們雙方對不同性質的糾紛調解期限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于調解期限屆滿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的,仲裁中心會及時將調解不成的情況函告寧波海事法院,并將調解過程和所了解的當事人主要爭議形成書面記錄,隨函一并送交寧波海事法院,以供寧波海事法院在后續審理中參考。
經仲裁中心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中心會及時函復委托寧波海事法院,并將調解協議文本、調解過程中形成的必要材料以及當事人新提交的證據隨函移交委托寧波海事法院,由寧波海事法院審查并征詢當事人意愿后,以裁定準許原告撤訴或出具調解書的方式結案。
(來源:中國水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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