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港集團就債務糾紛聲明:227億仍系替政府圍填海的墊付資金
2019-04-04 11:04:00
Landbridge平臺
目前,丹東港集團是否將進入破產重整,尚處于各方斡旋的階段。
4月2日上午,針對丹東市政府在3月30日發布的“不存在丹東港(集團)為政府墊付227.89億資金的問題”相關言論,丹東港集團就這一涉及227億元債務糾紛的起因和過程作出了詳細說明。
丹東港集團向經濟觀察網表示,自2010年起,丹東港集團按省、市政府規劃批復要求落實港口建設任務,為滿足丹東本地經濟發展和腹地經濟及相關產業的需求,陸續建設了糧食、礦石等泊位共計46個,建設了5-20萬噸級航道等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實現了2億噸吞吐量規模。
在此期間,國家根據丹東經濟發展需求于2011年12月5日批復了《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依據中國海監總隊《關于全面加強圍填海造地執法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批準后,由市、縣政府統一組織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或委托相關單位整體實施圍填海活動”,丹東市人民政府、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分別下發了《轉發國家海洋局關于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批復的通知》,委托丹東港在規劃控制范圍內,加快推進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的實施。
截止2015年底,丹東港大東港區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與港口設施建設同步完成,企業共墊付資金25.89億元;丹東港按照區域用海規劃批復要求完成了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形成了陸域面積1416公頃,總投資202.06億元。
2016年6月2日,中國海監第三支隊對丹東大東港區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為區域用海規劃范圍內填海施工已經基本結束,交還省海洋漁業廳和丹東市政府。
丹東港集團表示,丹東港取得的土地是單個項目建設用地,而不是整個的區域建設用地,實施的圍填海屬于為丹東市政府代為實施的區域建設用海施工,而不是為單一項目進行的圍填海活動。根據圍填海施工時生效的《關于加強區域建設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發[2006]14號),“區域建設用海是指在同一圍填海形成的區域內建設多個建設項目的用海方式。”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應由地方政府制定,是為滿足多個項目的建設用海需要。《國家海洋局關于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國海發〔2008〕29號)明確規定,“編制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時,已確定的項目實際用海面積不得少于規劃面積的50%。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國家批準后,可以先開展圍填海活動,然后再根據區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實際用海面積,為項目單位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
丹東港集團表示,實際情況確實是“丹東港集團實際填海1336.25公頃,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權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頃,透水構造物(碼頭)10.9公頃,均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書》或《不動產證書》,使用權人為丹東港集團(22宗)及其分立重組的丹東港務經營公司(4宗)。”但丹東港集團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均系由于單個港口項目建設需要,并履行了合法出讓手續,向丹東市政府繳納了海域使用費。對于丹東市政府委托圍填海形成的其他宗地,丹東港集團并不享有相關權利,即,丹東港集團只是經過審批取得了部分項目用地,而非取得了整個區域建設用地。剩余土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仍歸屬于丹東市政府,由丹東市政府支配。
丹東港集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國有土地來源,應當由最終的土地所有權人丹東市政府組織實施,所需資金應當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過程中,丹東港集團作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墊付的施工資金202.06億元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丹東市政府應作為企業為施工所借貸款項的實際債務人。丹東港代丹東市政府施工進行區域圍填海與丹東港通過法定程序取得單個項目建設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費屬于兩個行為,不能混為一談。
同時,《港口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必要的資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因此,丹東港集團為大東港區航道、防波堤、錨地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所墊付的資金25.89億元亦應由丹東市政府承擔。
丹東港集團還表示,就上述墊付款項,該集團曾多次向丹東市政府催收,遲遲未獲清償,這也是目前丹東港出現債務違約問題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2019年3月14日,丹東港集團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丹東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支付委托費用及工程款金額10億元及利息。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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