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堆場壟斷案調查:五問港口堆場“潛規則”
2018-09-06 10:34:11
Landbridge平臺
在長達8年時間里,天津港數十家堆場多次相互串謀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造成天津港絕大多數堆場跟隨收費,推高了進出口企業的物流成本。
今年7月4日,市發展改革委通報,對天津港23家堆場合謀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公開曝光,對涉案企業進行嚴肅處理,預計處罰金額將達5000萬元以上……這是迄今為止天津反壟斷執法歷史上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反壟斷案件。時至今日,這一案件調查已接近尾聲。
1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是如何發現的?
專項檢查發現違規收費線索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天津港降費提效治亂出清優化環境專項行動,圍繞更好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一帶一路”建設,根據天津港口岸降費提效治亂出清優化環境專項行動方案要求,市發展改革委要嚴肅查處相關企業利用壟斷地位,隨意制定收費項目、收取畸高費用等行為。自今年3月起,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多個部門,通過多種形式對天津港口岸的貨代公司、船代公司、堆場企業等口岸服務環節開展執法檢查。
市發展改革委領導多次要求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簡稱“市價監局”)對天津港口岸服務各環節開展檢查時要“兩條腿走路”,在嚴格檢查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同時,要加大反壟斷工作力度,一旦發現壟斷違法行為要立即啟動反壟斷調查工作,發揮反壟斷執法的威力。因此,市價監局將反壟斷處的執法人員派駐各個收費檢查組中,主動收集壟斷違法行為的案件線索。
5月的一天,在對港口堆場進行例行價格行為專項檢查時,市價監局檢查人員發現,各堆場普遍收取集裝箱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兩項費用,而且收費標準一致、收費內容空泛。在調查詢問時,堆場經營者閃爍其詞,一方面承認這兩項收費沒有實質服務內容,同時又強調這兩項收費是各堆場經協商后一致收取的。
“當我們問到這兩項收費的情況時,幾乎所有堆場的回答都一樣,就是單純強調燃油等成本上升、企業經營成本高。”市價監局檢查人員告訴記者:“這兩項收費一個叫附加費,并沒有實質服務內容。另一個叫卸車費,各堆場原本已經有了裝箱費的收費項目,卸車是裝箱的一個動作環節,先得把貨從車上卸下來,才能裝到集裝箱里去,因此這項費用無疑是重復違規收取的。”在調查詢問時,很多堆場都表示同類堆場都在收取這兩項費用,也就成了默認的行規。“他們那時候并沒意識到這種協商是違法的。”
檢查人員發現這一情況后,敏銳地意識到,這也許不是一起單純的價格違法行為,很可能正是觸犯《反壟斷法》的價格壟斷行為。
隨即,市價監局一邊繼續進行專項檢查,一邊安排專人專組深入天津港30多家堆場進一步搜集各堆場協商收費的證據。
“反壟斷調查與其他價格違法檢查不同,必須在取得一定基礎證據之后,符合了開展反壟斷調查的指標特征,才能啟動反壟斷調查。”市價監局反壟斷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啟動反壟斷調查前,一般要先進行收集基礎證據的“外圍調查”。
調查人員一邊收集證據,一邊對相關企業普及《反壟斷法》知識。此時,反壟斷的一道利器──“寬恕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我國現有反價格壟斷法律制度框架下,“寬恕制度”是指在反價格壟斷案件中對第一家“自首”的企業免于罰款,對第二家“自首”的企業減免50%以上的罰款,對第三家企業減免50%以下的罰款。只有前三家企業主動報告,并提供重要證據,才能獲得減免優待。
“在”寬恕制度’下,此次調查過程中有兩家堆場主動向我們反映了各堆場協商收取兩項費用的具體經過,并承認曾簽署過收取這兩項費用的倡議書,這些重要證據為價監部門開展反壟斷調查奠定了基礎,成為此次案件第一個重要轉折點。”
2 怎樣確認堆場違法行為?
“黎明突襲”找到關鍵證據
在得到基礎證據后,市價監局精心研究制定調查方案并報委領導批準。市發展改革委領導迅速批準調查方案,并要求立即開展反壟斷調查。在報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價監局備案后,啟動了一次不宣而至的“黎明突襲”。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一般比較隱蔽,如何獲得證據并查實價格壟斷行為成為反壟斷案件查處的關鍵。執法機構直接的突擊調查,已成為各國反壟斷的重要取證方式,被形象地稱為“黎明突襲”。
6月6日上午9點,當港口各堆場企業剛剛上班的時候,由市價監局、濱海新區發展改革委和保稅區發改局抽調的20多位骨干人員,分成四組同時進入天津振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天津中外運集裝箱發展有限公司、勝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獅五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開展反壟斷突襲調查。隨后,執法人員在6月7日和8日對天津博達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振華海晶物流有限公司繼續展開了突襲調查。
執法過程中,調查人員查閱了千余本卷宗和上萬份財務票據,檢索并提取了被查單位關鍵工作電腦中的電子郵件、會議紀要等電子數據,固定了關鍵證據。
“在前期一個多月的外圍調查過程中,案件情況只控制在極小范圍內并且嚴格保密。”市價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參與這次突襲的調查人員大部分是在調查前夜才接到任務,三天時間突擊調查了六家企業,最重要的一項任務,就是要找到堆場串謀調價的一紙協議書。”
“當時,我們感到難度和壓力都非常大,并沒有十足的把握。由于案件間隔時間長達八年,很多企業人員、經營情況都有很大變化,相關的文件檔案也可能保存不全。”作為調查組組長之一的尤成湖回憶:“我們就像大海撈針,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判斷查找方向、篩選關鍵信息。比如我們組在檢查一位企業高管的資料時,他一個人的數據資料就多達50G,非常考驗檢查人員的經驗和效率。”
然而,僅僅過了一個半小時,憑著調查人員豐富的經驗,第一份關鍵證據找到了!“我們在第一家企業順利發現了各堆場之間簽訂的一致收取綜合附加費和卸車費的倡議書,這是整個案件又一個關鍵轉折點!”尤成湖說。緊隨其后,其他三個調查組也各有收獲,這次“黎明突襲”滿載而歸。
記者在市價監局看到其中一份存檔的倡議書,薄薄一頁紙上寫明了各堆場協商一致上調價格,上面蓋有各家涉案堆場的印章。經調查發現,自2010年底至今,天津港20多家堆場通過聚會聚餐、電話溝通、郵件聯絡、簽訂倡議書等方式,增設了這兩項收費,統一標準且多次統一調整,綜合附加費經5次調整由每20尺箱15元、每40尺箱30元分別提高至40元和80元;卸車費經3次調整由每立方米(噸)5元提高至8元。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
隨即,市價監局又通過約談和現場調查方式,對除上述6家企業之外的其他涉案企業繼續開展反壟斷執法。執法過程中,所有涉案企業對違法事實均予以承認。
3 堆場“潛規則”如何判定為壟斷?
三項內容判定是否壟斷
天津港口岸堆場的收費標準屬于市場調節價管理,經營者有權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但《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
“從《反壟斷法》的描述上看,要認定”壟斷’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要有多個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經營者之間存在固定價格等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協議或協同行為、壟斷協議或協同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市價監局反壟斷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此,此次調查的20多家堆場以協議形式固定并收取這兩項費用的價格,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排除限制了天津港堆場服務市場的競爭,使本應由堆場經營者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變成了堆場收費的”潛規則’,并且經過8年的演變,由”潛規則’變成”明規則’乃至”收費慣例’,是典型的價格壟斷行為。”
正是因為有了這種“慣例”,推高了天津港口岸進出口環節的費用,增加了進出口企業的成本,并造成了各堆場服務同質化嚴重,服務效率低下。
4 5000萬元罰單如何計算得出?
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至10%的罰款
天津港堆場壟斷案延續時間長、涉案企業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反壟斷法》還規定了確定具體罰款數額考慮的因素,包括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對于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樣規定了條件是經營者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
“經初步計算,此次所有涉案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總計達到10億元以上,在我們突擊檢查的時候,已經提取并經企業確認了相關財務報表,作為今后處罰判定的依據。由于此次案件性質惡劣,對市場競爭的破壞嚴重,我們對涉案企業的處罰也會比較嚴厲,也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比如是否存在主動停止違法行為、是否存在對抗執法等裁量情形,預計處罰金額將超過5000萬元以上。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的工作步驟和辦案程序,最終處理結果或將于9月上旬公布。”市價監局局長吳鳳岐透露。
5 高額罰單能否帶來行業自律?
堆場收費恢復正常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反壟斷案件相比于其他行政執法案件,具有涉案價值高、罰款數額巨大等諸多特點。目前,天津港堆場壟斷案調查已經接近尾聲,天津港堆場的價格壟斷行為也得到了遏制。從6月22日開始,所有涉案堆場均已停止了燃油附加費和卸車費的收取,使堆場收費恢復到壟斷協議達成前的狀態,降低了進出口企業的成本。同時,高額罰款將對天津港各服務環節的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有助于引導天津港各環節經營者就提高生產效率、提升服務質量、降低收費標準等方面展開競爭,建立天津港口岸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會有助于減少進出口企業的經營成本,提高天津港口岸的貿易便利化程度。”吳鳳岐表示。
目前,各涉案企業在經歷反壟斷調查后也開始尋求在提高效率、提升服務、降低成本等方面提高企業自身的市場競爭力。比如,天津振華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在經歷反壟斷調查后,尋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及市發展改革委溝通,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堆場作業效率和質量。該公司于6月22日發布公告主動取消綜合附加費及卸車費,發布“陽光透明一口價”堆場收費清單,承諾平均提落箱耗時不超過18分鐘;主動開展堆場內作業環境改善,在場地內為送貨車輛提供緩沖等待場地,解決停車難的問題;推進內部看板管理,提高場內作業進度,加快卸貨速度,減少客戶等待等。這些做法都有助于盡快恢復被壟斷行為破壞的堆場服務市場競爭秩序。
反壟斷十年長跑一直在路上
今年8月1日是我國《反壟斷法》實施10周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法律法規與國際日漸接軌,我國不斷加強對壟斷企業的調查與處罰力度。其實,反壟斷離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遙遠。
自《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注重發揮政府“有形的手”和“無形的手”作用,依法打擊壟斷行為。據不完全統計,共查結壟斷協議案件163件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54件,累計罰款金額超過110億人民幣,查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183件,有效震懾了違法者,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
市價監局在近10年中也查處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比如2010年查處天津市船代公司壟斷協議案、2012年遏制天津市電影放映協會組織抬高各影院電影票價的壟斷行為、2014年查處全國唯一一起涉及房地產中介的壟斷協議案,這些案件罰沒金額近千萬元。并且,市價監局還參與查辦了高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等一系列全國性大案要案的查辦。2017年,市發展改革委還針對我市水泥市場、醫保支付市場存在的行政壟斷行為展開了反行政壟斷調查,針對行業主管部門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糾正。
“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這將對當前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源頭上防止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楊志耘表示:“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反壟斷執法和監管力度,對關系民生的行業和領域進行跟蹤和研究,了解行業競爭狀況、銷售模式、價格變動等情況,根據掌握的線索和舉報,嚴厲打擊破壞競爭、降低效率的各種壟斷違法行為,營造我市規范有序、公平競爭、優質高效的營商環境。”
專家點評:凈化市場環境實現“降價增效”
“此次,天津反壟斷調查開出高額罰單,表明我國反壟斷機關對價格壟斷不法行為查處力度在加大,對相關行業和企業也是警示。”在市發展改革委對23家堆場壟斷行為曝光的新聞發布會上,北京睿庫貿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江小平表示:“我們對天津港口岸營商環境一直進行跟蹤監測,每個月出具監測報告,近半年來天津港口岸營商環境已經得到非常明顯改善。此次,天津發展改革委對價格壟斷開出高額罰單,同時在全國率先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范,這兩項舉措都將對全國相關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表明了政府部門致力優化營商環境的態度和決心。”
“近兩年,切實減輕外貿企業負擔,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一項工作。2014年至2016年,國家相關部委出臺關于港口收費改革的文件就多達六個,降低外貿企業進出口負擔成為這一輪改革的關鍵。圍繞”降費減負’這一目標,國家取消了多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南開大學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院副教授劉維林說:“價格監管是港口收費改革的重要約束條件。根據2016年貨代協會、德勤機構等對海港口岸通關收費和物流成本的調查,天津港口岸整體費用偏高,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是運抵轉棧費用較高,相關經營領域收費標準缺少有效監管。因此,應該通過制度建設,劃定經營者價格行為負面清單,確保港口用戶能夠真正享受到收費改革帶來的好處。”
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教授薄文廣表示,天津港口岸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規范、降價的機會,提升服務水平、擴大服務范圍,實現“降價增效”,通過規范市場競爭、降低企業通關成本,吸引更多進出口企業和相關配套服務企業進駐天津,提升天津港軟實力,更好服務京津冀,輻射帶動中西部地區發展。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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