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將提前實施在航船舶排放控制措施
2018-09-05 10:49:44
Landbridge平臺
近日,上海海事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發布通告,針對上海港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和漁業船舶除外),自2018年10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沿海航行船舶在上海港內行駛及靠岸停泊期間,應當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內河船舶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柴油;具備岸電受電設施的船舶在建有岸電設施的碼頭靠岸停泊期間,應當使用岸電。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技術等替代措施滿足排放控制要求。
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核心港口上海港、寧波-舟山港、蘇州港、南通港已于2016年4月1日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方案,2017年9月1日,長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區全面提前實施交通運輸部船舶排放控制區方案,即所有船舶到港以后按要求換用低硫燃油或使用岸電、尾氣后處理等替代措施。
這次在航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即須使用低硫燃油措施的提前實施,將進一步助力長三角區域空氣質量改善,對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贏藍天保衛戰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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