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集團原董事長杜傳志一審獲刑17年
2018-01-04 10:22:35
Landbridge平臺
12月28日,五蓮縣人民法院對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杜傳志受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杜傳志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被告人杜傳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上述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傳志于2001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其擔任日照港務局黨委書記、副局長、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副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杜傳志決定將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嵐山港務公司應當收取的日照鋼鐵有限公司港口裝卸費予以減免并以焦炭加價的方式轉移至日照焦電有限公司,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杜傳志的行為涉嫌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傳志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港口工程建設及其他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與他人“合作”投資,為他人謀取利益,并由他人為其出資,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杜傳志任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杜傳志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杜傳志歸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主動退還部分受賄贓款,部分涉案財物已被查封或者扣押,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受賄事實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五蓮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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