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被騙20萬海運費,法院判其自己承擔損失!
2016-12-28 08:59:17
Landbridge平臺
摘要
物流公司通過中間人的牽線搭橋順利完成貨物運輸,卻一直未能收到運費。原來,中間人高某更改《運輸協議》搖身變成了物流公司代表,在收取運費后逃之夭夭。物流公司一紙訴訟將托運方設備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物流公司的全部訴請。因疏于審查合同給中間人可乘之機,物流公司只能自己為損失埋單。
看點
01
追討20多萬運費遭拒
2015年1月至3月,上海一家國際物流公司受杭州某機電設備安裝公司委托,將一批設備自江蘇武進運至廣東臺山、深圳,設備分裝于60個集裝箱。
雙方簽署了《運輸協議》,約定運費按月結算,設備公司應在每月從武進發出的最后一個集裝箱抵達廣東前付清當月運費,運費共計31.44萬元?! ?span style="display:none">QFA大陸橋物流聯盟
3月底,物流公司完成了全部運輸任務,但才收到10萬多元運費,隨即拿著運單向設備公司索要剩余款項。
誰知,設備公司卻表示十分詫異,明明所有的運費早已支付完畢,且是按照《運輸協議》中的約定,將款項支付給了物流公司授權代表高某?! ?span style="display:none">QFA大陸橋物流聯盟
這時,物流公司才幡然醒悟,居然是中間人高某搗的鬼!
看點
02
中間人修改合同騙取運費
原來,當初中間人高某找到設備公司,聲稱可負責運輸,并與設備公司商談好了運費金額、費用支付等事項。
而后,高某為設備公司找來了物流公司,洽談具體的運輸事項。在高某的偽裝下,雙方都被蒙在鼓里,設備公司以為高某是物流公司的授權代表,而物流公司以為設備公司知曉高某僅僅是個中間人。
在高某的促成下,物流公司與設備公司達成了《運輸合同》的有關條款。物流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并讓高某安排設備公司簽署。
但高某對設備公司提出,運費要支付給他本人,設備公司遂要求高某在物流公司簽署欄內增加授權代表為高某、高某的聯系電話和個人銀行賬號的條款。
收到合同后,物流公司雖然注意到了合同中增加的部分,但想當然地以為合同上的銀行賬號是高某用于收取傭金用的賬號。
蒙蔽過關后,高某又對物流公司謊話連篇,假裝讓“財務”支付10萬多元的款項騙取其信任,并編造各種理由拖延支付,直至全部運費到手便銷聲匿跡。
看點
03
物流公司為損失自埋單
不甘心20多萬元的運費“付諸東流”,物流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設備公司支付剩余運費21.24萬元。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原告物流公司訴稱,其已履行完畢所有貨物的運輸義務,但僅收到部分運費,被告應支付剩余運費。而被告辯稱,其已按原告授權代表的指示支付了涉案全部運費?!?span style="display:none">QFA大陸橋物流聯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系收取涉案運費的權利人,高某指示被告支付運費系以原告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原告在知曉運輸協議上記載了高某為原告授權代表及高某個人賬戶后未表示異議。且無證據表明物流公司曾就涉案運費收取向設備公司作出過指示,物流公司的行為應視為同意高某作為授權代表的相關行為;設備公司根據運輸協議上記載的物流公司授權代表的指示將涉案運費支付至運輸協議上記載的銀行賬戶,并無明顯不當。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的承辦法官分析,雖然中間人高某自稱的代表行為未取得物流公司的授權,是無權代理行為,但是因運輸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高某的行為客觀上產生其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設備公司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高某為物流公司的授權代表,高某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表見代理,高某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物流公司承擔。
因此,法院認定,設備公司已履行了運輸合同項下的全部付款義務。高某未將自設備公司處收取的運費全部轉交原告的,物流公司只能向高某主張相應權利。
法官提醒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合同記載事項務必要仔細審查,特別是合同當中涉及對第三方授權的內容,一定要更加謹慎,避免有關糾紛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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