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李令紅提案:取消港口建設費
2016-03-14 11:16:59
Landbridge平臺
我國的港口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港口整體費用中所占比例,高于國外同類水平。雖然我國對港口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了政企分開,涉及港口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絕大部分仍由港口企業自行承擔,但是港口建設費仍需上交中央和地方。為保持港口總體費用穩定,港口其他費率長時間未得到提升,港口平均費率落后于同行業水平。
鑒于以上情況,立足于降低貨主單位的物流成本,進一步理順港口的收費標準,全國人大代表李令紅建議取消港口建設費以促進港口物流的健康發展。
據李令紅介紹,我國的港口建設費、噸稅、船舶港務費、貨物港務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港口整體費用中所占比例較高,高于國外同類水平,相比之下,港口勞務費則低于國外水平。“日本集裝箱碼頭裝卸費用占總費用的80%,而我國只占50%左右。”
李令紅表示,我國于1986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港口建設費,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對統籌港口建設資金、推進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是自1993年“撥改貸”投資體制改革以來,港口建設的資金缺口主要依靠港口企業的自身積累和自主融資來解決。港口體制改革后,絕大多數原中央直屬港口成為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及維護的主體,承擔了大量的建設任務,企業大量資金用于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增加了經濟負擔,背負了較高的融資成本。
“港口建設費雖然是國家財政預算的資金,但對于貨主單位而言,同樣要與其他港口費用一起計入貨物成本中。(據測算,目前港口建設費要占到計費貨物總費用的1/3左右)。尤其是散雜貨港口建設費征收標準過高,增加了物流成本。以長三角主要港口為例,港口建設費占港口作業包干費比重已在20%-30%。”
李令紅指出,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在客觀上拖延了其他港口收費標準的穩步提高,成為大陸港口平均費率遠遠落后于國外或港澳同行業水準的重要原因之一,使我國港口企業的裝卸收入無法與國際接軌。他認為,我國港口體制改革后,港口、航道、錨地、防波提、港口道路、港口配套等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支出絕大部分由港口企業自行承擔,但港口建設費全額上交中央和地方,這對港口企業來說無疑是釜底抽薪。
“國家層面應進一步理清行政事業性收費改革中政府與企業、貨主的關系,考慮港口企成本支出的實際情況,以保持港口生產和競爭的積極性、保證擴大生產。同時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在港口整體費用的比重,完善港口收費體系。”為此,李令紅建議,取消港口建設費征收,大幅降低貨主的負擔,促進港口物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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