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聯盟引發的國際航運反壟斷思考
2014-06-28 11:14:01
Landbridge平臺
作者:朱作賢 大連海事大學國際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事法研究室主任
P3聯盟是指三大巨頭班輪公司馬士基航運、地中海航運和達飛輪船對外宣布建立為期10年的運營聯盟。全球班輪運輸業前三強攜手合作,這在航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有人將其喻為汽車行業的福特、通用與豐田的聯合經營。為此,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曾于2013年12月17日邀請歐盟和中國的監管機構在華盛頓召開全球海事監管峰會,主要議題是如何規制P3聯盟,防止其從事航運壟斷行為。目前,鑒于中國政府的審查結論尚未作出,P3聯盟已推遲其計劃的運營時間。
美國與歐盟具有豐富的航運反壟斷法實踐,而相比之下,我國反壟斷的立法與實踐還很年輕。2008年《反壟斷法》的原則性規定如何具體適用于航運業,無疑是一個嶄新課題。2013年,我國的外貿進出口總額躍居世界第一,船隊規模世界第四,如何對國際航運進行有效的反壟斷規制意義重大。
美國規制路徑及評價
在美國,對航運活動進行反壟斷規制的法律依據是《1998年航運改革法》。關于P3聯盟,2014年3月10日FMC對其報備協議予以正式批準,這意味著P3聯盟已通過了美國的審查程序,但不能忽視的是后續的嚴格監管程序。
從表面上看,美國《1998年航運改革法》對班輪運輸市場中的壟斷行為持較為包容的態度,因為其賦予了班輪公會等各種航運壟斷組織一定的豁免權。其實,此種“包容”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原因是此種包容是有紅線限制的,即不允許航運組織“減少競爭而導致運輸服務產生不合理的減少,或者對運輸費用產生不合理的增加”。“不合理”一詞的含義極富彈性,其標準在不同歷史時期會有較大差異。當前FMC審查標準趨于嚴格,因為在當代班輪運輸所享有的反壟斷特殊政策已備受質疑,取消班輪運輸業的反壟斷豁免、讓自由競爭成為航運業的基石已是主流觀念。
歐盟規制路徑及評價
歐盟對壟斷協議不采取事先審查制度,而完全由企業自身進行合法性評估,但歐盟委員會隨時可主動進行反壟斷的調查。
對航運聯盟的規制歐盟有專門法案,即《歐盟理事會906/2009號條例》,該條例對滿足條件的聯營活動賦予了反壟斷集體豁免權。這似乎對航運業采取了非常寬松的反壟斷政策,其實不然。歐盟對航運業的反壟斷規制在國際上是最為嚴厲的,其完全否定了班輪公會活動的合法化,目的是不再給予班輪運輸業特殊待遇。不過,經過綜合評估,歐盟認為,聯營體的活動一般而言并不違反歐盟的一般競爭規則,所以才賦予其集體豁免權,但此種豁免權的必要條件之一是在相關市場的份額不得超過30%。按P3聯盟目前的運力規模,很難滿足這一標準。當然,P3聯盟不享受集體豁免權也不等于其活動一定是非法的,因為集體豁免權是歐盟立法所特殊設計的一種“推定豁免”,P3聯盟不具有“推定豁免”的法律地位,其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協議滿足《歐盟運行條約》第101條第3款的規定而繼續享受反壟斷的豁免。可以預計,鑒于歐盟的一貫立場,歐盟隨時啟動的對P3聯盟的審查將是極其嚴格的。
中國應秉持的基本立場
我國參加了《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該公約賦予班輪公會一定的反壟斷豁免權。鑒于“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我國應依據該公約判斷班輪公會活動的合法性。航運聯盟的性質完全不同于班輪公會,其不能根據所謂“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當然享受反壟斷豁免,而應依據《反壟斷法》進行判斷。
首先,航運聯盟協議含有限制競爭的內容,例如,共同協調船舶數量、在相關市場上成員不能自由轉讓或出租艙位等。因此,應當將其定性為橫向壟斷協議,這是對航運聯盟進行規制的基本前提。具體應適用《反壟斷法》第15條之規定,確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反壟斷豁免。一般而言,航運聯盟能夠滿足“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的條件,但能否滿足“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則需要在個案中進行經濟分析。
其次,壟斷協議并不局限于書面協議,其包括“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其他協同行為”。當事人公開締結違反《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的情形并不多見,因此,對航運聯盟的規制重點不應放在對其提交備案協議的審查上,更重要的是監管在具體活動中是否有“協同行為”、是否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等。
最后,航運聯盟不屬于《反壟斷法》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據報道,商務部目前正在“準用”經營者集中規則對P3聯盟進行審查。從性質上看,航運聯盟并非經營者之間的合并,因此,只能“準用”而非“適用”經營者集中的相關規定。“準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航運聯盟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經營者集中,但較長時間的航運聯盟(P3聯盟長達10年)在一定程度上會像經營者集中那樣對市場競爭產生長久的影響。
P3聯盟在航運界引發了諸多思考與爭論。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國際航運業一直未能走出低谷,航運聯盟所特有的資源優化、節約成本以及提高效率等特征成為航運業走出困境的戰略選擇。但我們不應忘記亞當·斯密的告誡:“進行同一種貿易活動的人們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聚會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 如何使航運聯盟“揚長避短”,是國際航運反壟斷的一個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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