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物業服務費名稱變更 新增貴金屬收費項目標準
2016-11-10 14:47:32
Landbridge平臺
近日,自治區發改委、口岸辦聯合下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口岸辦關于變更我區口岸物業服務費名稱規范收費標準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6〕1319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將我區各口岸收取的“口岸物業服務費”名稱變更為“口岸設施維護費”,同時調整其收費標準。新的口岸設施維護費收費標準具體如下:
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和甘其毛都口岸按照過境貨物每噸8元,公路口岸的過境車輛按每車次10元收費;策克、珠恩嘎達布其、黑山頭、室韋等口岸及新批準開放的口岸統一按照過境貨物每噸5元和公路口岸的過境車輛每車次10元收費。對貨值每噸超過一萬元以上的貴重金屬(銅精粉),可按照進出口貨值的2‰收費,各盟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下浮。策克口岸按自治區已明確降低的收費標準和時限繼續執行,但收費名稱按本通知變更為口岸設施維護費。
《通知》強調,口岸設施維護費按照經營性服務收費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償還口岸基礎設施建設的銀行貸款本息以及口岸設施維護、管理等正常運行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執收單位為口岸監管部門認可的在口岸經營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服務公司。
《通知》明確,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自治區發改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口岸辦在本通知發布前批復的口岸物業服務費文件一律廢止。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口岸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行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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