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解讀
2023-03-17 14:14:37
Landbridge平臺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出臺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公告規定,對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應按現行規定補繳。
該政策的出臺,有利于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成本,穩定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預期,增強有關市場主體信心,積極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
1、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倉貨物無法退運
該《公告》覆蓋了跨境電商相關的所有四種出口報關方式。但不適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倉貨物。通過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報關出口的貨物,也無法完成退運。
2、商品出口日期6個月內就必須原狀退運進境
以中美航線為例,扣除往返海運及報關環節大約占用60天,意味商品在海外倉儲4個月之后就要決定退運,否則將錯過退運規定的期限。但是4個月讓企業很難作出滯銷退運的判斷。所以目前更適用存在問題被退回的商品,而且一般是高貨值商品。
另外之前出貨的跨境電商貨物無法享受該《公告》退運政策。
(來源:DSTP平臺)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