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如何影響跨境進口電商
2018-09-05 10:37:37
Landbridge平臺
歷經五年,四次審稿,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制定的《電子商務法》最近終于出臺了,在行業引起了不小轟動,對電商行業是個里程碑事件,大家有法可依了。
其中,《電子商務法》在 二十六條、 七十一到七十三條都提到了跨境電商,隨之也引出了跨境進口電商從業者的一些討論,也有少數人在微博和其他媒介炒作電商法實施后一些目前跨境電商熱銷的產品不能入境。因為在《電子商務法》“ 第二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很多人光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六條前面部分“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這段要求,就作出上述判斷,如果只按照這個要求來審視的話,跨境進口很多產品是進不來了。比較常見的因通關單、中文標簽、食品添加符合國標,目前大部分跨境進口商品都難滿足。
但是大家還忽略了“和國家有關規定” 這個要求。
舉個例子,在跨境進口電商實際操作中,哪些是 “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 ,哪些是“ 國家有關規定”?
以進口食品為例,根據《食品安全法》,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主要是以滿足一般貿易行為的貿易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如果跨境電商目前按照這個要求,確實是很多產品受限制。
而根據《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有關過渡期監管方案》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從2016年4月8日起,僅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正面清單”)范圍內的商品可以通過跨境電商的模式進口,“正面清單”中的商品在新稅政的過渡期內暫不需要向海關部門提交許可證件。暫時解決了上述問題。
跨境進口電商是以滿足個人進口消費購物需求新型進口渠道,主要包含兩種模式,以跨境綜合稅為稅基的跨境保稅進口的BBC和BC, 以行郵稅為稅基礎的CC郵政進口和國際快件,完全只按原有的法律法規要求監管是具有滯后性的。
就因為跨境電商新事物的特殊性,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一條 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后續將會發布的跨境電商規定,看是如何進一步促進并適應跨境進口電商發展。
跨境進口電商除了要滿足第二十六條中的要求外,由于自身電商和物流通關的特殊性,也使得跨境進口電商在新頒布的電商法的其他要求中,會遇到一些棘手的情況。
7天無理由退貨
跨境進口電商保稅備貨的退貨模式,退到跨境保稅倉操作流程和貴重物品退貨的真假確定問題,一直困擾著電商平臺。其次海外直郵產品退貨的物流成本問題和逆向流程問題,實際上目前很多跨境進口電商在7天無理由退換貨執行都還有待提升。
先前部分電商在跨境產品在詳情頁或者購物者須知里會告知不能退換貨。而電商法 第五十八條到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五條,都有提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比較全面,比如第八十五條侵害消費者權益,如跨境電商不能7天退換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這里就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信會有更多消費者理直氣壯的要求平臺執行跨境進口退換貨,面對可能更多的跨境商品退換貨情況,比如現有退貨回跨境保稅倉將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有的貨值低的產品電商發生退換貨基本上都直接送給客戶了,因為有破損或者殘次問題,千辛萬苦弄回跨境保稅倉入庫,如果不能再銷售,銷毀還需要一筆費用;若不退回跨境保稅倉處理,流程上又有法律風險。
國際物流問題主體責任問題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之前發生網購運輸糾紛,有的電商是要消費者直接像物流運輸方發起糾紛處理,而現在都把物流責任明確,物流破損、快遞丟失等運輸風險,將由賣家承擔。
這就對國際跨境直郵電商來說,壓力太大了,物流貴且不說,旺季被卡了被沒收了,比較常發生的事,哪個關口發生點意外,規定時間送不到,賠賠賠
發票問題
網絡上其實有很多關于跨境電商為什么不提供發票的質疑,一般跨境進口電商也會在購物須知或者詳情頁里告知,跨境進口商品暫不能提供發票,而電商法“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明確要求跨境進口電商提供發票,不提供就違法啊,但是以跨境綜合稅為基礎的跨境電商或者海外直郵怎么提供發票呢,這一塊很有可能會成為職業打假重災區。
跨境進口自建網站和平臺方責任更重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跨境進口自建和平臺方,很多跨境進口電商一方面要注意自己自營部分,另一方面入駐的POP,代發的服務商也要承擔責任,跨境進口電商經營的熱賣產品,比如保健品或者特殊食品、特殊化妝品等高風險類目,都要注意了,根據第八十三條,違反了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識產權和商標所有權問題
電子商務法第41-45條 ,表明了對知識產權保護加碼,雖然電子商務法里確定了確定了侵權的兩種情況“電子商務平臺知道經營者知道侵犯知識產權的,要采取措施,否則有連帶責任;由權利人提起的產品侵害,權利人發起通知,提供證據,平臺轉告經營者,經營者有權提交證據證明未侵權,平臺再將證據轉交權利人,15日內權利人未再次起訴和提交證據,侵權發起行為平臺可以終止,這一套通知與反通知,其實對經營者在實際業務中有保護作用”,之前某些平臺權利人一發起投訴,平臺讓商家限時下架或者直接下架,實際上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在利用這套規則達成維權之外的目的,例如清理渠道、打擊競爭對手等。如果平臺每次接到通知就刪除處理,極有可能導致大量的“冤案”,被投訴的商家如果是在雙十一或者其他重要節點刪除了商品,損失非常慘重。
跨境進口電商很大一部分是國外市場采購,屬于平行進口。極易引起權利人在國內利益,由此引起的糾紛問題從行業起步開始就一直延續。被權利人投訴下架,幾百萬庫存躺在保稅倉的事件也不少。
一方面是電子商務法強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跨境進口電商平行進口屬性可能會侵犯商標所有權等問題矛盾,從防止假貨和理清權利人投訴的應對情況來看,未來平臺加強和品牌方合作和對產品的溯源要求、進貨鏈路會更加看重。對著那些品牌已經成熟即將被品牌方收割跨境的產品,品牌方發起知識產權保護訴求意愿更強,大平臺無非是換一個合作方,中小平臺和供應鏈服務商要留意了。
因為電子商務法“第八十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你說在現行要求下,網站經營者們會怎么做?
拋磚引玉,希望跨境進口同行們也從自己的角度來解讀電子商務法對跨境進口電商的影響,以便更好學習交流!
(來源: 跨境進口老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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