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走向21世紀的多邊規則
2018-04-25 09:48:46
Landbridge平臺
2017年12月,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第十一次部長會議上,71個WTO成員方共同發布了《關于電子商務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聯合聲明》”),宣布為將來在WTO談判與貿易相關的電子商務議題共同啟動探索性工作,首次會議將于2018年第一季度召開[1]。部長會議的決議也重申,各成員方將致力于為電子商務工作計劃注入新的活力,并指示WTO總理事會在2018-2019年開展相關工作[2]。
早在20年前,WTO在第二次部長會議上就設立了“電子商務工作計劃”,討論與貿易相關的全球電子商務議題。在該計劃項下,“電子商務”被定義為“通過電子方式生產、分銷、營銷、銷售或交付貨物和服務”[3]。由于WTO整體談判裹足不前,電子商務相關討論多年來也未有實質進展和成果。但從2016年起,成員方“重燃”對電子商務議題的興趣,包括中國、美國、歐盟、日本等在內的多個成員方提交了討論議題清單[4]。第十一次部長會議后,71個成員方更要探索展開電子商務談判,并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議題和路線圖。電子商務多邊談判的大幕似乎就要在WTO徐徐拉開。
在信息科技深刻、全面重塑全球經濟和社會的21世紀,電子商務多邊規則無疑將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產生深遠影響。經過21世紀初的迅猛發展,我國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具活力的電子商務市場[5],電子商務多邊規則也必將深刻影響到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監管、發展和國際化等各個方面。因此,跟蹤、研究、參與乃至引領電子商務多邊規則的形成和發展是我國政府、學術界和實務界面臨的重大課題。作為在國際經貿條約、WTO爭端解決以及信息、網絡和科技相關法律領域實踐多年的中國律師事務所,金杜將密切關注電子商務多邊談判動向。本文將首先梳理《聯合聲明》發布以來有關WTO成員方提交的電子商務談判探索性文件,然后重點分析美國提出的方案,最后再就我國政府和企業參與探索性工作以及將來的談判提出初步的對策和建議。
橫跨“數字鴻溝”——談判前的探索
2018年4月以來,阿根廷、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6]、新西蘭[7]、巴西[8]、日本[9]、美國[10]、新加坡[11]、俄羅斯[12]和中華臺北[13]等參與發布了《聯合聲明》的成員方陸續向總理事會提交了電子商務談判探索性文件。這些成員方均強調電子商務在全球經貿日愈增長的重要性,呼吁抓緊推進前期探索性工作,為今后開展談判做好準備。各方提交的探索性文件在談判的方式、路徑和議題等方面獻計獻策,并在如下幾項基本原則上形成初步的共識:談判是開放性的,呼吁更多的WTO成員方參與進來;各成員方的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千差萬別,談判應尊重成員方發展程度的差異;中小微企業是電子商務的主要參與者,談判應充分考慮到中小微企業的需求和利益。但在具體議題上,各份探索性文件則呈現出紛繁復雜的局面。
經初步統計,參與發布《聯合聲明》的成員方目前提出的電子商務相關議題已達24個(詳見本文下附表格),這些議題主要涉及四個領域:
貿易便利化:例如無紙化貿易、提升法規政策透明度、政府數據信息公開等。
協調監管框架:例如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互認、消費者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等。
增加市場準入:例如電子傳輸永久免關稅、增加服務貿易開放部門等。
數據自由流動:例如限制信息設施本地化要求、對數字產品予以非歧視待遇等。
可見,發布《聯合聲明》、準備參與電子商務談判的WTO成員各方的具體關注點仍存在較大差異,反映了不同成員方在全球電子商務中處于不同的分工角色和發展階段,具有各自的利益訴求。如果啟動談判,彌合數字鴻溝(digital divide)的難度可想而知。
美國方案——“數字貿易”新規則
作為電子商務大國的美國也是電子商務國際規則談判最積極的推動者之一。在WTO第十一次部長會議結束之時,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萊特希澤稱,美國將在電子商務等領域與具有相似想法和意愿的成員方合作,打破WTO的僵局,尋求新的開始[14]。2018年4月12日,美國向WTO總理事會提交了關于電子商務談判的探索性文件,其中稱“全面且富有雄心”的貿易紀律將確保一個開放、公平和競爭性的全球數字經濟[15]。該文件提出了七項美國建議展開談判的議題:信息自由流動、數字產品的公平待遇、保護機密信息、數字安全、促進互聯網服務、競爭性電信市場和貿易便利化。鑒于美國在電子商務領域和多邊經貿規則方面均具有較強的主導地位,其提出的議題很可能對將來談判的走向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本文對美國提交文件中所列議題具體介紹如下。(1)信息自由流動。貿易規則應:
允許消費者和企業跨境轉移數據,不應對此施加任意或歧視性限制;
確保企業無需在每一個運營地設立或購買數字基礎設施;
確保各成員方政府不得自己或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任意阻擋或過濾在線內容。
(2)數字產品的公平待遇。應用程序(app)、音樂、圖書、游戲、視頻等數字產品主要由中小企業和個人創作,貿易規則應當保護這些創作者得到公平待遇,具體而言:
各成員方政府應永久性地給予數字產品零關稅待遇;
非歧視規則應當適用于電子方式分銷的數字產品。
(3)保護機密信息。各成員方政府不應將滿足以下要求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
要求企業公開源代碼、商業機密或算法;
要求企業轉讓技術;
要求企業采用本國技術。
(4)數字安全。保證數據網絡、數據和交易的安全對于企業和用戶來說愈發重要。為此,貿易規則應:
確保企業能夠使用安全的加密技術,同時允許政府合法地獲取數據;
確保政府使用基于風險的方法來防止和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以此避免對貿易的限制或扭曲。
(5)促進互聯網服務。貿易規則能夠促進創新互聯網服務的發展,具體而言: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所依據的服務分類已經嚴重落伍,原有類別和減讓承諾應當適用于新的技術,且新的減讓承諾應允許基于網絡的跨境服務與傳統通信服務相互競爭;
各成員方應公開政府信息,允許公眾檢索、獲取、使用和分發;
僅儲存、處理或傳輸數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應為數據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也應保證知識產權得以有效實施。
(6)競爭性電信市場。各成員方應將《WTO電信參考文件》寫入其服務貿易承諾減讓表,并向電信領域的投資者和跨境服務提供者開放市場準入,以營造競爭性的電信市場。
(7)貿易便利化。各成員方應當充分落實《貿易便利化協定》,對跨境包裹設置合理的免關稅門檻,有助于中小企業更充分地參與到全球經濟貿易之中。
總的來看,我們認為美國提交的文件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美國在文件中以“數字貿易(digital trade)”的概念取代“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美國解釋稱,在通常語境下,“電子商務”一詞更多地被理解為通過互聯網實現的貨物貿易,而“數字貿易”一詞包括了以電子形式(electronic means)開展的商貿活動,能更清楚地反映WTO語境中“電子商務”的含義[16]。如前所述,美國提出的很多議題均涉及數據和數字產品(應用程序(app)、游戲等),超出了傳統貨物貿易的涵蓋范圍,因此其意圖在概念層面摒棄“電子商務”,而使用“數字貿易”[17]。
第二,美國提出的議題大部分超出了現有WTO協定涵蓋的范圍,例如成員方不得要求企業設立或購買本地的數字基礎設施、不得要求企業披露源代碼或算法、確保企業能夠選擇使用安全的加密技術等。這些規則超出了WTO項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或貿易相關知識產權等協定的范疇,顯露美國推動制定“全面且富有雄心”的電子商務多邊規則的意圖。
第三,在其他WTO成員方提交的探索性文件大多以描述、探討的語氣提出電子商務議題時,美國提出的多項議題都已經包含了清晰明確的義務和紀律。這主要是因為美國早已在區域協定中制定推行類似的規則,例如美國推動談判后又退出的《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簡稱“TPP”)就專章規定了“電子商務”,其中很多紀律與美國向WTO提交的探索性文件的建議基本相同[18]。可以預見,“有備而來”的美國將更容易在WTO的電子商務談判中獲得主動權和話語權。
中國政府和企業的參與——對策和建議
本世紀以來,我國的電子商務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跨越式發展,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最具活力的電子商務市場[19]。在此背景下,我們認為中國無法置身于電子商務多邊規則談判之外,而缺少中國參加的電子商務多邊規則談判也必然是不完整、不平衡的。事實上,隨著國內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我國在WTO也逐步參與到電子商務工作計劃的討論中。2016年11月,中國與巴基斯坦聯合向WTO總理事會及其他相關理事會提交了一份文件,就電子商務相關議題的討論提出了意見和建議[20]。文件建議,考慮到電子商務議題的復雜性和各成員方在數字經濟方面存在的巨大差異,應從相對簡單的議題開始;現階段的討論應當集中于促進通過互聯網實現的貨物貿易以及支持性服務;討論的目標應當是澄清和改進現有的多邊貿易規則,不應增加關稅減讓等新的市場準入承諾。具體而言,該文件建議討論以下四個方面的電子商務議題:
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包括簡化部分產品的邊境監管措施、探索B2C跨境貿易的退稅方式、澄清退貨的處理政策、簡化通關手續、設立保稅倉庫、加強政府間的監管信息交流、推動無紙化交易、數據互聯互通等。
加強政策透明度。包括公開跨境電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通過互聯網提供并經常更新跨境電商的貨物進出口流程,通過《貿易便利化協定》項下建立的咨詢點解答其他成員方提出的關于跨境電商的合理詢問等。
改善跨境電商的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包括交流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相關的信息和政策,促進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互認,探索改善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方面切實可行的措施等。
其他相關議題。包括就消費者保護、隱私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電子商務相關政策議題交流法律、法規、行政措施的信息,討論貿易政策與這些政策議題的關系,加強消費者對跨境電子商務的信心。
2017年10月,在WTO第十一次部長會議召開之前,中國再次向總理事會和其他相關理事會提交了文件,就部長會議的電子商務議題提出建議,主要包括延續對電子傳輸免征關稅的決定、跨境電子商務便利化、無紙化貿易、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互認、法規政策透明度以及發展與合作等[21]。但是,在第十一次部長會議上,中國并未參與發布《聯合聲明》,目前也未向WTO總理事會提交電子商務談判的探索性文件。
對照中國提出的議題和發布《聯合聲明》各方所提交的探索性文件可見(詳見本文下附表格),雖然中國建議的議題與新西蘭、俄羅斯和新加坡等成員方的建議有所交匯,但中國和美國這兩個電子商務大國的關注議題幾無重合之處。美國對“數字貿易”新規則的重視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其主要互聯網企業巨頭在全球擴張的商業利益需要。與之相比,中國目前提出的以貿易便利化為核心的議題主要反映了中國互聯網企業借助互聯網平臺向海外市場銷售商品以及進口商品滿足國內需求的需要。
與此同時,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中國互聯網企業憑借其多年在國內市場雄厚的技術和商業積累,已經將其設計研發的app、游戲和音樂等產品銷往海外,在多個市場廣受當地用戶的歡迎[22]。因此,在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不斷壯大成熟、主要互聯網企業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國對于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全球規則具有多層次的豐富需求——以維護國家網絡安全為底線;以促進電子商務進出口為重點;以推動我國數字產品和服務全球化為目標。為深入研判電子商務和數字貿易涉及的技術、商業、政策和法律等問題,平衡好近期和長遠、局部和整體、商業和政策、國內與國外之間的關系,最大程度上爭取于我有利的國際規則,這需要我國政府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也需要我國企業積極出謀劃策,貢獻實踐智慧。
綜上,為在將來可能啟動的電子商務談判中發出中國聲音,在最終談判成果中反映中國利益,我國應當抓緊做好內部調研和協調的準備,多方聽取和協調有關部門、互聯網企業和法律界的意見和建議,形成中國的整體立場,盡快積極參與到談判前的探索性工作中。一旦參與進去,我國可在前期工作和將來談判中與具有相似觀點和想法的成員方協調立場,共同推動電子商務規則朝著符合最大多數成員方利益的方向發展。
結語
《聯合聲明》中明確,談判前期的探索性工作將對所有WTO成員方開放,鼓勵所有成員方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23]。但“鼓勵”其他成員方參與不代表這是必要的。電子商務規則的談判不會等待所有WTO成員都準備好了才開始,也不會等到所有WTO成員都同意才結束。從國際經貿規則的發展歷史來看,上世紀的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等談判表明,很多規則都是先在小范圍內達成諸邊協定,時機成熟后再轉化為多邊規則。作為第一貿易大國和全球最大電子商務市場的中國,沒有理由不全程參與到電子商務國際規則的形成和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并發揮其應有的重要作用。二十世紀后期,經過長達近十年的如火如荼的談判,《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締約方完成了雄心萬丈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多邊貿易規則擴展至服務、投資和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并成立了世界貿易組織。剛剛改革開放不久的中國沒有趕上參加烏拉圭回合談判,只能在世貿組織成立之后以舉國上下的努力和苛刻有加的條件作為代價加入了該組織。
二十一世紀初我國“入世”,到今天已過將近二十年,我國已發展成為全球第一貿易大國和第二大經濟體,而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等新世紀經貿談判的新議題也逐漸浮出水面。中國已不是當年的中國,時代也不再是當年的時代。在這個技術和規則都在快速發展的新時代,我國應避免再被動接受他人制定好的經貿規則,而應主動參與和引領全球經貿規則的變革。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