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公示)
2020-05-08 09: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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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規范財政補貼政策,依據市政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規范運作。實施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補貼資金應堅持市場運作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財政補貼資金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秩序。
(二)適時調控。確定補貼對象應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補貼標準要根據市場化情況合理控制,符合市場需求。
(三)分級負責。落實各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在補貼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責任。
(四)注重績效。全面實行財政補貼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補貼年限設定為3年,即2020年1月1日起-2022年12月31日止。
第四條 為支持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平穩運營,在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規定范圍內,根據班列運營的實際,確定兌現的海鐵聯運班列費用補貼,補貼總額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發改委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負責提報補貼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的申請;
(三)根據班列運行的實際情況,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適時對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補貼標準進行調整;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核補貼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二)會同市發改委、市商務局、經開區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三)開展財政承受能力等前期論證和風險評估;
(四)組織補貼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會同市商務局、經開區組織年度補貼資金審核、清算工作;
(六)組織指導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七)會同市發改委、市商務局、經開區對補貼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資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商務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經開區研究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根據涉事地補貼資金需要,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責成經開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方案及項目責任清單;
(三)按照“季度預撥、年度清算”的原則,組織補貼資金申報、審核、清算等工作;
(四)提出總體績效目標,實施補貼資金績效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經開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財政補貼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補貼資金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
(二)負責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等工作,按要求提報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三)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全程監督。
(四)督促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平臺公司負責班列運營計劃組織實施;
(五)督促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平臺公司嚴格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九條 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財政補貼標準以慣用海鐵聯運港口鐵路成本與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鐵路成本的差額為基準測算。
第十條 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全程運輸費用包括排空運費、重箱運費等。按照2700元/40尺集裝箱、2200元/20尺集裝箱的標準進行補貼。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清算
第十一條 季度預撥。平臺公司在組織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運營活動時,按照“先運營,后補貼”的原則,在每個季度運營結束后,向涉事地主管部門報送補貼申請資料,由涉事地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財政報送補貼申請資料。涉事地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平臺公司提供的當期實際運營情況,測算季度所需補貼資金額度,并進行審核。市商務局根據涉事地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的補貼初審情況,向市財政局報送季度補貼預撥付建議。市財政局接到市商務局季度補貼預撥付建議后,進一步測算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運營補貼季度所需資金數額,并提出季度補貼預撥付意見,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現行財政體制預撥補貼資金。涉事地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補貼資金7個工作日內,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年度清算。年末,市商務局根據涉事地相關部門申請,對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平臺公司當年實際運量和運輸費用等情況進行審核,并于次年2月前,向市財政報送上年度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財政補貼清算意見。
第十三條 涉事地相關部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平臺公司實際運量和運輸費用等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設定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補貼資金年度總體績效目標,并分解落實到涉事地相關主管部門,同時按預算編制要求提報市財政局。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對市商務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補貼資金不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市商務局應及時跟蹤、定期調度執行情況,糾正績效運行偏差,并將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六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各涉事地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長春-天津海鐵聯運班列補貼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紀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各簽發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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