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8號(關于中國水果出口哈薩克斯坦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2020-04-23 15:19:59
Landbridge平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歐亞經濟聯盟有關檢疫規定,經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農業部磋商確認,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國水果出口哈薩克斯坦。現將中國水果出口哈薩克斯坦植物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國水果出口哈薩克斯坦植物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中國水果出口哈薩克斯坦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國法律、法規及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3.《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二)哈薩克斯坦法律、法規及規定。
1.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關于批準歐亞經濟聯盟海關關境和海關邊境應檢產品和應檢項目的統一植物檢疫要求的第157號決議》。
2.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關于批準歐亞經濟聯盟檢疫對象統一清單的第158號決議》。
二、涉及的出口產品
產自中國且符合本檢疫要求的新鮮水果(以下簡稱“水果”),包括蘋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類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龍果、獼猴桃、草莓、菠蘿、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龍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三、哈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桔小實蠅Bactrocera dorsalis;
2. 瓜實蠅Bactrocera cucurbitae;
3.桔實硬薊馬Scirtothrips citri;
4.罌粟花薊馬Thrips hawaiiensis;
5. 西花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 梨大食心蟲Numonia pyrivorella;
7.茶黃薊馬Scirtothrips dorsalis;
8.斑翅果蠅Drosophila suzukii;
9.黑刺粉虱Aleurocanthus spiniferus;
10.吳刺粉虱 Aleurocanthus woglum;
11.桃小食心蟲Carposina sasakii;
12.梨小食心蟲Grapholita molesta;
13.康氏粉蚧Pseudococcus comstocki;
14.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15.越橘間座殼Diaporthe vaccinii;
16.尖銳刺盤孢Colletotrichum acutatum;
17.瓜類細菌性果斑病菌Acidovorax citrulli。
四、果園、包裝廠和口岸倉儲庫注冊登記
出口水果果園、包裝廠和口岸倉儲庫,須由中國海關審核批準注冊,并在中國海關總署備案(注冊登記條件見附1)。海關總署將向哈薩克斯坦農業部提供注冊果園、包裝廠及口岸倉儲庫名單。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注冊果園應建立并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按時進行修剪、澆水、施肥、疏花、疏果、采收等農事管理,及時清除落果、枯枝,維持良好的果園衛生。
2.注冊果園應實施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PM)措施(見附2),并按照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157號、158號決議等要求,對哈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實施監測和防治,并保存相關記錄。
3.果園有害生物的監測與防治應在地方政府農林部門或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
(二)包裝廠管理。
1.包裝廠應確保輸哈水果加工原料果來自注冊登記的果園,不得收購注冊登記果園之外的水果作為原料果。
2.包裝廠應具有防蟲、防鼠等防疫設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包裝廠應具有分級、挑揀、加工及儲藏等設施,以確保輸哈水果不攜帶哈方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枝、葉和土壤等。
4.包裝廠應按10%比例隨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和記錄,并對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發現哈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時不得向海關申報出口。
5.輸哈水果不得與國內銷售或出口到其他國家的水果同時分選和包裝。
6.加工好的輸哈水果應單獨存放。
(三)口岸倉儲庫管理。
1.建立質量追溯體系,確保水果有效溯源。
2.確保存儲的水果來自對哈注冊登記包裝廠且經產地海關完成檢疫。
3.應具備防蟲、防鼠等防疫設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4.經包裝好的輸哈水果分產地單獨存放,不得儲藏輸哈以外的農產品。
5.對輸哈水果逐批檢查包裝和儲藏情況,避免包裝破損和腐爛果輸哈。
(四)包裝和裝運要求。
1.包裝箱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包裝好的輸哈水果須加貼溯源標簽,溯源標簽內容包括:出口果園和包裝廠注冊號、品種、批次號、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
2.輸哈水果如使用木質包裝材料(包括木制托盤),須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15)進行處理和標記。
3.裝運前檢查集裝箱或其它運輸工具衛生狀況,保持清潔衛生,裝箱過程須采取防疫措施。
(五)溯源管理要求。
果園、包裝廠、倉儲庫應建立追溯體系并有效運行(見附3),以確保輸哈水果可以有效追溯。
(六)出口前檢疫和出證。
1.輸哈水果須由具備相應的專業背景或取得查驗資質的中國海關人員實施檢疫。
2.對每批輸哈水果按2%比例隨機抽取代表性樣品進行檢查,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鏡逐個檢查水果表面有無害蟲、蟲蛀孔、蟲咬痕跡和排泄物等,并挑選不少于30個水果進行剖果檢查。
3.如發現哈方規定的任何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該批貨物不得出口并暫停相關果園本季出口資格。
4.如現場無法對有害生物進行準確鑒定,應立即將標本送至中國海關實驗室進行鑒定。
5.輸哈水果不得攜帶葉、植物殘體和土壤。
6.輸哈水果使用出口木托的,按照ISPM15的有關要求實施檢疫。
7.產地海關對輸哈水果實施檢疫,核對溯源標簽信息,并對檢疫合格的貨物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如貨物需要經口岸倉儲庫存儲的,口岸海關將依據水果產地海關的植物檢疫證書,進行數量核銷和檢疫,并重新出具植物檢疫證書。
(五)植物檢驗證書要求。
經檢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條件的水果,中國海關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標注:“This consignment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specified in Decisions 157 and 158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 Council.”(該批貨物不攜帶歐亞經濟委員會理事會第157號和158號決議中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檢疫證書上需要標注該批水果來自果園和包裝廠的注冊登記號。經口岸倉儲庫存儲的,植物檢疫證書上還需標注口岸倉儲庫的名稱或注冊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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