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規范轉關運輸業務的公告
2017-10-16 08:51:36
Landbridge平臺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準入和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全面推進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簡化企業辦事流程和手續,降低制度性成本,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規范轉關運輸業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多式聯運貨物,以及具有全程提(運)單需要在境內換裝運輸工具的進出口貨物,其收發貨人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多式聯運手續,有關手續按照聯程轉關模式辦理。
二、進口固體廢物滿足以下條件的,經海關批準后,其收發貨人方可申請辦理轉關手續,開展轉關運輸:
(一)按照水水聯運模式進境的廢紙、廢金屬。
(二)貨物進境地為指定進口固體廢物口岸。
(三)轉關運輸指運地已安裝大型集裝箱檢查設備。
(四)進口廢金屬的聯運指運地為經國家環保部門批準設立、通過國家環保等部門驗收合格、已實現海關駐點監管的進口固體廢物“圈區管理”園區。
(五)聯運至進口固體廢物“圈區管理”園區的進口廢金屬僅限園區內企業加工利用。
三、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關監管區實施查驗的進出口貨物,滿足以下條件的,經主管地海關(進口為指運地海關,出口為啟運地海關)批準后,其收發貨人方可按照提前報關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一)收發貨人為高級認證企業。
(二)轉關運輸企業最近一年內沒有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處罰。
(三)轉關啟運地或指運地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地,不在同一直屬關區內。
(四)貨物實際進境地已安裝非侵入式查驗設備。
進口轉關貨物應當直接運輸至收貨人所在地,出口轉關貨物應當直接在發貨人所在地啟運。
四、郵件、快件、暫時進出口貨物(含ATA單證冊項下貨物)、過境貨物、中歐班列載運貨物、市場采購方式出口貨物、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免稅品以及外交、常駐機構和人員公自用物品,其收發貨人可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轉關手續,開展轉關運輸。
五、除上述情況外,海關不接受轉關申報。
六、其他海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七、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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