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大豆自1月18日起允許輸往中國
2017-02-09 08:58:47
Landbridge平臺
質檢總局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和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風險分析和實地考察基礎上,經與哈薩克斯坦、烏拉圭檢驗檢疫部門協商,我局對外分別簽署了《哈薩克斯坦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和《烏拉圭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即日起,允許符合“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1)和“進口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2)的大豆輸往中國。
附件:
1.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2.進口烏拉圭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
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2016年9月2日在杭州簽署)。
二、允許進境的商品名稱
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實,不作種植用途,學名為Glycine max Merrill。
三、允許的產地
哈薩克斯坦全境。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菜豆象
2.Caulophilus oryzae 闊鼻谷象
3.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斑皮蠹屬(非中國種)
4.Verticillium dahliae 大麗花輪枝孢病菌
5.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南芥菜花葉病毒
6.Ditylenchus dipsaci (Kühn ) Filipjev 鱗球莖莖線蟲
7.Aegilops cylindrica 具節山羊草
8.Ambrosia spp. 豚草(屬)
9.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法國野燕麥
10.Avena sterilis 不實野燕麥
11.Aegilops tauschii Coss. 節節麥
12.Bromus rigidus 硬雀麥
13.Cuscuta spp. 菟絲子(屬)
14. Centaurea repens L. 匍匐矢車菊
15.Caucalis latifolia 寬葉高加利
16.Lactuca serriola 毒萵苣
17.Lolium temulentum L. 毒麥
18.Senecio vulgaris 歐洲千里光
19.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Johnsongrass and its cross
breeds) 假高粱(及其雜交種)
20.Sorghum almum 黑高粱
21.Xanthium spp.(non-Chinese species) 蒼耳屬(非中國種)
22.Taraxacum officinale 藥蒲公英
五、裝運前要求
(一)產地管理。
哈方應采取一切降低風險措施,防止第四條所列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和植物殘體傳入中國。哈方應對輸華大豆種植、收獲、儲存、運輸、出口等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管。在大豆生長期間,哈方應建立病蟲害調查和監測體系,建立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及時向中方通報新發生的疫情,并監督大豆相關業界實施。
(二)注冊登記要求。
哈方應對輸華大豆的出口、倉儲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確保符合相關防疫條件,并提前將出口、倉儲注冊企業名單提交中方。
(三)儲運及出口前要求。
輸華大豆儲存、運輸或出口前,應采取適當的過篩清雜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殘體、雜草種子及其他外來物質。輸華大豆采取袋裝、密閉散裝集裝箱、糧食專用車等方式運輸,避免糧食在運輸途中撒漏。
(四)出口植物檢疫及證書要求。
哈薩克斯坦應在大豆輸華前對其進行檢驗檢疫。對符合議定書要求的,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欄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soybean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大豆符合《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哈薩克斯坦大豆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違規情況,哈方應采取熏蒸、消毒、除雜等有效處理措施。只有符合中國法律規定植物檢疫要求的大豆,方可允許向中國出口。
哈薩克斯坦應事先向中方提供現行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到達中國入境口岸時中方核查植物檢疫證書的真實性。
六、進境要求
(一)檢疫審批。
1. 大豆進口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進口大豆應從中國阿拉山口、巴克圖等糧食指定口岸入境。
(二)有關證書核查。
1.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2. 核查進境大豆是否附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3. 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核查是否隨有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三)進境檢驗檢疫及監管。
1. 根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7號)、《植物檢驗檢疫工作手冊》相關章節、《進境集裝箱裝運糧谷現場檢驗檢疫操作規程(試行)》(國質檢動〔2007〕162號)等有關規定,對進境大豆實施檢驗檢疫,特別要對本要求第四條關注的有害生物實施針對性檢疫。
2. 大豆進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進入流通市場,禁止用作種植用。進境大豆運輸過程要防止撒漏,運輸、裝卸、儲存、加工過程應符合中國相關植物檢疫防疫要求,檢驗檢疫部門要做好檢驗檢疫監管。
3. 按照質檢總局有害生物監測指南,檢驗檢疫部門應做好進口哈薩克斯坦大豆攜帶雜草等外來疫情的監測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一)如截獲本要求第四條列明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經有效除害處理合格后,準予進境。無有效除害處理方法的,則對該批貨物采取退運或銷毀措施。相關費用由出口方承擔。情況嚴重的,將暫停哈薩克斯坦相關出口及倉儲企業、相關出口產區相關糧食的進口,直到采取了有效改進措施。
(二)如檢出本要求第四條以外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境大豆安全衛生、轉基因等項目應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及規定。檢出不合格情況的,應依法實施相應檢驗檢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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