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歐班列合作發生糾紛該適用哪國法?
2022-09-07 10:18:10
Landbridge平臺
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的深入推進和中歐班列的大量開行,中國鐵路與沿線國家鐵路合作日益增多,物資流動越來越頻繁,隨之而來的行政、民商事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深入了解研究相關法律制度,交流鐵路法律信息,研究建立爭議糾紛解決機制,有助于更好地開展國際鐵路合作,保障中歐班列持續健康有序開展。”在此前舉辦的服貿會第七屆“一帶一路”綜合服務能力建設論壇暨RCEP金融與法律服務發展論壇上,中國地方鐵路協會企法部副主任韓瀟介紹了關于中歐班列的法律適用問題。
“目前亞歐大陸范圍內沒有統一的鐵路運輸規則,影響較大的鐵路貨物運輸規則有兩個,分別是《國際貨協》和《國際貨約》”韓瀟介紹說,兩個規則均有關于貨物運送規則、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承運人責任制度等規定,但兩個規則的適用范圍、承運人免責事由、時效等許多規定均不相同。
韓瀟稱,鑒于目前中歐班列涉及的國家至少加入了其中一個國際運輸規則,具體適用有以下五種情形。一是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均是且只是《國際貨協》締約國時,適用《國際貨協》;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均是且只是《國際貨約》締約國時,應適用《國際貨約》。二是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均是《國際貨協》又同時均是《國際貨約》締約國的,根據《國際貨協》第3條,應適用《國際貨約》的規定,但根據《國際貨約》第5條,當承運人承擔比統一規則更大的責任和更重的義務時可以適用《國際貨協》。三是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其中一國是且只是《國際貨協》的締約國,另一國是且只是《國際貨約》的締約國,此時根據法院地沖突法規則適用法律。若當事人選擇《國際貨約》作為適用的法律,且案件在《國際貨約》締約國范圍內進行裁判,應適用《國際貨約》。若在非《國際貨約》締約國內進行裁判,由裁判機構所在國根據法院地法進行判定是否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條約作為準據法。四是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其中一國是且只是《國際貨協》締約國,另一國同時是《國際貨協》和《國際貨約》締約國時,應適用《國際貨協》。五是當發站地、到站地所在國其中一國是且只是《國際貨約》的締約國,另一國既是《國際貨協》締約國又是《國際貨約》締約國時,應適用《國際貨約》。
發站地或到站地其中一地在我國目案件在我國法院進行裁判時,該適用哪個法律呢?韓瀟表示,因中國是《國際貨協》締約國,而不是《國際貨約》締約國,因此當中國境內車站作為發站地或到站地時,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形:當另一地所在國是《國際貨協》締約國時,適用《國際貨協》;當另一地所在國同時是《國際貨協》締約國又是《國際貨約》締約國時,適用《國際貨協》;當另一地所在國是且只是《國際貨約》締約國,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同時,若兩個條約中沒有相關規定時,適用權利人行使權利時所在國的國內法律。
韓瀟表示,當前,中國國內法體系仍處于發展階段,無法完整應對中歐班列鐵路運輸中發生的各類法律問題。我國在重視鐵路設施建設的同時,也要加強法規制度的重構,提升鐵路法律層級,細化有關規則,做好與國際協定的銜接工作。構建一套多層次、與國際鐵路運輸規則接軌的鐵路法律法規,為中歐班列,為“一帶一路”建設打造穩定性、可預見性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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