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VGM文件什么時候會用到?
2020-12-04 15:53:04
Landbridge平臺
交通運輸部以2020年第6號令頒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督規則>的決定》(以下簡稱《規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進行3個多月。
《規則》新增的第四十七條中,明確了對擬交付船舶國際運輸的集裝箱進行重量驗證中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義務,要求托運人在交付船舶運輸前對集裝箱重量進行驗證,承運人對未取得驗證信息或者驗證重量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的集裝箱不得裝船,將3年多的實踐經驗上升到部規章層面。另外明確了重量驗證的方法和允許的誤差范圍。《規則》規定可以通過整體稱重法、累加計算法進行重量驗證,并借鑒了歐盟、日本等航運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規定了托運人驗證重量與實際誤差不得超過5%且最大誤差不超過1噸。如果超過,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還明確了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和較大誤差的法律責任。集裝箱超過最大營運總質量或者驗證重量與實際重量誤差較大,給船舶、碼頭設施及相關人員安全帶來威脅。為此,《規則》對該類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最大營運總質量進行了解釋說明。
什么是VGM?又有那些具體規則?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于出口集裝箱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集裝箱重量,否則集裝箱不再允許裝載。其主旨是核實集裝箱總重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一項承諾。集裝箱總重的誤報對境內、外人員,內陸和海上貨物以及設備都存在風險并導致事故的發生,而核實集裝箱總重量(VGM)的規定旨在減少隱患。
新規定明確表示:
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集裝箱重量
有兩種獲準的稱重方式來斷定集裝箱重量
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集裝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集裝箱以及整個供應鏈中集裝箱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的規定,在船舶裝載前,托運人應負責向海運承運人或碼頭代表提供載貨每個集裝箱的查核總重量。但新規中指定的托運人是誰呢?托運人應該是一個法人實體。
1、是指在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以及相關的運輸文件上的托運人
2、是指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第三方或其他,托運人都將負責提供載貨集裝箱重量查核,所以必需了解新規定。
3、不管是否通過公司官網或者EDI系統中上傳過此類文件,托運人都需要在裝運指示中提供集裝箱的載貨重量核查。
4、托運人需要將VGM計劃到裝運周期中
5、托運人需要在供應鏈每個環節(貨代、卡車司機、碼頭和航運公司)之間建立一個整合量重服務的流程。
6、由于托運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負責人,需要計算負責這項規定的潛在成本。
7、托運人需要了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規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8、如果托運人沒有按時向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提供VGM信息,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有權拒絕裝運。
對托運人的影響
1、誰有責任提交VGM信息?
海運提單上的“托運人”是負責提供VGM給承運人的一方。每一個集裝箱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裝載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集裝箱不能裝船。
2、VGM是否會顯示在提單上?
不會
3、VGM是否對散裝貨物有要求?
不會
由于6月份該規定的實施,碼頭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劃之前擁有每個訂艙的完整VGM信息。
碼頭會收到托運人或海運承運人發送的VGM信息,因此需要具備接收EDI的設施或其他系統設備,確保信息能夠及時進入系統。如果VGM信息是在港口監管下完成提交,碼頭則需要將信息發送給承運人。
在極個別的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信息的集裝箱稱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區別,會以碼頭選取的數值為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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