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9710、9810模式是什么?
2020-11-30 15:05:30
Landbridge平臺
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9810”。該公告于7月1日正式施行。
那么,“9710“、”9810”究竟是什么呢?
一、跨境電商B2B出口
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根據企業經營模式可分為以下兩種:
01、B2B直接出口
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
適用于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
(各地海關和商委會針對9710申報通關有不同優惠政策)
02、出口海外倉
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
適用于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
企業可根據自身業務類型選擇相應方式向海關申報。
二、四種監管類型比較
三、 B2B直接出口模式企業資質要求
1、境內企業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
包括:
1)跨境電商企業;
2)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的代理報關企業;
3)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包括:自營平臺、第三方平臺、境內平臺、境外平臺;
4)物流企業。
2、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企業注冊登記,在跨境電商企業類型中勾選相應企業類型。
3、已辦理注冊登記未勾選企業類型的,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提交注冊信息變更申請。
4、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申報清單的,物流企業應獲得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經營許可證》。
四、跨境電商B2B出口企業申報流程
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標準版”或“互聯網+海關”的跨境電商通關服務系統和貨物申報系統,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
跨境電商B2B出口有關電子信息報文,沿用跨境電商通關服務系統現有的B2C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報關單報文導入;貨物申報系統支持B2B出口報關單按現有模式錄入和導入。
單票金額超過5000元人民幣/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應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單票金額在5000元(含)人民幣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可以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或“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五、針對B2B出口,海關有什么便利措施?
1.對于不涉及出口退稅的出口B2B低值貨物,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企業可通過“單一窗口”按6位HS編碼以簡化申報模式向海關申報電子清單。
2.海關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3.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關區內企業可以選擇向屬地海關進行申報,貨物在口岸地海關進行驗放。
4.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和退貨貨物可按照“跨境電商”類型進行轉關。其中,跨境電商綜試區所在地海關且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申報的,可將貨物品名以總運單形式錄入“跨境電商商品一批”,目前廣州、佛山、肇慶等跨境電商綜試區海關適用該批量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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