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稽查之4種常見的漏報運保費情形
2020-11-19 14:22:45
Landbridge平臺
在海關稽查中,經常會發現企業漏報運保費這類問題。雖然大多數情況下運保費涉及金額和稅款都不大,但容易被企業忽視漏報,以致其因此受到海關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下稱《審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所以,“運費及其相關費用”是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漏報運保費的情形:
1、漏報海運附加費
由于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不穩定、人民幣匯率不斷變化,各船公司不斷增設各種名目的海運附加費,并且要求目的港收貨人支付。根據海關規定,這些運費成本,企業也需如實申報。 比較常見的幾種需要申報的海運附加費有以下幾種:
(1)燃油附加費(簡稱BAF 或FAF)
(2)貨幣貶值附加費(簡稱CAF)
(3)緊急燃油附加費(簡稱EBS)
(4)緊急成本附加費(簡稱ECRS)
(5)旺季附加費(簡稱PSS)
(6)集裝箱不平衡附加費(簡稱CIC)
實際上附加費的名目繁多,不止上述這幾種。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附加費,例如港口擁擠費,占運費的比例很大,與基本運費相比,少則百分之十,多則達百分之百,甚至兩倍以上。因此,在計算運費時,不可忽視對附加費的計算。
2、漏報保險費
有時進出口企業與客戶簽訂的相關貿易合同,只對運費方面有所列明,保險費并不納入合同范圍內,由進出口企業另行辦理。對此部分未在合同體現的保險費,在海關申報時也經常容易被企業忽略。
3、漏報運費差額
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費部分,應以進口商為進口此次貨物實際支付的費用為限。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實際運費在進口時難以確定,為此,在每次進口申報時,進口商可能難以準確計算實際發生的運輸費用,便以估算額向海關申報。對于申報實際運費與估算額的差額部分,也容易被企業忽略補充申報。
4、漏報部分路程運費
在實際貨運過程中,許多進口企業在貨物到達實際進口港前,會在其它地區進行轉運。
如珠三角企業進口貨物常在香港進行轉運,對于從香港運至境內港口的這一段路程運費,常常被企業忽略、漏報。
最后總結
進出口企業漏報運保費,一定程度上源于對相關規定的不了解,在判斷該費用是否應該納入運保費時,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原則:
一、該費用與運輸過程有關;
二、該費用應計算至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
三、該費用由買方支付但未包含在申報價格內;
四、申報價格按照實際支付和應付的費用計算;
五、如果費用無法確定,海關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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