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外貿新規你應該了解
2018-11-01 10:54:25
Landbridge平臺
如果說當前對外貿進出口業務影響最大的不確定因素,“貿易戰”肯定是最讓大家揪心的不二之選。“貿易戰”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國家對美國的加稅措施實施反制,推出相應的進口加稅措施,另一方面,主動擴大進口,不斷降低非貿易戰領域的進口稅收,既有貨物也有物品。
除了關稅的增減這個挑動大家神經的話題,近期還有哪些外貿新政?我們為您收集整理了近期外貿領域的新規,這些政策關乎海關的電子稅費支付、跨境電商、海關統計、AEO互認、行政審批以及郵輪經濟、中轉集拼等業務,相關從業者應當一方面把握政策變化,充分享受改革紅利,另一方面清醒認識變化背后的風險,做好防范準備。
一、已生效政策
1.海關電子稅費支付系統“升級換代”
9月4日海關總署發布117號公告,自10月1日起,原電子支付系統停止運行,海關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臺傳輸稅單及保證金數據。企業可選擇柜臺支付方式或登錄“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平臺使用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繳納海關稅費。
事實上新一代的電子支付系統已經于今年7月1 日上線,通過財關庫銀橫向聯網實現海關稅費信息在海關、國庫、商業銀行等部門之間電子流轉、稅款電子入庫。該系統當時可支付的稅費種類有: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征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緩稅利息、滯納金等。在6月27日發布的第74號公告中,還對參與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的資質做出要求。
9月29日,海關再次發布第122號公告,將新一代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支持的稅費種類擴大到船舶噸稅、稅款類保證金、滯報金。由于船舶噸稅的支付還涉及此前的2018年第77號公告規定,122號公告專門強調了不符之處按照122號公告執行。
提示:
自10月1日起,新舊系統并行的過渡期已經結束,目前原系統已經停止運行,而在此之前,原電子支付系統的電子擔保功能已于9月15日起停止使用。
按照海關總署要求,參與新一代電子支付業務的企業應在海關審結報關單生成電子稅款信息之日起10日內發送稅(費)扣稅指令并完成稅款支付。未在規定期限內發送稅(費)扣稅指令并完成稅款支付的,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轉為柜臺支付。
目前,可以通過新一代電子支付系統支付的稅費有:
進出口關稅
反傾銷稅
反補貼稅
進口環節代征稅
船舶噸稅
稅款類保證金
緩稅利息
滯納金
滯報金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已經基本囊括了進出口企業日常需要支付的絕大部分稅費種類。
2.國家跨境電商綜試區稅收新政與跨境電商海關系統申報新規
9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財稅[2018]103號通知,自10月1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作出調整:對滿足特定條件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9月4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13號公告,根據關檢融合需求,將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申報數據項接入報文規范進行修訂,新修訂的報文規范于9月30日起施行,同時,今年6月14日發布、6月30日開始施行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事宜的第56號公告,因“電子訂單、支付單、運單的數字簽名實施過渡期”3個月到期而廢止。
提示:
關于跨境電商的這兩份文件各有側重,需要關從業者準確把握:
財稅[2018]103號通知的稅收新政在區域、企業、手續、貨物范圍上有諸多限制條件:
區域:綜試區,專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
企業: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專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手續:(1)出口企業須在綜試區注冊,(2)須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等級出口貨物的日期、名稱等信息,(3)出口貨物須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
貨物:不屬于已經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此外,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海關總署113號公告涉及2類企業:
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
第三方平臺
在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服務平臺使用“跨境電子商務”功能進行清單錄入、修改、申報、查詢等操作時應按照規定格式提交報文,
113號公告和此前的56號公告均反復強調:企業對于其向海關所申報及傳輸的電子數據承擔法律責任。
3.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及配套明細開始施行
8月17日,海關總署署長倪岳峰簽發242號海關總署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9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第125號公告,公布統計管理規定涉及的貨物貿易統計原始資料、統計項目、貿易方式的具體范圍,不列入貨物貿易統計的貨物和實施單項統計的貨物范圍,兩份規定均自10月1日起施行。
提示:
新統計管理規定較之前已施行12年之久的2006年規定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無論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更加規范和完整,除了在指導思想、原則、標準、作用等方面的變化外,進出口企業應當重點關注海關統計管理規定中涉及“統計調查”的內容:
第六條 海關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可以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等統計調查對象開展統計調查。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合海關統計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七條 海關利用行政記錄全面采集統計原始資料。行政記錄不能滿足統計調查需要的,海關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補充調查等方法采集統計原始資料。
第八條 對統計調查中獲得的統計原始資料,海關可以進行整理、篩選和審核。
第九條 海關對統計原始資料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向統計調查對象提出查詢,收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查、核對。
海關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收集有關資料或者出具專業意見。
這4項條款對“統計調查”做出明確規定,一方面使海關開展統計調查有據可依,另一方面對進出口企業提出了“應當配合海關統計調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有關資料和信息”的要求。
再延伸一下,我們會發現在關檢融合的背景下,海關的后續監管也在繼續推進“多查合一”的工作,不僅是海關與原檢驗檢疫業務后續監管的融合,也包括海關原有業務中仍然分散于稽查部門之外的“查”的工作,“統計調查”就是其中之一,今后進出口企業在面臨海關稽查部門的“登門造訪”時,可能是稽查,可能是核查,可能是原檢驗檢疫業務的后續監管,也有可能是統計調查。怎么樣,有沒有一種“防不勝防”的感覺?
4.其他近期生效新規
--10月1日起,中國與以色列實現海關AEO互認,這是第35個與中國海關實現AEO互認的國家(地區),具體互認主體和措施請參見我們之前的介紹。
--9月30日起,海關升級行政審批網上平臺,在平臺原有審批事項基礎上,增加:
“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及人員認定”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及國內收貨人注冊登記”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3個項目
以及“進境動植物產品的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和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項目中的
“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
“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等2個子項。
平臺直接受理項目增加至12項。
--9月21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升級新版快件通關管理系統相關事宜的公告》,自9月25日開始實施,主要調整C類快件范圍:
C類快件是指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不包括運、保、雜費等)及以下的貨物,但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許可證件管制的;
(二)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或者進口付匯的;
(三)一般貿易監管方式下依法應當進行檢驗檢疫的;
(四)貨樣廣告品監管方式下依法應當進行口岸檢疫的。
同時,A、B、C類快件通關環節檢驗檢疫有關系統停止使用。
提示:
這幾項新政的共同點,可以歸納為以貿易便利化促進經濟的發展。
AEO互認國家(地區)的不斷增加,使得AEO的“含金量”不斷增加,為誠信守法企業的進出口業務增加更大助推力,而關檢融合背景下的行政審批網上審批事項增加和快件系統的升級,都將進一步降低海關環節的程序成本,同樣是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的具體體現。
二、將生效政策
1.“互聯網+預約通關”將于10月30日起實施
根據8月22日海關總署109號公告,自10月30日起,除失信企業外的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在海關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辦理特定情形通關手續的,可向海關提出預約通關申請。
特定情形為:
1.國家緊急救災救援物資、危險貨物;
2.鮮活、冷凍、易變質腐爛的需緊急通關的貨物;
3.其他經海關認可確有需要緊急驗放的貨物。
提示:
“互聯網+預約通關”模式對企業信用等級和具體適用情形有明確規定,進出口企業應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
而在提前提出申請的時間要求方面,海關同樣對于高級認證企業予以特殊對待:“企業需提前24小時提出申請,高級認證企業為8小時”,這是海關在不斷增加高級認證企業優惠便利方面的又一具體措施,再次提示廣大進出口企業必須增強對企業信用的重視,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
2.“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新規將于12月1日起實施
海關總署9月25日第120號公告對海運進出境中轉集拼貨物海關監管事項予以明確,包括“中轉集拼貨物”的界定、開展中轉集拼貨物境內拆拼箱作業的場所條件、艙單傳輸要求、進口貨物的申報期限、轉運貨物的復運出境期限以及不得開展中轉集拼業務的貨物范圍等,公告內容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提示:
中轉集拼業務既是一段時間以來進出口企業以及物流企業急需海關予以政策明確的一項業務,同時,也是海關監管風險較為集中的領域,海關的120號公告僅就海運方式開展中轉集拼業務予以明確,對其他運輸方式并未涉及,一方面回應企業關切,適應業態發展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在風險可控狀態下的謹慎推進。
相對于近期以自貿區企業為主的中轉集拼業務呼聲,120號公告并未將這項業務的開展局限在自貿區范圍內,但在運輸方式上做出限制,在其他運輸方式開展中轉集拼業務方面,我們目前只見到上海海關在2013年曾經完成首批國際快件中轉集拼業務監管工作的報道。
建議有意開展中轉集拼業務的企業在新政規定正式實施前的這段時間里,對照規定要求,做好充分的準備,并隨時關注海關政策的發展變化,確保業務的健康持續發展。
(來源: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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