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操作備用信用證風險規避策略
2018-05-09 10:35:35
Landbridge平臺
歐美日市場已經遠去,面對一帶一路市場,外貿企業應該規避掉備用信用證的風險。備用信用證(standby L/C)是依照第三方(申請人)的請求,由開證行向另一方(受益人)開立的,規定在申請人不履行有關合同時,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一種信用證。它是現代銀行用來代替保函的一種流行方式,實質上就是一種擔保書,最早產生予19世紀中葉的美國,一產生就呈現出一種比較快的發展速度,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但是這種方式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的風險,如果不知道如何規避,就會面l臨很大的損失。備用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有四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是向開證行提出申請開立備用證的人,它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進口商;開證行是受開證申請人的請求開立備用證的銀行,備用證一經開立就不能撤銷,并且對開證行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一旦開證申請人沒有按規定履行合同,開證行在受益人提交了相關證明的前提下必須對受益人進行賠償;通知行是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傳遞備用證給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有義務審核備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受益人是開證行要保障的這個人,它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備用信用證的這些當事人,在操作的過程中,都有可能面臨風險,都需要學會采取適當的方式去規避或減少風險。
一.備用信用證的風險
(一)開證申請人面臨的風險
在實務中,開證申請人面臨的風險主要來自于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資信不佳,隨便編造理由向開證行提示付款,甚至用假冒的偽造的違約證明向開證行提示,而根據備用證的跟單行,銀行只負責審核單
據的表面一致性,那么此時開證申請人的利益就不能保障了。
(二)開證行面臨的風險
開證行面Il缶的風險主要是指欺詐風險,如果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兩人合謀,通過訂立虛假合同來騙取銀行的資金,那銀行的損失就大了。對于銀行來講,開立備用證面臨欺詐風險的可能性要遠遠大于開立一般的信用證,因為備用證和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不同的,信用證一般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等,但是備用證只需要提供匯票和違約證明,如果是開立信用證,銀行尚且可以通過控制物權憑證來避免風險,但是備用證就不行了。此外,如果開證行已經對受益人的索償進行了賠付,再去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時,此時開證申請人已經破產、倒閉或無力支付,在沒有反擔保或任何抵押的情況下,銀行也將面臨損失。
(三)通知行面臨的風險
通知行有審核備用證表面一致性的義務,開證行的資信、密押和文件中的自相矛盾的條款,通知行也是要審核的,而如果一時疏忽未發現其中的不妥之處,也有可能陷入到糾紛之中。
(四)受益人面臨的風險
如果開證行資信不佳,那么受益人雖然按要求提供了相關的單據,也有可能得不到賠付,如果備用證中規定提交的單據,受益人根本就得不到或很難得到,而此時受益人一時疏忽沒有審核出來,那么受益人就陷入到極其被動的境地。如果是融資備用證,受益人作為融資銀行,開立了透支賬戶給開證申請人之后,如果出現偽造備用證、軟條款等問題,貸款收不回,將面臨很大的損失。
二.備用信用證的風險防范
(一)開證申請人的風險防范措施
開證申請人在申請開立備用證之前就應該認真仔細調查受益人的資信,可以選用銀行或知名的資信調查機構來進行調查,并且盡量開立延期付款備用證,這樣一旦受益人欺詐,申請人還有足夠的時間執行“禁制令”,規定讓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一定要嚴格、嚴謹、清晰,避免因條款描述不清麗陷入糾紛。
(二)開證行的風險防范措施
開證行在開立備用證之前必須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資信情況,必要時,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對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可以規定除了要提交匯票和違約證明外,還需提供無利害關系的第三出具的證明。此外,雖然說備用證具有獨立性,一經開立就獨立于合同而存在,但是作為開證行,為了不至于陷入欺詐,最好時時關注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合同履行的進展。
(三)通知行的風險防范措施
通知行要做的就是要仔細、仔細、再仔細,仔細審核信用的真實性,認真核對密押,對提交過來的單據要認真審核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如果作為議付行,還要仔細審核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防止對受益人議付后,從開證行那里得不到償付。
(四)受益人的風險防范措施
受益人在接受備用證時,要調查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尤其是融資備用證,一定要確定備用證的真實性;要認真審核備用信用證的各項條款,尤其是需要提交的單據和證明,如果不容易到,就要提出修改。此外,對備用證中的軟條款,也要尤其關注,仔細審核,一旦發現,立即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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