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發加工核準的指南
2016-08-19 15:33:14
Landbridge平臺
一、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頒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04年2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13號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申請條件:
1.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
2.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
三、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經營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
2.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
3.承攬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報關員考試報名
4.加蓋承攬企業印章的生產能力證明;
5.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海關未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的可不提供);
6.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四、辦理程序:
經營企業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外發加工業務,海關自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準予外發加工的,在《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準予辦理”字樣并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可視同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不再單獨制發受理、許可文書(申請人要求海關出具受理決定書或準予許可決定書的,仍應當依法出具);不批準外發加工的,海關應當依法制發《不予辦理加工貿易業務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辦理時限:
自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六、收費標準: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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