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跨境電商必須了解的通關名詞
2015-09-29 09: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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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境
實施同一海關法規和關稅制度的境域,即國家(地區)行使海關主權的執法空間。又稱“稅境”或“海關境域”。海關合作理事會對關境的定義是“完全實施同一海關法的地區”。
2.實際關境
在國境內受海關監管的國際機場、碼頭、車站等區域。
3.虛擬關境
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七大海關監管區域,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綜合保稅區、跨境保稅區、物流園區、物流港區、自貿區,相當于一個最小的行政區、一個直屬機關。
4.匯總征稅
海關為推進貿易便利化、提高通關效率而開展的新型集約化征稅模式。運用此模式時,企業在進口貨物通關時,海關不再逐票打印稅單征稅,而是在提供有效銀行擔保下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進口企業可在每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完成上月應繳稅款的匯總支付。此模式改變了海關傳統的“逐票審核、先稅后放”做法。
5.貨管監管
簡稱貨管,是海關代表國家在口岸,根據《海關法》和國家其他進出口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合法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重要管理職權,也是海關完成征收關稅、制止走私違法、編制海關統計等各項任務的基礎。
6.貨運監管基本制度
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征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統一整體,是貨管的基本作。
7.查驗(檢查)
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對貨主申報的內容進行直接實際的核實和查對,除有特殊規定準予免驗之外,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均應接受海關的查驗,它為打擊走私違法及為征稅、統計提供實際監管依據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8.單貨相符
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經查驗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相符。
9.單貨不符
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時,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核實不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不符。
10.放行
對經過審單、查驗、征稅監管環節后已人備單貨相符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簽印放行的監管行為。
11.開驗
海關在查驗過程中。針對有些貨物做細查細驗時,進行內外包裝開拆核實查證的行為。
12.開拆
海關在查驗工作中,對需要重點查驗的貨物進行開箱拆包細驗的監管行為。
13.重封
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由于復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關封的行為稱為“重新加封”,簡稱重封。
14.關封
用于海關內部聯系、交接有關單證所使用的印有“海關關封”字樣,可以加封的信封。
15.關鎖
一種用于對海關監管貨物加封的金屬制一次性使用的長條形封鎖。
16.紙封
用于加封小件海關監管物品的紙質封條。
17.海關封志
加封海關監管物品的紙封在施封時,注明具體海關的稱謂及年、月、日的稱為封志。
18.騎縫章
為了保證海關監管貨物留存單據的完整齊全以及核對有關單證,在單據交接處所加蓋的印章。
19.結關
辦結或暫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行為。
20.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的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實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21.進出口許可證
國家管理進出口貿易通關證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局和特派員辦事處審核簽發,從92年起,進出口許可證上各項標注中英文對照、商品名稱、編碼和計量單位,采用“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度”。
22.三級管理
指進出口許可證的具體發證工作實行經貿部、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三級管理。
23.保函
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義務的一種擔保文件。
24.擔保
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一定期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25.保證金
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26.滯報金
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超期未報的,從第十五天開始海關所征收的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征收金額為進口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27.報關期限
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28.自動出口限額
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經貿壓力下,或為了維護出口價格的穩定,而自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
29.出口配額證商品
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以內,對一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而這些商品也因此稱為出口配額證商品。
30.轉關貨物
經收、發貨人申請并經海關核準進口貨物可以轉至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進口手續;出口貨物可以在設有海關的起運地辦理出口手續后,再轉運至出境地海關核查放行出口。轉關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31.載進口貨物
指境內汽車到口岸海關監管區接載由境外汽車載運進境后倒裝的海關監管貨物。
32.卸轉出口貨物
指境內汽車載運至口岸海關監管區后倒裝由境外汽車載運出境的海關監管貨物。
33.海關監管貨物
對進出境受海關監管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切貨。統稱為海關監管貨物。
34.中轉運輸
常指商品運輸在商業系統內的中間轉運。即商品運輸不直達目的地,須在中途變換運輸方式或更換運輸工具的一種運輸方式。
35.承運
指運輸企業承受托人委托運送貨物的行為。
36.托運
發貨人委托運輸企業將一批貨物支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指定收貨人的行為。
37.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
指受海關監管,以特殊的承載和輸送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包括水、電、油等。
進出口貨物證明書由海關出具并鑒發,證明貨物實際進口或出口
38.轉關運輸
進出口海關監管貨物需由進境地或啟運地設立的海關轉運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關,這種轉運方式稱為轉關運輸。經海關同意可采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運接駁轉關運輸貨物。
39.押運
對某些質量不佳或交貨時間延誤買方拒收或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且退運的進出口貨物。
退關貨物:對已辦理了進出境海關手續的貨物,由于某種原因,在征得海關同意后,貨物取消進出口并按海關規定辦理退關手續,這類貨物稱為退關貨物。
40.一類進口商品
指國家統一經營、代理訂貨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進口商品包括糧食、鋼材等。
41.二類進口商品
指國家定為聯合成交的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商品,包括羊毛等。
42.三類進口商品
指國家規定除一、二類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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