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途中發生損毀,賠償責任如何厘定
2015-09-21 08:58:53
Landbridge平臺
近日,即墨市場建設服務中心采取案例說法的法律援助方式,通過對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的案例,向所轄八處專業市場的幾十萬商戶與消費者普及了相關法律知識。
2015年7月11日,物流公司甲為李某承運一批價值28萬元的貨物,雙方簽訂了《貨物運輸協議》,其中約定:“在本公司辦理的托運業務執行保價保險運輸(按實際價值投保)”。由于協議中沒有明確保費費率,于是李某向甲公司支付了280元保費。之后甲公司將貨物轉包給了第三方乙物流,而乙物流在承運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貨物毀損滅失。因客戶急需貨物,于是李某又重新將同樣價值28萬元的貨物交由甲公司承運,并支付840元保費。
李某訴稱,他基于對甲公司的信任將貨物交由其承運并支付了“保價保險費”,但甲公司卻未在收取“保價保險費”后為其貨物購買保險,并未經自己同意就將貨物擅自交給乙公司承運,從而造成貨物滅失。因此,甲公司應對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甲公司則辯稱,李某繳納的“保價保險費”就是保價費,不存在購買保險的問題。而甲公司曾口頭告知李某要支付千分之三的保費,但李某在第一次托運中并沒有交足,故甲公司只承擔相應比例的部分賠償責任。
法律援助律師了解案情后,認為甲公司應按承運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李某的貨損28萬元。
保價運輸條款作為貨物運輸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對貨損的預先約定,只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反映,就應當認定其合法有效并給予充分尊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在本公司辦理的托運業務執行保價保險運輸(按實際價值投保)。”該條款屬于承運人限責條款,其中明確按貨物實際價值投保,未明確保價費的繳納比例。關于貨物的實際價值,因雙方均確認李某兩次交由甲公司運輸的貨物及貨物價值相同,第二次運輸的保價費840元是李先生按貨物價值千分之三的比例繳納,故應認定李先生的貨物價值為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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