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貨物再組裝出口不能適用免退稅辦法
2015-08-28 09:13:38
Landbridge平臺
案例
某外貿公司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經營范圍均為油罐車出口,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時確認其適用免退稅辦法,該公司據此辦理出口油罐車的免退稅申報。
2012年9月,市國稅局審核退稅時發現該公司出口報關單上的貨物是油罐車,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名稱分別為車體和油罐。經調查得知,該公司為了節約成本,分別向兩個商家進貨,向一家采購車體,向另一家采購油罐,該公司自己組裝成油罐車出口,因此出現上述疑點。市國稅局審核確認該公司不屬于單純的購銷業務,出口油罐車不得適用免退稅辦法,而應當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因而不予辦理該批貨物的出口退(免)稅。
相關政策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執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分析說明
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也就是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一般來說,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退稅辦法。
結合上述案例,該公司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與實際經營情況不一致,其業務不僅有購進貨物和出口銷售貨物,而且還有對購進貨物的加工行為,那么其實質上就是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因而公司出口貨物就應當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而不應當適用免退稅辦法。由此可見,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市國稅局審核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做法明顯是正確的。
觸類旁通
為解決類似上述案例中的問題,外貿公司可以將組裝環節設立一個單獨核算的分支機構,將公司購進的車體和油罐委托公司單獨核算的分支機構加工后收回再出口。雖然外貿企業購進貨物自己加工再出口銷售不能適用免退稅方法,但是,外貿公司購進貨物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后收回的,由于負責加工的企業本身不具備生產能力,因而仍然可以按照規定適用免退稅辦法。
如果外貿公司長期從事上述業務,那么該外貿公司實質從事的就是生產加工產品的業務,該公司雖然不能適用免退稅辦法,但仍然可以依照生產企業的相關規定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注意要點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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